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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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第一部《国土法》是1986年6月25日由六届人大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987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现在我们所使用的《国土法》是1998年8月29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共有八章86条条款,主要内容是:
1、《国土法》确定的几项制度:
(1)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
第33条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这是《国土法》确定的一个重要制度,也是土地管理工作的主要目标。
(2)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土法》总则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之下,通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确定土地利用限制条件,并要求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
(3)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国土法》第31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占用耕地制度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用地单位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28元/m~18700元/亩),由政府组织开垦耕地的制度。
(4)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国土法》第34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首次确立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法律地位。
(5)土地调查制度与统计制度
《国土法》第27条规定:“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土地调查的任务是查清土地的权属、利用、类型、数量、等级和分布情况。土地调查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权属调查和土地条件调查等三种形式。
统计制度:《国土法》第29条规定:“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基本任务是为国家编制计划、规划及制定政策以及制订宏观控制指标,而对土地权属、利用差别、等级及其面积和分布的现状及动态变化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整理并提供统计资料。
(6)征用土地制度
《国土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其含义包括:①征地的主体是国家,即各级人民政府;②征地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③征地必须依法进行;④征地的对象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征用土地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它具有专制性的特点,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第二,征地必须依法取得批准;第三,依法进行补偿和安置。
(7)土地执法制度(15号令,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
15号令是一部专门规范违法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及其处分幅度的规定,是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重要依据。
按照15号令的有关规定,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尽快建立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用地情况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本行政区域内新增建设用地和违法用地以及违法占用耕地的情况;二是是否存在土地管理秩序混乱,按15号令规定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况;三是制止查处违法用地受到阻力和干扰而难以履行职责的情况。
要以15号令的实施为契机,建立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包括由地方政府牵头,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部门、供水供电部门等在内的联动遏制机制;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衔接配合的制止、查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