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主管与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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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主管与管辖
教学内容简介:主管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管辖是确定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主管与管辖是民事诉讼中具有密切联系的两个概念。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案件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教学重点:主管与管辖的概念;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教学难点:管辖恒定;牵连管辖
课前准备:查阅有关的资料;收集案例
课时安排:6学时
教学手段:讲授、讨论、观摩相结合
◆第一学时(第一节民事诉讼主管)
●教学目的:学习民事诉讼的主管和管辖
●教学过程:
1.课堂考勤
2.复习旧课
提问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内容包括哪些?
(2)辩论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3)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4)两审终审制的含义是什么?
3.引入新课
民事纠纷种类繁多,解决纠纷的机构、方式也多种多样。

作为当事人来说,提起诉讼时首先面临的问题是所要解决的纠纷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院也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来确定哪些纠纷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对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还需要进一步解决每一具体案件究竟由哪一级法院以及同一级法院中的哪一个法院受理的问题。

通过法院主管界定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通过管辖落实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法院。

3.重点讲授内容如下:
一、民事诉讼主管概述
民事诉讼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也即明确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其实质是确定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

二、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
(一)由民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二)由婚姻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三)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经济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四)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五)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六)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海事案件
(七)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
三、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处理争议的关系
(一)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法院与仲裁机构
(三)法院与乡(镇)人民政府
(四)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
我国处理法院与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之间主管民事纠纷相互关系所遵循的原则,为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4.本节小结,巩固新课
●本节讨论题:主管与管辖的关系?
◆第二学时(第二节管辖概述)
●教学目的:学习各级、各个人民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范围
●教学过程:
1.课堂考勤
2.复习旧课,导入新课
3.重点讲授内容如下
一、管辖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管辖与主管的关系
管辖与主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三、划分管辖范围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确定人民法院相互之间的分工和权限,明确管辖范围,遵循了以下几条原则:(一)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二)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三)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相结合
(四)维护国家主权
四、管辖的种类
(一)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二)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三)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
五、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

六、专门法院的管辖
(一)军事法院
(二)海事法院
(三)铁路运输法院
4.本节小结
●讨论题:划分管辖的标准?
◆第三学时(第三节级别管辖)
●教学目的:了解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只能分工
●教学过程:
1.复习旧课,导入新课
2.重点讲授内容如下: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是:案件的性质、案件影响的大小、诉讼标的的金额大小等。

二、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 18 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 19 条规定,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三)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 20 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 21 条规定,只受理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4.本节小结
●本节讨论题:为什么级别管辖是确定管辖的前提?
◆第四学时(第四节地域管辖)
●教学目的:学习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职能分工
●教学过程:
1.课堂考勤,提问
2.复习旧课,导入新课
3.重点讲授: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与依据
(一) 地域管辖的概念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 二 ) 确定地域管辖的依据
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主要有两个:其一是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尤其是被告的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其二是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者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

二、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一) 原则规定——原告就被告
(二) 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4 条至第33 条,规定了特殊地域管辖的九种情形,同时这些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并不排斥一般地域管辖的适用。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法律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专属管辖是排斥其他类型的法定管辖,也排斥协议管辖的管辖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 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4.本节小结,巩固新课
●本节讨论题:划分地域管辖的原则?
◆第五学时(第五节裁定管辖)
●教学目的:掌握裁定管辖是法定管辖补充形式
●教学过程:
1. 复习旧课,导入新课
2. 重点讲授内容如下: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管辖有三种,即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
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

三、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一案件的诉讼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

3. 本节小结
●讨论题:设置裁定管辖的重要意义?
◆第六学时(第六节管辖权异议)
●教学目的:设置管辖权异议的意义
●教学过程:
1.复习旧课,导入新课
2.重点讲授
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管辖权异议,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以后,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的意见或者主张。

二、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本案的被告。

2.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形式,一般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提出。

三、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3.本节小节
●本节讨论题: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的区别?
本章教学内容总结
一、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的确定原则及具体法律规定必须掌握。

学习中应熟记重要的法律条文。

二、注意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之间的区别。

三、管辖权异议的条件应理解和掌握。

本章推荐阅读书目
1.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版
2.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月版
3.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版
4.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版
本章思考题
1.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包括哪些?我国处理法院与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之间主管民事纠纷相互关系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具体方式是什么?
2.确定管辖的原则和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是什么?在确定管辖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3.谈谈民事案件管辖的种类和分类?
4.试述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5.什么叫“原告就被告”原则?一般地域管辖为什么要实行这个原则?法律有哪些例外规定?
6.专属管辖与特殊管辖有何联系和区别?民事诉讼法对确定3种专属管辖案件和9种特殊管辖案件的管辖法院是怎样具体规定的?
7.发生共同管辖的原因有哪些?如何确定共同管辖案件的管辖法院?
8.民事诉讼法为什么要规定协议管辖?协议管辖的特点和在国内民事诉讼中适用协议管
辖的条件是什么?
9.简述适用移送管辖的条件、要求和指定管辖的适用范围。

10.简述管辖权转移的种类以及与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区别。

11.怎样正确确定专利纠纷案件和海事、海商案件的管辖法院?
12.试述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和处理程序。

本章实务研究:案例分析题
[案情]A省的个体户姜某由B省的甲县运5吨化工原料到丙县,途经B省的甲、乙、丙三县交界时,化学原料外溢,污染了甲县村民王某、乙县李某和丙县张某的稻田,造成禾苗枯死。

受害村民要求赔偿,但由于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未能达成协议。

为此,甲县的王某首先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到姜某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与此同时,村民李某、张某也分别向自己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乙县和丙县人民法院都认为对该案有管辖权,与A省姜某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就管辖问题发生争议,协商不成,A省姜某住所地的基层法院即向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

[问题]1.哪个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2.甲县人民法院的移送是否正确? 3.A省基层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是否正确?
[答案与分析](1)甲县、乙县、丙县的人民法院和A省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因为本案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甲县人民法院的移送不正确。

因为甲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它不能以没有管辖权为由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

(3)A省基层人民法院报请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做法不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本案中,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并不是A省基层人民法院、B省甲、乙、丙县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

[小结]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案情]李某与刘某、王某、赵某是朋友,刘某、王某、赵某三人合伙做生意,三人共同向李某借款6000元,言明半年之后还,并写了借条,由刘某、王某、赵某三人共同签名(借款人)。

半年之后,刘、王、赵未按约还钱,李某向他们索还,三人互相推诿,仍不还钱。

李某准备向法院起诉,现知李某住A市东区,刘某住A市西区,王某住A市北区,赵某住A市南区。

[问题]李某如果到法院去起诉,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案与分析]这是个债权债务纠纷,属一般地域管辖,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李某应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本案是连带债务纠纷,共同被告有三个,他们分别住在A市西区、北区、南区,因此,这三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即李某选择了哪个法院,案件的管辖权就由哪个法院行使。

如果李某向三个法院都递交了起诉状,那么哪个法院最先立案,该案就由哪个法院行使管辖权。

如果三个法院立案的先后时间无法区分,由这三个法院共同进行协商,确定其中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

如果这三个法院经协商,未能确定出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则得由这几个法院共同报请A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指定管辖,A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哪个法院行使管辖权,该案就由哪个法院行使管辖权。

[小结]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
法院都有管辖权,这就是所说的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解决共同管辖中管辖冲突的法律规定,也是管辖制度中选择管辖的根据。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即共同管辖是从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角度出发的,选择管辖是从当事人行使起诉权角度出发的。

共同管辖是选择管辖的基础和前提条件,选择管辖是对共同管辖的落实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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