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电力系统通信电路运行管理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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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电力系统通信电路运行管理规程
1.总则
1.1青海电力通信网是青海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实现电网调度自动化和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为规范青海电力通信网运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1.2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在于采用专业技术手段,提高通信网的运行管理水平,保证运行电路和设备性能符合技术标准,为电网管理、电力调度、企业管理和系统自动化等提供稳定、可靠的信息传输通道。
1.3本规程规范了光纤、微波(包括一点多址数字微波系统、无线扩频)、载波、交换、通信电源及通信附属设备、通信线路运行维护及检修。
1.4本规程适用于省电力信通中心、各供电局管辖及其他入网的通信设备。2.引用标准与文件
下列部颁标准及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本标准中被引用或作为编制依据,在本标准发布时均为有效。当这些标准或文件被修订而本标准未及时协调时,由本标准的归口部门统一衔接与协调。
《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
《电力系统光纤通信运行管理规程》
《电力系统微波通信运行管理规程》
《电力系统载波通信运行管理规程》
《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运行管理规程》
3.通信站的运行管理
3.1青海电力通信网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信通中心,各供电公司通信部门必须执行局部服从整体,区段服从全程、支线服从主干、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努力做好本单位所辖电路、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电路畅通。
3.2通信站的分类
3.2.1有人值班站:指有通信专业人员值班的站点。如:省信通中心、各供电公司调度大楼等。
3.2.2无人值班有人看守站:指无通信专业人员值班,但有变电运行人员或聘请外来人员看守的站点。
3.2.3无人值守站:指既无通信专业人员值班,又无变电运行人员或聘请外来人员看守的站点。
3.3对通信值班人员要求
3.3.1有人值班站值班人员应熟悉所有站内各种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测试方法、告警指示含义、故障判断方法及处理导则、仪器仪表使用方法,熟悉站内各种缆线的走向、配线情况,熟悉站内备品备件、工器具的存放位置。
3.3.2无人值班有人看守站人员应熟悉通信机房的温度、湿度、放火、防盗、防尘、防鼠、蓄电池室通风及照明和事故照明等要求,并熟悉站内主要通信设备、电源告警指示灯的含义及明显异常的现象。
3.3.3有人值班站值班人员必须服从通信调度的指挥,严格执行通信调度指令,及时了解各类通信站设备、电路运行状况,及时配合处理设备故障及网络故障,并及时汇报,认真、详细填写运行日志。
3.3.4无人值班有人看守站人员应对发现的不符合机房要求及设备异常现象及时报告有关通信部门。
3.4有人值班站必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
3.4.1岗位责任制度。
3.4.2值班、交接班制度。
3.4.3机房管理制度。
3.4.4机房安全保密、消防制度。
3.5通信站必须具备下列技术资料、图纸和表报资料。
3.5.1站内各种设备的技术资料、图纸、维护测试导则。
3.5.2站内各种仪表、工器具的使用说明书。
3.5.3与本站相关的通信网络结构图、各种通信缆线走向图。
3.5.4站内设备供电示意图。
3.5.5本站防雷接地图。
3.5.6各种配线资料。
3.5.7运行值班记录。
3.5.8故障处理记录。
3.5.9设备履历表。
3.5.10通信设备、电源、蓄电池、防过电压定期测试记录。
3.6无人值班有人看守站及无人值守通信站运行维护条件
3.6.1必须有两条独立的通信通道互为备用,保证系统主要用户及信息畅通。
3.6.2有人值班站的维护人员必须具备维护这些站通信设备的仪器、仪表、工具和备品、配件,并定期检测、保证良好。
3.6.3为保证巡检和及时处理设备故障,有人值班站必须配备应急通信抢修车。3.7设备运行条件
3.7.1通信设备的运行技术指标必须满足相应专业技术标准。
3.7.2通信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规范,满足防雷要求。
3.7.3通信设备运行稳定,故障率低。
3.7.4通信站必须具有远方监控装置,并准确、可靠。监控项目如下:
3.7.
4.1微波设备遥信项目:信道机发信告警、收信告警、调制器告警、解调器告警、波道工作状态、2M支路板告警、8M复接器告警、34M复接器告警、切换单元告警、充气机告警等。
3.7.
4.2微波设备遥测项目:信道机收发信场强电平等。
3.7.
4.3光纤设备遥信、遥测项目:光信号收发功率、硬件告警等。
3.7.
4.4载波设备遥信项目:载波机总告警、载波机收发信告警、载波机硬件告警。
3.7.
4.5电源设备遥信项目:交流电失电告警、开关电源故障告警、开关电源工作状态、蓄电池欠压告警,负载欠压告警等。
3.7.
4.6电源设备遥测项目:交流电压、直流电压等。
3.7.
4.7环境、消防及其它遥信项目:高温告警、湿度告警、防火、防盗告警、空调器状态告警等。
3.7.5通信设备供电电源必须稳定、可靠。尤其要保证在电力系统事故时,通信设备供电不中断,通信设备由通信专用供电系统直接供电,高山、偏远及供电薄弱地方,蓄电池容量适当加大。蓄电池实际容量应大于实际负荷放电8小时。330kV 及以上变电站、枢纽通信站直流电源设备应具备双重设置标准。
3.7.6交流电源装置应有两路及以上独立电源供电,偏远的站应配有发电机,并有迅速、可靠的手动、自动切换装置,并设有缺相、过压、欠压保护功能及避雷装置。
3.7.7开关电源必须配备足够容量的模块,满足n+1要求,其容量要求1.5倍于蓄电池放完电对蓄电池充电电流加负载电流之和,开关电源应具备过电流,过电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