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分论 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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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1.客体是公共安全。 • 分析:放火烧毁自己的财物是否会构
成放火罪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 2.客观方面:行为人实行了危害公共安 全的放火行为。
• 既可以是作为的方式,也可以是不作为 的方式,
• 由于放火的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只要 实施了放火行为,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 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也构成放火 罪。
•
b.为骗取保险金而放火的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 • (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 •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
航空器,足以使之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 本罪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 航空器五种大型交通运输工具。 • 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运行中的交 通工具,也包括虽处于停放状态但已经交付使用,随时都可 开动从事交通运输的交通工具。
结果,对其就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反之,就 应当对其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处理。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 2.盗窃罪与本罪的界限
• 相同:对象均可以是交通工具
• 不同:A.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 权,而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交通运输安全;
•
B.后者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
源自文库
工具,而前者则无此限制。
•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正在使用的 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 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
构成本罪,不要求已经发生了交通工具
倾覆或者毁坏的结果,只要产生了使交通工
具倾覆或者毁坏的危险即可。
•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 负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 人。
•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程度:必须足以抑制 机组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反抗。
•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中国人,也包 括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 3.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界限 • 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对可能发生火灾后果
的心理态度。 • 故意——放火罪 • 过失——失火罪 • 分析:由于过失而引起火灾的危险,能够
及时扑灭,但故意不扑灭,任其燃烧,造成 火灾的,应定何罪?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 4.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 “独立燃烧说”:此说认为,必须是焚 烧对象开始独立燃烧时,才构成犯罪既遂。 这也是我国刑法的通说。
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 罪;如果行为人虽以放火为手段杀人、伤人,但同 时可能造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论处。 • 2.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 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放火 罪;如果不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 罪。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 4.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 (二)本罪的认定
• 1.故意毁坏财物罪与本罪的界限
• 相同:对象均可以是交通工具。
• 不同:A.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而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交通运输安全;
•
B.后者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
而前者则无此限制。
• 区分标准:如果行为人的毁坏行为不影响交通工 具的安全行驶或者已经造成的交通工具不能行驶的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 5.一罪与数罪问题
• 案例1 甲趁乙熟睡潜入乙家灌洒汽油,纵火焚烧, 导致乙全家被烧死
• 案例2 甲打死乙后带到野外一片大沙滩上,淋上 汽油点火燃烧乙的尸体。
• 案例3 甲杀死乙全家,又放火焚烧,导致乙家和 乙的邻居丙家全部烧毁。
• 放火罪的数罪类型—— a.实施其他犯罪后以放火 的方法毁灭罪证,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三)本类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 体,但也有少数是特殊主体
• 这里的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以及其他业务上、职务上的特定人员。
• 本章所规定的某些犯罪的主体可以是 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
• (四)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可能是故 意,也可能是过失。
•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 (二)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 • (三)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 • (四)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
对象的犯罪 • (五)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 一、放火罪 • (一) 本罪的概念和特征 •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 • (一) 本罪的概念和特征 •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航空器飞行安全 •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 • 所谓“正在使用中”,包括两种情况: • A.航空器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开
始,直至打开任何一个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任 何时间; • B.如果航空器是被迫降落,在主管当局接受该机 及所载人员和财产责任以前的任何时间。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 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 “劫持”,是指行为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实际控 制航空器的行为,如强迫航空器改变飞行路线、强 迫航空器改变着陆点等。
• 区分标准:如果行为人的盗窃行为不影响交 通工具的安全行驶或者已经造成的交通工具不
能行驶的结果,对其就应以盗窃罪罪论处;反 之,就应当对其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处理。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 3.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 • 以放火、爆炸方法破坏交通工具,既构成
本罪,也构成放火罪、爆炸罪,属于法条竞合, 根据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此情况应按 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 • • 思考: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别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 3.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已满 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4.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要求对火灾结 果是故意的。
•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 (二)本罪的认定 • 1.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 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杀人、伤人,不足以
成放火罪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 2.客观方面:行为人实行了危害公共安 全的放火行为。
• 既可以是作为的方式,也可以是不作为 的方式,
• 由于放火的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只要 实施了放火行为,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 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也构成放火 罪。
•
b.为骗取保险金而放火的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 • (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 •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
航空器,足以使之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 本罪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 航空器五种大型交通运输工具。 • 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运行中的交 通工具,也包括虽处于停放状态但已经交付使用,随时都可 开动从事交通运输的交通工具。
结果,对其就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反之,就 应当对其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处理。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 2.盗窃罪与本罪的界限
• 相同:对象均可以是交通工具
• 不同:A.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 权,而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交通运输安全;
•
B.后者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
源自文库
工具,而前者则无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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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正在使用的 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 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
构成本罪,不要求已经发生了交通工具
倾覆或者毁坏的结果,只要产生了使交通工
具倾覆或者毁坏的危险即可。
•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 负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 人。
•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程度:必须足以抑制 机组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反抗。
•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中国人,也包 括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 3.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界限 • 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对可能发生火灾后果
的心理态度。 • 故意——放火罪 • 过失——失火罪 • 分析:由于过失而引起火灾的危险,能够
及时扑灭,但故意不扑灭,任其燃烧,造成 火灾的,应定何罪?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 4.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 “独立燃烧说”:此说认为,必须是焚 烧对象开始独立燃烧时,才构成犯罪既遂。 这也是我国刑法的通说。
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 罪;如果行为人虽以放火为手段杀人、伤人,但同 时可能造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论处。 • 2.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 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放火 罪;如果不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 罪。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 4.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 (二)本罪的认定
• 1.故意毁坏财物罪与本罪的界限
• 相同:对象均可以是交通工具。
• 不同:A.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而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交通运输安全;
•
B.后者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
而前者则无此限制。
• 区分标准:如果行为人的毁坏行为不影响交通工 具的安全行驶或者已经造成的交通工具不能行驶的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 5.一罪与数罪问题
• 案例1 甲趁乙熟睡潜入乙家灌洒汽油,纵火焚烧, 导致乙全家被烧死
• 案例2 甲打死乙后带到野外一片大沙滩上,淋上 汽油点火燃烧乙的尸体。
• 案例3 甲杀死乙全家,又放火焚烧,导致乙家和 乙的邻居丙家全部烧毁。
• 放火罪的数罪类型—— a.实施其他犯罪后以放火 的方法毁灭罪证,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三)本类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 体,但也有少数是特殊主体
• 这里的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以及其他业务上、职务上的特定人员。
• 本章所规定的某些犯罪的主体可以是 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
• (四)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可能是故 意,也可能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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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 (二)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 • (三)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 • (四)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
对象的犯罪 • (五)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 一、放火罪 • (一) 本罪的概念和特征 •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 • (一) 本罪的概念和特征 •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航空器飞行安全 •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 • 所谓“正在使用中”,包括两种情况: • A.航空器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开
始,直至打开任何一个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任 何时间; • B.如果航空器是被迫降落,在主管当局接受该机 及所载人员和财产责任以前的任何时间。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 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 “劫持”,是指行为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实际控 制航空器的行为,如强迫航空器改变飞行路线、强 迫航空器改变着陆点等。
• 区分标准:如果行为人的盗窃行为不影响交 通工具的安全行驶或者已经造成的交通工具不
能行驶的结果,对其就应以盗窃罪罪论处;反 之,就应当对其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处理。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 3.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 • 以放火、爆炸方法破坏交通工具,既构成
本罪,也构成放火罪、爆炸罪,属于法条竞合, 根据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此情况应按 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 • • 思考: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别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 3.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已满 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4.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要求对火灾结 果是故意的。
•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 (二)本罪的认定 • 1.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 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杀人、伤人,不足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