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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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资源法的特征


①综合性

从法律关系来看,环境保护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相应 地,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十分广泛,它不同于其他 法律部门只调整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要从多角度,多方面 去调整社会关系。 从环境法的表现形式来看,环境资源法既有综合性的基本法律, 如“环境保护法”;又有专门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如“水污 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而且在行政法、民法、刑 法、经济法等其他法律中也有关于保护环境的法律规范,因此, 环境资源法的表现形式是多层次、多领域的。
• (2)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 • 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是指针对环境污染的防治 和环境要素的保护而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单项 法律,它们是综合性环境基本法的存在为前提而 出现的一种环境立法现象。它包括专门法和相关 法两大类。 • ①专门法 • 环境与资源单行法的特点是具有控制对象的针对 性和专一性,大体上,中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单 行法包括两大类: • 第一类是以环境污染防治和公害控制为目的的法 律,例如针对大气、水体、海洋的污染以及噪声、 振动、放射性、电磁波辐射等产生的妨害或有毒 化学品和危险物品等制定的污染防治法等。
(2)我国环境资源法的历史发展
• 我国环境资源法的发展历史,可以以新中国成立为 界,分为新中国成立前和新中国成立后两个阶段。 • ①建国以前的历史发展 • 在我国,很早就出现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早在殷 商时期,就有“殷之法,刑罚弃灰于街者”。 • 中华民国时期,层制定过一些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如1929年的“渔业法”,1932年的“森林法”、 “狩猎法”,1942年的“水利法”等。但是由于旧 中国长期的战争,使得这些法律都没有得到很好的 执行。
• 第二阶段是从1973年到1979年 • 即使从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到“环境保护法(试行)” 颁布以前这一段时期。这一阶段是我国环境资源法的前期发 展阶段。 • 在这一时期,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我国的环境污染和环 境破坏问题越来越严重,如官厅水库、北京西郊的严重污染 事件,引起了有关领导的重视。 • 1972年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斯德哥 尔摩召开,这次会议的召开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起了很大 的促进作用。我国于次年1973年召开了全国第一次环境保 护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 提出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 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方针, 规定了在环境保护方面应采取的十项措施,特别值得指出的 是,在这次会议上,根据周总理的指示,提出了“三同时” 制度。这次会议,对我国环境资源法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 动作用。
• (1)宪法 • ①宪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矿藏、水流、森 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 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 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 外。” • ②宪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自然资 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 然资源。”
②科学技术性
环境资源法直接而具体地反映着生态学基本规律和社会经 济规律的要求,它的一系列基本原则、管理制度和法律规范 都是从环境科学的研究成果和技术规范中提炼出来的,都体 现了生态规律和经济规律的要求,因而具有较强的科学技术 性。
• ③区域特殊性 • 由于不同地区的环境条件各有差异,国与国之间、 同一国家内的不同地区之间的环境问题又有其特 殊性,因此环境资源法也就具有区域特殊性的特 点。 • ④社会性和公益性 • 与一般法律相比,环境资源法的阶级性色彩较为 淡薄,它的社会性和公益性则非常突出。 • ⑤前瞻性 • 环境资源法中的预防原则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 即是这一特点的集中体现。
• ②污染物排放标准 • 是为了实现环境质量要求而对污染源产生排入环境的污染 物质或有害因素所做的限制性规定。 • ③基础标准 • 基础标准是对环境标准中具有指导意义的有关词汇、术语、 图式、原则、导则、量纲单位所做的技术规定。 • ④方法标准 • 方法标准是指环境保护领域内以采样、分析、测定、试验、 统计等方法为对象所制定的统一技术规定。 • ⑤环境样品标准 • 对环境标准样品必须达到的要求所做的统一技术规定。 • ⑥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 为加强环境保护领域行业管理而发展起来的一类环境标准。
• (4)国际环境法 • 仅限于我国已经缔结或加入的国际环境条约,且我国 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讲 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及环境 法律制度
• 本章主要内容为: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 调发展;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污染者付费、开发者补偿;公众参与等原 则。 • 理解环境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 排污收费制度。 • 掌握我国新的排污收费政策及标准。
• 第三阶段是从1979年到198பைடு நூலகம்年 • 即从“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到“环境保护法”颁布这 一段时期。这一阶段是我国环境立法初步完善,环境法制逐 步健全的阶段,是我国环境资源法发展的黄金时期。“环境 保护法(试行)”作为我国的第一部环境保护基本法,它的 颁布,标志着我国环境立法开始从分散、单一立法走向综合 立法,环境资源法在我国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1983年,在全国第二次环境保护会议上,环境保护被确立 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从而进一步强化了环境资源法在我 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 第四阶段是1989年至今 • 这一阶段的显著特征就是紧紧围绕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开展各方面的工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环境资源 保护工作的重要地位更加突出。1992年在巴西召开的联合 国环境与发展大会,进一步促进了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发展。
• 第二类是以管理自然资源和管理生态为目的的法 律,他们又根据目的的不同而分为两种:一种是 以保护自然环境要素或者为了防止生物多样性破 坏为目的而制定的法律。例如有关自然保护、野 生动植物保护、水土保持、基因控制等制定的法 律。另一种是以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为目的 的法律,这类法律的主要目的不是针对环境要素 的保护,而是规范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 行为,以减少不合理的开发利用造成环境污染或 自然资源破坏,使自然资源能够通过法律的控制 而得以永续利用,并且也间接地保护了环境,例 如森林法、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渔业法、能源 法(矿产资源法)。
• ②相关法 • 与环境与资源保护有关的其他法律有: • ①民法:例如中国《民法通则》有关合理利用自 然资源(第81条)、相邻关系(第83条)、过错 责任和无过失责任原则(第106条)、涉及环境 侵权(第123、124、127条)的规定,都可以直 接适用。 • ②刑法:中国《刑法》有关走私罪(第155条)、 破坏环境与资源保护罪(第338至346条)以及渎 职罪的规定也相同。 • ③行政法:《城市规划法》、《食品卫生法》、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 ④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
(2)环境资源法的概念 • 环境资源法,是指为实现人类与自然和谐 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调整人们在开 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以及防治 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环境资源法的分类
• ①狭义环境资源法和广义环境资源法 • 按照环境资源法内容和领域的大小,我们可以将 其分为狭义环境资源法和广义环境资源法。 • 所谓狭义环境资源法,是指规定保护和改善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专门性的法律,例如“大 气污染防治法”,“水法”等。 • 而广义的环境资源法,除了狭义的环境资源法之 外,还包括散见在其他法律中的有关环境保护的 法律规范。例如“宪法”、“民法通则”、“刑 法”等法律中的有关环境保护或环境侵权、环境 责任的规定,均属于广义环境资源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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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新中国成立以后环境资源法的历史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后环境资源法的发展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从1949年到1972年 这一阶段是新中国环境资源法的起步阶段。这一阶段在环境 立法上侧重于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合理利用、开发和保护 资源方面。在194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 议共同纲领”中规定,国家对重要的自然资源享有所有权, 并且要保护森林、发展林业、保护沿海渔场、发展水产业、 兴修水利、保护土地资源、防止病虫害、保护野生珍贵动植 物资源等。 • 这一阶段制定的有关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有: • 在这一阶段,由于当时的工业还不发达,环境污染问题不是 很突出,因此这一方面的立法不多。但是已经开始起步,也 指定了一些防止污染的法律法规。如1956年的“工厂安全 卫生规程”,1959年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放射 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等。
环境资源法
第一讲 环境资源法概述
1.1环境资源法的概念
• (1)环境资源法的名称
关于环境资源法的名称,各个国家的认识并不 一致。即使在同一个国家,随着环境问题的发展 和法学研究的深入开展,其名称也随之变化。例 如,在美国多称为“环境保护法”或 “环境法”; 在西欧,多称为“污染控制法”;在前苏联和东 欧国家,则多称为“自然保护法”;在日本,则 多称为“公害法”。而在我国,过去一般将环境 资源法称为 “环境保护法”,后来则多称为“环 境法”,最近几年,有部分学者开始称其为“环 境 资 源 法 ” 。
随着环境问题的发展,现代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的内容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既包括“污染控 制法”,也包括了“自然资源保护法”。因此 “污染控制法”或“自然保护法”的名称已经显 得落后于时代,而“公害法”的称谓,则是日本 本土化的产物。而我国学者所使用的三种名称: 环境保护法、环境法、环境资源法,虽然名称上 有所差异,但是其实质内容是完全一致的。但是 环境保护法容易使人误解为污染控制法,而不包 括自然资源保护法。因此为避免这种误解,最好 不要再使用“环境保护法”的称谓。而环境资源 法的名称比较明确地反映了该部门法的大致内容, 因而是可取的 ,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环 境实际上与环境资源概念的外延是一致的,所以, “环境法”与“环境资源法”完全可以互用。
• 1.2 环境资源法的体系
• 环境资源法体系,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和 方式做不同的内部划分,如按照法律制定 机关的不同,划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行政规章和行政决定、命令等;也可以按 照法律所调整的内容和范围不同,划分为 综合性环境保护法规、专门性环境保护法 规、环境保护标准、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等。
2.1基本原则
• 2.1.1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 • (1)概念 • 所谓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 环境保护必须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三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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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 (1)预防为主的原因 ①环境受到污染后,其后果往往比较严重。 ②环境受到污染后,要消除因污染受到的危害,往往需要 较长的时间,有的甚至难以消除。 (2)贯彻预防为主原则的措施 ①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关环境保护制度、并切实加以执行, 严格控制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②全面做好环境保护计划、规划和布局工作。 (3)综合治理原则 是指从环境整体效益出发,把防和治进行有机结合,综合 运用各种手段和方法来保护环境,正确处理好防与治、单 项治理与区域治理等方面的关系。
• (3)环境标准 • 定义:环境标准是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的各种标 准的总和。它是为了保护人群健康、社会物质财 富和促进生态良性循环、对环境结构和状态,在 综合考虑自然环境特征、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条 件的基础上,由国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批准的 技术规范。它是国家环境政策在技术方面的具体 体现,也是执行各项环境法规的基本依据。我国 的环境标准体系如下: • ①环境质量标准 • 是为了保障人群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维护生态 平衡而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所做的限制性规 定,是一定时期内衡量环境质量优劣状况的尺度 与进行环境规划、评价和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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