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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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罪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特征:1、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
认定: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关系等。
论集资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既扰乱了国家正常金融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2、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1、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无此目的,其行为属于一般的集资借贷。即使行为人为获得集资款而行意夸大了回报集资的条件,而且集资后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市场因素变化等原因造成亏损而无力偿付集资本息并引起纠纷的,也只能按债务纠纷处理,而不能以犯罪论处;2、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如果数额不大的,不应认定构成犯罪。
论贪污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对公务人员的监督管理权力和相关单位的财产所有权;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的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目的。
论罪名
概念:是犯罪的名称和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功能:1、概括功能 2、区分功能(个别化功能) 3、评价功能(不触犯某一罪名的行为就不是犯罪行为) 4、威慑功能(起到了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的功能)
罪名与罪状的关系:罪名应当以罪状为基础,包括在罪状之中(在简明罪状的情况下,对罪状的描述就是罪名)
分类:1、立法罪名(立法机关明确规定);司法罪名(司法机关概括);学理罪名(起参考指导作用,理论上根据《刑分》规定的)
2、类罪名(某一类罪的总名称,章和节的标题,没有具体罪状与法定刑,不能根据类罪名定罪量刑);具体罪名(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是定罪所用的罪名)
3、单一罪名(罪状所包含的构成犯罪内容是单一的);选择罪名(罪状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复杂,形式上表现并列特点,分为行为选择、对象选择和行为对象同时选择);概括罪名(只能概括作用,不能分解)
4、确定罪名(在任何情况下不能更改罪名);不确定罪名(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更改罪名)罪名的确定:定义名示+包含式,1、合法性原则:(1)必须根据刑法分则具体条文来确定罪名,不能适用类罪名;(2)必须根据罪状来确定罪名(简明罪状的使用罪状作为罪名);(3)必须根据罪状中最恰当的词来确定罪名。 2、概括性原则 3、科学性原则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总体上都是行为人犯一罪而不是数罪,在司法实践中二者容易混淆。二者的区别在于竞合犯触犯的法条之间是否存在重合或交叉关
系,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的是“法条竞合”,不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的是“想象竞合”。想象竞合所触犯的数个罪名没有必然的联系,法条之间不存在相互包容和交叉的关系。
法条竞合:一个罪过+一个行为+数个罪名;法条规定交叉,数罪名有包含,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
想象竞合:数个罪过+一个行为+数个罪名;案件事实复杂,数罪名不包含,从一重罪处断。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两罪的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皆故意,且两罪在犯罪手段、主观目的、侵犯的客体方面都相似。1、两者行为手段不尽相同。(当场劫取;绑架人质威胁家属单位);2、两者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不同。(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得财物,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同时同地完成;先绑架人质,后勒令限期交付财物,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不同时同地完成);3、犯罪对象不尽相同。(抢劫罪当场从被害人处劫取财物,只限与动产;后者一般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人转达勒索财物要求,被勒索人是被害人的家属亲友,财产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也可以是财产性权益);4、两者归属的罪名不同。(侵犯财产权罪;侵犯人身权罪)5、主体要求不同。
本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界限:本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不同点:1、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的工作人员;2、在客观行为特征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没有斡旋受贿的独立形式;3、在主观特征上,受贿罪因为受贿的行为特征不同而有所区别,只有在被动收受他人财物时才要求行为人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容,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容,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则要求所有受贿行为均必须在主观上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容。
本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界限:两者在主观上都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实施了给予他人以财物的行为。其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和行贿对象的不同。本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则既可以由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务人员的监督管理权力,行贿对象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侵犯的主要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行贿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间谍罪与叛逃罪的主要区别:1、前者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后者为特殊主体;2、后者限于在履行公务期间实施,前者无此限制;3、后者必须是逃往境外,危害国家安全,前者无此限制。
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放火罪一般是以财物为直接引燃的对象,虽然在火灾中可能致人死亡,成为放火罪结果加重犯,但与故意杀人罪不同。后者以特定个人作为侵害对象,并不危害公共安全。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投放危险物质可以成为杀人的手段,如果行为人有意识地把杀害的对象控制为特定的个人,不可能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破坏交通工具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放火罪、爆炸罪以各种公私财物为破坏对象,而交通工具也属于公私财物,前者可以包容后者。但是如果采用放火、爆炸方法当场毁坏交通工具,而不是造成在行驶中发生倾覆的危险,其放火、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爆炸罪论处。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如果查明行为人是故意驾驶汽车在街道上横冲直撞,不顾及人们的死活,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不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都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与其他驾驶机动车辆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的界限:只有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的机动车辆肇事案件,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