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源果汁收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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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是《反垄断法》生效以来第一个社会反响巨大的并购案例。
商务部一锤定音,并购案尘埃落定。
可口可乐180亿收购汇源的买卖最终没有迈过反垄断法这道门槛。
09年3月18 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一案“未通过审查”决定,并具体阐述未通过审查的三个原因:(1)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有能力把其在碳酸饮料行业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行业;(2)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对果汁市场的控制力会明显增强,使其它企业没有能力再进入这个市场;(3)如果收购成功,会挤压国内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抑制国内其它企业参与果汁市场的竞争。
1 这个并购交易要接受哪些法律审查?监管机关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否决?
根据中国现有法律框架,外资企业并购案例一般涉及三个层面的审查,即专门针对外资的市场准入审批,针对维护竞争秩序而不分境内外身份的反垄断审查,以及国家经济安全审查。
此外,如果涉及国有企业,还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监管程序必须遵守。
由于汇源果汁是通过在开曼群岛设立的壳公司去香港上市的,其中可能有复杂的法律设计,但收购之后实际控制人肯定要变更。
根据中国外商投资法规,如果运营汇源果汁境内资产的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其股权变更必须经商务部门审批,而不管《反垄断法》有没有生效。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为了保护市场竞争,无论内外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并购都需要依法申报审查。
根据目前的资料,这次交易符合条件,应当申报。
《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务部收到申报材料后,有一个30 天的初步审查期,如果认为对竞争没有影响,可以不予进一步审查;反之,则应进入下一阶段,即进一步审查。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应考虑六大因素:其一是并购双方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对市场的控制力。
而关键词“相关市场”目前尚无具体的官方解释,审查者对此或宽或狭的解释有可能直接决定判断结果。
据媒体援引市场调研公司的数据,汇源果汁在中国纯果汁市场占有46% 的市场份额,中浓度果汁也占到39.8% 的市场份额,是毫无争议的行业龙头,可口可乐旗下的果汁子品牌占有25.3%,位居第二。
两者若合并,将占市场份额70% 以上,这会对其他企业形成很大的竞争压力。
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是考虑的第二大因素。
第三、四、五个考虑因素分别是“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及“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果汁饮料与纯净水、碳酸饮料等不同,还涉及上游果农的利益,建议农业部门慎重研究此项交易对上游果农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公开报告。
除了上述分析的硬条款以外,《反垄断法》还留有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的空间。
2 是否应当否决
“竞争法的目的是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这是竞争法的基本共识。
单纯从数字层面说,第一加第二,第二的股东又是饮料行业龙头,该交易无论如何都会让人产生“可能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联想,如果遭到否决也不会意外。
但是,反垄断问题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还需要我们从经济、社会等层面有所考虑。
虽然说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拥有处分权,但是汇源之所以有今天,不仅有创始人和股东的功劳,还依托
税收、土地、政策优惠,各原料产地的大力扶持,包括汇源果汁这个驰名商标的成长等重要因素。
目前中国股市处于低谷,资产价值的洼地正适合并购。
可以肯定的是,可口可乐不会做亏本买卖,即便保留汇源的品牌也不过是子品牌,恐怕逃脱不了被淡化或者消亡的厄运。
因为曾有过外资一家独大后,天
府可乐等内资品牌被“斩首”或“雪藏”的先例,国内舆论对汇源果汁命运的担忧,相信应会进入审查者的视野。
1、从挽救民族企业和顺应国内民意角度看待并购案
汇源作为我国老牌的果汁生产企业,在我国国内市场上享有很高的声誉。
从保护民族老牌产业,维护民众感情方面,商务部决定着实是呼应了“存汇源顺民意”的请求。
但是基于此就认为商务部的这个决定是在
保护民族品牌是站不住脚的。
因为即便可口可乐并购了汇源,即便汇源的生产经营权放在了可口可乐的手里,“汇源”这个品牌都会保留下来。
一个果汁饮料名称为“汇源”还是“源汇”没有太大的问题。
经济视野下,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基础,一个品牌的存废并不是由“并购”所决定的。
可想而知,汇源比可口可乐输得更惨。
可口可乐虽然失去了借助汇源攻入果汁市场的机会,但其碳酸饮料仍能保持两位数增长,未来还可以用更便宜的价格来买中国企业;而汇源果汁却输得惨,不仅高溢价收益鸡飞蛋打,也丧失了布局上下游产业的资金来源,短期股价还看跌,这种损失可能是致命的。
从经济法效率价值上讲,汇源并购案
的否决,着实溜了神、走了眼。
以上观点剖析并不在于鼓励追逐利益的最大化。
在经济学语境下,市场主体是理性的。
主体以“理性经济人”身份处在市场竞争环境中。
在较大收益的驱使下,理性经济人势
必做出有利与己的反应。
并购案初期汇源公司老总尽等坐收高溢价并购收益,然而在并购申请提交有关机关审查时,汇源作为主体一方的消极等待,不得不引人深思:是舆论左右了市场,还是政府左右了汇源?《反垄断法》的触角伸展程度着实让各界关注。
2、从国家市场经济推进与发展角度看待并购案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是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实施以来首个未获通过的案例。
如今交易失败,势必对那些寻求在华并购的跨国企业构成打击。
商务部曾多次声明,并购计划最终被否决并不意味着中国的外资政策有任何变化,也并非意味着中国的全球性经济危机时刻将奉行贸易保护主义。
然而,市场中各类主题翘首观望,尤为担心《反垄断法》是否会成为其做大做强的绊脚石。
商务部在面临一片质疑之声时发表上述声明是十分必要的。
这种声明是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前景廓清,也是对《反垄断法》实施中国思路的阐释。
然而这种解释是否显得过分的单薄无力?
一方面,从垄断产生的过程来看,垄断分为两种基本形式:一是自然生成的,即企业通过自身的努力,逐渐做大做强,从而在市场上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形成垄断;二是结构性的,也就是企业联合,即单个的企业都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几个企业以某种形式联合或者并购,从而这种联合体可能具备市场支配地位而形成垄断。
反观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的处理依据,显然是根据第二种垄断特征。
但是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是否就达到了经营者集中的程度。
这就对法学界提出了一个命题:经营者集中的标准。
然而有关数据显示,可口可乐作为全球最大软饮料制造商,其核心产品拥有中国软饮市场15.5% 的份额。
在并购预期下,一旦并购完成,其将明显超越排名第二与第三位的企业约10%,预计将占据中国果汁市场份额的35%。
此
35% 难以《反垄断法》推定其必为垄断,对法学工作者来说,更是感到莫明奇妙。
须知,当前《反垄断法》的贯彻实施程序尚待考究。
另一方面,有关声音也质疑:否决可口可乐计划是否为了“报复”美国否决中海油计划?诚然,由于本并购案涉及一家美国公司,这自然令人想起了前几年美国国会否决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并购美国尤尼科公司一案。
此番质疑,情理之中。
遍查反垄断的历史,国际上普遍存在着反垄断执法的对抗现象。
市场是开放的,一个国家的市场发展断不能脱离开世界大市场的竞争与合作。
因而,面对着国与国之间的企业竞争,对抗便在所难免。
反观此次并购案,无论是中国政府,还是美国政府,都在一定程度上进行着对抗与较量。
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彼此双方都不希望在反垄断执法的问题上的对
抗,然而这种思考能否在并购案中得到充分的考量。
在2006年9月中国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 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或者是由于境外并购, 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就应该向中国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接受反垄断审查。
《反垄断法》的实施,是强化政府社会责任、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表现, 是对传统的“只管引资、不问后果”招商引资观念的颠被。
建立了一种全新的公平竞争长远发展的引资观念。
在中国对外开放与全球化进程中,始终以国外跨国公司对中国的态度为基本坐标很多外资并购不是作为对等的商业谈判特别是大公司。
强认为外资并购是给我们送钱来了。
这种吸引外资的方式常常带来事与愿违的结果。
例如, 百事可乐收购天府可乐天府可乐人间蒸发美国庄臣收购美加净美加净销售一落千丈德国美洁收购活力活力活力全无联合利华租借中华牙膏中华牙膏市场份额少得可怜法国达能收购乐百氏乐百氏一撅不振法国欧莱雅收购小护士, 小护士几乎销声匿迹美国强生收购大宝,大宝业绩一路下滑美国吉列收购南孚电池南孚退出了海外市场。
中国本土品牌都是经过十几几十年成长起来的被并购不久就销声匿迹,长此以往中国还会有自己的品牌吗, 中国企业如何履行推动经济发展的社会责任,。
1 跨国并购的双刃剑效应,需要反垄断法规制---------必要性说明
2 反垄断法应该如何规制,判断时要考虑的因素及标准---------可行性方案
3 跨国并购所引起的竞争问题,反垄断还是贸易保护主义?------------国际视野下的跨国并购管制
4 WTO框架内各国竞争政策与竞争法的协调、合作-------------现有的协调机制与国际反垄断法之辩
跨国并购是一柄“双刃剑”,从正面作用看,外资并
购会引起经济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劳动力从低生产
率的部门和企业向高生产率的部门和企业流动,投资
会增加资本的供给,缓解资本短缺和投资不足对于经
济增长的制约。
从负面作用来讲,外资大量并购会使外
资企业市场占有率提高导致行业垄断,继而影响到国
家的经济和产业安全;也会因股权转移而流失大量国
内有形资本和无形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