2011卫生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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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 停滞阶段 1966-1976年
第四阶段
繁荣和发展阶段 1978-至今
成绩:1、82年宪法中增加了有关卫生方面的条款 2、立法建设方面,制定了10件卫生法律,一百多部 卫生法规,一千多个行政规章和卫生标准,初步形 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卫生法律体系。 3、建立了较完善的卫生执法体制和队伍。 4、地方各省制定卫生法规一百余件。 问题:1、配套法规还有不完善的地方。 2、新的领域有待立法完善。 3、依法管理的水平有待提高。
2、卫生义务
义务是法律要求主体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 出某种行为。 作为的义务,不作为的义务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 向的对象。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最高层次的客体
行为
物
知识产权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 变更和消灭
卫生法律规范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卫生法律规范:前提条件 卫生法律事实:直接原因
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
卫生监督是卫生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 组织依据卫生法的授权,对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遵守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督 促检查,对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行为追究 法律责任的一种卫生行政活动。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国家卫生监督制度,即 由法律规定直接授权给卫生行政部门或有 关卫生部门进行强制性的行政监督的制度。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卫生法律关 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组织。
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公民
我国公民
特定主体 ,一般主体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卫生权利
权利是权利人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 行为;也可以是要求对方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 国家权利;公民权利
4、宋金元时期的卫生法 药品管理:宋代政府控制药品交易,设官药局, 要求把“和剂局记”作为出售药品的标志。 宋代安济坊,最早的实质性的医院;《安济法》 我国最早的医院管理法规 宋慈,《洗冤录》
5、明清时期的卫生法
《大明令典》“凡医家子弟择师而教之,三年五 年一试再试三试而定黜陟”“凡庸医为人用 药针刺,误不依本方因而致死者,责令别医 辨验药饵六道,如无故害之情,以过失杀人 论,不许行医。若故违本方,诈疗疾病而取 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因而致死及因事故 意用药杀人者斩。 《大清律》“饮料水之罪”“卫生之罪”“堕胎 之罪”
法律规范。 C96:“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 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法 律规范。 C98:“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刑事法律规范。 关于行政诉讼的内容:诉讼法律规范。
第二节 卫生法的基 本原则和作用
一、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身体健康的原则 2、预防为主的原则 3、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 4、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 5、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6、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 7、患者权利自主的原则
中国古代卫生立法的特点
中国古代并不存在专门的保护健康的法律。
中国古代对医药卫生的管理法律手段主要是 刑罚。
中国古代医学道德发达,而卫生法制不发达。 中国古代社会不可能产生现代意义上的卫生 法律法规和法律制度。
二、新中国成立前的卫生法
(一)中华民国时期的卫生法
卫生立法开始向专门化发展,卫生管理机构也比 较健全。
1、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
2、卫生法是卫生事业管理的重要手段;
3、规范和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
4、维护国家主权,促进国际卫生交流与合作。
第三节 卫生法的历史 发展
一、古代社会的卫生法
(一)奴隶制时代的卫生法 1、公共卫生管理法律规定
《韩非子· 内储说上》“殷之法,刑弃灰于道者”“弃灰 于道者断其手” 《周礼· 考工记》“宫中之窦,其崇三尺” 《管子· 禁藏篇》“春三月…抒井易水,所以去兹毒也” 《说文》“刑,刀井也”
(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卫生法
33年《卫生运动纲要》32年《卫生法规》《防疫 暂行条例》《卫生防疫条例》 抗战时期《卫生部工作计划大纲》《连队卫生工 作条例》 解放战争时期《战时卫生勤务条例》等
三、建国后的卫生立法
第一阶段 起步阶段 1949-1956年 成绩:1、制定并实施了60余件法规文件 2、消灭吸毒现象 3、消灭娼妓制度 不足:1、卫生立法刚起步,立法覆盖面较小 2、卫生立法总的质量不高 3、有些人对旧的法律持敌视态度
变引 更起 和卫 消生 灭法 的律 原关 因系 产 生 、
第五节 卫生法的渊源 和体系
一、卫生法的渊源和效力等级
卫生法的渊源——
卫生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卫生法的渊源
宪 法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卫 中 生 卫 法 生 律 方 和 面 其 的 它 规 法 定 律
卫 生 行 政 法 规
地 方 性 卫 生 法 规
3)
卫生组织关系
卫生服务关系
2、卫生法律关系的分类
1)卫生行政法律关系 纵向法律关系
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行政法律关系 管理机构内部事务的行政法律关系 横向法律关系
2)卫生民事法律关系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客体
•内容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 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权利义务
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
在发展我国卫生事业的过程中,要按照客 观规律办事,重视科学技术的作用,大力 开展科学研究及成果的推动,来实现卫生 事业的现代化。
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
是指发展我国卫生事业,必须采取中西医 结合的方针,使中医和西医相互取长补短, 协调发展。
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是指卫生工作必须做到政府领导、部门配 合、社会支持、全民参与。
第四节 卫生法律关系
卫生法律关系
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卫生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 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成立条件
有某种现实的社会关系存在
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对这种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第一章 卫生法概述
第一节 卫生法的概 念和特征
一、卫生法的概念
(一)法的概念 广义:法律的整体,具法律性质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狭义: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
(二)卫生法的概念
广义的卫生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
序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调整医药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为转移的,能够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
和消灭的行为。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主体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
务关系。
卫生法律关系的变更:主体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
主体的改变 客体的改变
内容的改变
卫生法律关系的消灭:主体间权利和义改原有法律 废止法律 合法行为 法律行为 违法行为 法律事实的产生 自然事件 法律事件 社会事件
保护公民身体健康的原则
是指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要以保护公民健 康为根本出发点,使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 改善卫生条件,获得基本医疗保障的权利, 以增进身体健康,提高生命质量。
预防为主的原则
是指卫生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对待疾病首先从预防着手,主动 采取有效措施,以达到减少和消灭疾病, 增进健康的目的,做到无病防病,防治结 合,立足于防。
狭义的卫生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 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 医药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卫生组织关系:卫生机构内部的管理关系。 卫生管理关系:在社会卫生管理活动中产生的,需要
用卫生行政手段来完成的社会关系。
卫生服务关系: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组织、有关
(二)封建制时代的卫生法
1、秦汉时期的卫生法
医政管理制度完备。“秦有太医令丞,主医药” 传染病防治 “疠者有罪,定杀”“疠迁所” 《田律》 第一部环境保护的法典
2、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卫生法
药品管理及公共卫生方面有较大发展
3、隋唐时期的卫生法
公元 659年,唐朝颁布我国第一部由政府编纂的药 典《新修本草》。对医事制度有更严格的规定,规 定了医疗事故责任。医师的培养和考核
卫 生 行 政 规 章
卫 生 标 准
国 际 卫 生 条 约
(一)宪法中有关卫生方面的规定
在我国卫生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 效力,是制定其他的卫生法律、法规的根本 依据 C21: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 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经济 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 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 保护人民健康。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在面向社会提供涉及卫生的 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以供需关系为特点的服务关系。
卫 生 管 理 关 系
卫生行政部门
卫 生 管 理 关 系 卫 生 组 织 关 系
卫 生 管 理 关 系
卫 生 组 织 关 系
其他机关、企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及公民
卫 生 服 务 关 系
医疗卫生机构
卫 生 组 织 关 系
第二阶段 初步发展阶段 1957年-1965年
成绩:1、1957年12月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8次会 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是我 国第一部卫生法律。 2、建立起了食品、药品和放射卫生监督制度 不足:1、“左”的思想开始影响卫生工作,不重视法 制建设。 2、只重视群众运动,法律成了辅助手段。
2、婚姻保健法律规定 《周礼》“娶妻不可娶同姓”“礼不娶同姓”“男三十
娶,女二十嫁” 《左传》“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3、医事管理法律制度
周代建立最早的医师制度。《周礼· 天官》“医 师,掌医之政会,聚毒药以供医事,凡邦之有 疾病者,疮疡者,造焉,则使医分而治之。” “上士二人,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徒 二十人。”食医、疾医、疡医、兽医 “医不三世,不服其药” “凡民之有疾病者,分而治之,死终,则各书 其所以,而入于医师” “岁终,则稽其医事,以制其食,十全为上, 十失一次之 ,十失二次之 ,十失三次之 ,十 失四为下”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公民个人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 服务过程中,依据卫生法律规范所形成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
以维护公民健康权益为目的形成的
以卫生法律的存在为前提 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1、卫生关系的分类
1)
卫生管理关系
2)
C26: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 和其他公害。 C42: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 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C4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 时间和休假制度 C4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 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的社会保险、社会 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一)卫生法律事实
1、概念
由卫生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
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 情况或现象。
2、分类(是否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
1)卫生法律事件 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卫生法律关系主体 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
自然事件
社会事件
2、卫生法律行为
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以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
患者权利自主原则
患者自己决定和处理卫生法所赋予的患者 权利 。 美国的“病人权利法案” 《隐私法》 ;新 西兰1978年制定了“病人权利与义务守 则”。芬兰1983年公布了“芬兰病人权利 条件” 。 我国目前虽然还没有专门的患者权利保障 法。 患者的自主权与医生的特殊干涉权
二、卫生法的作用
消费者
卫生服务关系
卫生技术人员
三、卫生法的特征
(一)卫生法以保护公民健康为根本宗旨 (二)以医学科学为基础
一些卫生法的制定必须以相关的医学科学为基础 卫生方面的案件和纠纷的解决往往需要医学技术
鉴定作为依据
(三)存在多种法律规范,多种调节手段并用 (四)广泛的社会性
健康权
健康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生命权(以生命安全为内容)
生命健康权
健康权(以身体机能和外部完整为内容)
身体权(以身体完好为内容)
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安全和心身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概念:公民依法享有健康保障的基本人身权利。
环境卫生权
公 民 健 康 权
劳动防护权 预防保健权 饮食卫生与用药安全权 基本医疗保障权
《食品安全法》
关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及其职权的规定: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