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基本原则之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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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基本原则之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摘要: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1950年《婚姻法》曾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1980年《婚姻法》补充了保护老人权益的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正在步入老龄化社会,所以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以往在强调这一问题时总是从家庭因素入手,我认为要使老年人的权益真的得到保障,家庭保障和社会保障二者缺一不可。

关键词: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家庭保障社会保障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基于中国现在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严重,空巢老人,失能老人,遗弃老人的一系列问题的出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说是迫在眉睫,因此本文主要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入手,希望通过建立一系列的措施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尊敬、赡养和爱护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人为国家、民族、社会和家庭贡献了毕生的精力,创造了巨大的财富,为抚养子女操劳终生,为国家培养了后代。当他们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理应得到社会和下一代的尊敬和关怀,有权获得来自国家和社会的物质帮助以及来自家庭的赡养扶助。

一、家庭保障

1、老人有接受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赡养的权利

子女对老人在经济上给予帮助,生活上给予关照,精神上给予安慰,使他们能够幸福地安度晚年,这不仅是道德规范的要求,也是法律上的义务。赡养年老的父母,是我们社会主义家庭的重要职能,也是社会主义“尊老爱幼”道德风尚的要求。关于赡养老人的问题,婚姻法规定: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孙子女对于祖父母有替补性赡养义务。

2、禁止遗弃和虐待老人

在家庭中,老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着法律多方面的保护。虐待、遗弃老人是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也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我国《婚姻法》(修正案)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遗弃和虐待。”对于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除运用民事法律手段进行保护外,对于那些虐待老人情节恶劣的,或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更好地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1996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面具体地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老人为家庭,社会,国家奉献了毕生的精力,在他们年老后我们有责任有义务使他们安度晚年,所以在他们老后,作为子女,作为晚辈我们有义务照顾他们使他们能够享受到来自家庭的关怀。但是仅靠来自家庭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有时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随着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快,我国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已经逐渐解体,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减弱,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辅助和支持,养老社会化是一个必然趋势。但在家庭保障和社会保障的关系上,应当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充分考虑我国的文化传统,以家庭保障作为养老的基础,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社会保障

我国《宪法》45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

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基于宪法规定的“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产生了养老的“国家和社会责任”。从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尤其是老年福利保障的发展来看,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越来越重视公民基本生存权的国家保障义务。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都采取高福利的社会保障制度,以促进社会和谐。尽管中国还不具备建立全方位福利社会的条件,但是在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国家和社会无疑应当分担更多的养老义务。

1 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现在大多数家庭是独生子女,所以子女赡养老人的负担可以说极其沉重,所以很多人呼吁放开生育政策,但是笔者认为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西方很多发达国家早已步入老龄化社会,但是因其具有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使得这一问题得以缓解。所以要从根本上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也必须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目前三大支柱养老保险体系规划中,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企业年金,第三支柱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现阶段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极为不足,目标替代率仅为城镇上年平均工资的58%左右;企业年金则覆盖率较低,全国范围覆盖人数尚不足参加基本养老的6%。前两支柱的退休保障总替代率远低于退休养老保障的需要。适时开展养老产品开发与创新,以金融创新支持养老保障体系发展完善,进一步拓宽养老基金来源渠道,对促进养老金市场的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此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401K计划。401k计划也称401K条款,401k计划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是一种由雇员、雇主共同缴费建立起来的完全基金式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指美国1978年《国内税收法》新增的第401条k项条款的规定,1979年得到法律认可,1981年又追加了实施规则,20世纪90年代迅速发展,逐渐取代了传统的社会保障体系,成为美国诸多雇主首选的社会保障计划。适用于私人盈利性公司。按该计划,企业为员工设立专门的401K账户,员工每月从其工资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养老金账户,而企业一般也按一定的比例(不能超过员工存入的数额)往这一账户存入相应资金。与此同时,企业向员工提供3到4种不同的证券组合投资计划。员工可任选一种进行投资。员工退休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和转为存款等方式使用。

虽然以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建立这样的养老保险制度困难比较大,人们对养老金这方面的投资还欠缺很多了解,但是有那么多成功的例子摆在面前,相信中国也能够走出一条符合我们自己国情的道路。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保障,促进民生改善,保持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2、优化养老服务机构

谈起养老服务机构主要是养老院,但是现阶段我国的养老院存在着诸多问题,使子女不敢把父母送进养老院,但是自己工作又无法一直陪在老人身边,所以空巢老人的现象尤为严重。倘若养老院能够为老人提供优质的的服务,那么子女就可以安心将老人送进去,工作之余再去照顾老人,对老人和孩子来说都是两全其美的事情。现阶段养老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场地困难,养老院建设不同于地产项目,其采取的是一种类似租赁的经营模式,养老院建成以后不能当房子卖。受此制约,民办民营养老机构主要通过租房屋建立养老院。然而,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租赁合同最长只有20年,因此养老机构大多不愿更新设施。其次,资金缺乏且来源渠道单一,并且老年公寓亏损严重。我国的社区养老是依靠政府资助才发展起来的,一直以来是由政府投资,但是这种仅靠政府投入的单一模式无法满足社区养老服务日益壮大的需求,致使社区养老服务处于资金短缺的困境。最后,服务人员专业化程度低。社区养老提供的服务中唯一以人为主体的就是相关的工作人员,所以这些人员的专业化程度也决定了社区养老的发展程度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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