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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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

目前,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是最值得信赖、使用最为广泛的结算方式。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特征意在减少或消除买方收不到货款、卖方提不到货物的风险。

但信用证自身存在的理论上的漏洞,给不法分子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提供了机会。经常进行欺诈的方式包括:虚构交易、伪造单据,骗取货款;伪造信用证进行欺诈;买卖双方互相勾结,对银行进行欺诈;涉及承运人的信用证欺诈;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欺诈。针对信用证欺诈的种种表现,信用证交易涉及到的各方当事人,包括买方、卖方和银行都要加强防范,将有可能出现的风险降到最低。

一、信用证的特征及制度漏洞

(一)信用证的定义

国际商会于2006年10月25日在巴黎举行的ICC银行委员会会议上通过《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根据其第2条的定义,简言之,即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付款的书面承诺。

(二)信用证特征及制度漏洞

1.信用证是银行信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为付款保证。开证行在信用证单据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开证行是第一付款人,对受益人独立承担责任。信用证“银行信用、第一付款人”的制度漏洞在于如果开证行因卖方单据完善,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而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但是如果买方没有赎单的话,银行向卖方支付的货款将无法收回,银行就会遭受经济损失。

2.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自足文件,具有独立抽象性。信用证虽依据买卖合同开立,但是一经开立生效,即可独立执行。这一“独立抽象性”特点存在一定的漏洞。对卖方来说,如果按照合同规定,提交了货物,全面履行了合同,但是仅仅因为议付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不一致,银行可以拒付货款。除非买方授权银行接受单证不符的单据,为卖方支付货款,否则卖方也只能依据合同条款,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或退回货物,而无法依据信用证对买方提任何要求。而对买方而言,如果银行收到了单证一致的单据,就要按照信用证规定支付货款,不管合同是否得到履行,履行的是否完全,买方都要付款赎单。一旦卖方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买方也只能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向卖方提出相应的要求。

3.信用证的严格相符原则。信用证支付方式是凭单证付款,具有表面一致性特点。UCP600第5条规定:“银行

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因此,银行在支付货款前,只是审核单据的数量、内容是否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不同单据上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即是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只要从单据表面上看,已经完全做到一致,银行即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这一凭“单证相符”付款的特点,同样存在着漏洞。如果卖方向银行提交的议付单据表面上和信用证要求完全相符,但是单据本身却并非据实而来,一旦银行凭单付款,买方则可能提不到货物或者不能按时提货或者提到的货物与合同不符。

二、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

(一)虚构交易、伪造单据,骗取货款

不法分子冒充卖方,骗取买方的信任,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让买方开立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之后,在没有真实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伪造信用证要求的各种议付单据,利用信用证“表面一致性”的特点,到银行议付,骗取款项。买方付款赎单之后,无法获得预期的货物,将因此蒙受损失。

(二)伪造信用证进行欺诈

犯罪分子伪造信开信用证或盗用、借用银行密押伪造电开信用证骗取卖方履约保证金、质保金甚至直接骗取卖方货物。

(三)买卖双方互相勾结,对银行进行欺诈

犯罪分子假冒买方、卖方伪造买卖合同,由假买方到银行开立信用证。假卖方在没有真实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伪造单据或通过虚假发货获得所需单据,到银行议付货款。因为是伪造买方与卖方合作欺诈,所以银行审单时,很难发现有不符点,即予以议付。而假买方并不会去银行付款赎单。这样,银行就会蒙受经济损失。

(四)涉及承运人的信用证欺诈

卖方无法在信用证要求的时间装船,而要求承运人配合,修改提单日期,将提单日期倒签;或者根本没有发货,却要求承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或者出具保函将不清洁提单转变为清洁提单。卖方用这些不符合正常贸易要求的提单和其它单据一起,到银行议付货款。一旦卖方提交的议付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就会将货款给卖方。银行不会审核实际货物是否已发出,提单是否真实。买方可能延迟收到货物,也有可能收到的货物与合同严重不符,甚至根本就收不到货物。

(五)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欺诈

所谓信用证软条款,是指开证申请人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一些隐蔽性条款。这些条款授权开证行或开证申请

人具有随时单方面解除付款义务的主动权,以达到欺诈的目的。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有:

1.附加信用证生效条件。比如,本信用证只有在收到开证行委托人的指示后生效。

2.信用证将开证申请人检验货物的结果或接收货物的意愿作为付款的条件。

3.限制出口商提供的单据。例如规定货物的检验报告由买方或其代理人出具,或规定正本提单全部或部分直接寄给进口商。

4.关于货物运输的限制条款。例如货物待收到卖方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

5.要求卖方提供无法取得的单据或相互矛盾的单据。

上述条款或类似的条款,都使信用证付款的主动权掌握在买方或开证行手中。一旦卖方没有识破这些软条款陷阱,将有合同无法按约履行、生产的货物无法出运、货款无法议付等各种风险,银行也有可能因软条款遭到损失。

三、对信用证欺诈的防范措施

(一)买方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对买方来说,最大的风险就是支付了货款却收不到货物,或者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

1.在选择贸易伙伴时,要提前做好资信调查。通过了解卖方资信,可以确定对方是否有履约能力,是否诚实守信。

2.尽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贸易术语。对买方来说,选择FOB贸易术语有利。买方自己选择船公司,可以避免因船公司和卖方勾结出具假提单而不发货或者出现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问题,自己选择银行、保险公司等可以减少卖方和这些机构勾结、损害买方利益的机会,减少自己的损失。

3.验货与监装。货物装运前,委托独立的第三方对货物进行检验,委托第三方或买方自己对货物进行监装。

4.信用证条款明确,对单据提出严格要求。买方在开立信用证时,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在信用证中对议付单据提出具体的要求,防止卖方提交不符合合同但是符合信用证的单据。

(二)卖方对信用证欺诈的防范措施

卖方可能遇到的信用证欺诈最大的风险是收不到货款或者为对方特制的货物,对方不给发货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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