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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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1、智猪博弈
猪圈里有两头猪,一头大猪,一头小猪。

猪圈一边有个踏板,每踩一下踏板,在远离踏板的另一端投食口就会落下少量食物。

如果有一只猪去踩踏板,另一只猪就会有机会抢先吃到落下来的食物。

当小猪踩动踏板时,大猪会在小猪跑到食槽之前刚好吃光所有的食物;若是大猪踩动了踏板,则还有机会在小猪未吃完落下的食物之前跑到食槽,争到另一半残羹。

那么,两只猪各会采取什么策略?
小猪将选择“搭便车”策略,也就是舒舒服服地等在食槽边;而大猪则为一点残羹不知疲倦地奔忙于踏板和食槽之间。

在这个例子中,对小猪而言,无论大猪是否踩动踏板,不去踩踏板总比踩踏板好。

反观大猪,明知小猪不会去踩踏板,但是去踩踏板总比不踩强,所以只好亲历亲为了。

2、补充知识点:有限产权之争
大产权指通过正式渠道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并依法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里面的每套住宅都能够依法获得完整的产权证明,这样的叫做大产权。

小产权是指利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建成后分配给集体内部人员的住宅,这种住宅获得的产权是只有房屋所有权而没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仍然归集体所有,这样的产
权叫做小产权,这里所说的集体通常表现是村集体。

现在小产权房的买卖受到了很大的关注,已经有明文规定,城镇户口的人不能买小产权房,村民将自己的小产权房出售后,不得再获批宅基地。

所以买小产权房的风险很大。

经济适用房被称作有限产权,独立于大产权与小产权之外。

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1](以下简称《意见》),其中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为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意见》第十一条规定,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3、帕累托最优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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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累托最优状态是由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提出来的一种经济状态,是指具有以下性质的资源配置状态,即任何形式的资源重新配置,都不可能使至少有一人受益而又不使其他任何人受到损害。

人们通常也把能使至少一人的境况变好而没有人的境况变坏的资源重新配置称为帕累托改进,所以帕累托最优状态也就是已不再存在帕累托改进的资源配置状态。

第二讲:
【案例分析】阿根廷和欧共体的农产品出口贸易纠纷----最惠国待遇原则
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欧共体后,由于欧共体的共同农业政策,出口农产品到这两个国家比以前困难。

1987年初,美国和欧共体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作为补救措施,欧共体向美国提供年进口230万玉米和高粱的配额,限期为4年。

阿根廷为主要农产品出口国,其出口的主要农产品也是玉米和高粱,它要求在欧共体得到与美国同样的待遇。

1987年阿根廷向GATT申诉,认为欧共体违反了GATT第24条款的规定,即加入关税同盟时寻求提高约束性关税的GATT成员在修改关税减让表时,应与其他成员进行关于补偿性调整的谈判。

最后,欧共体和阿根廷达成协议,欧共体向阿根廷提供了和美
国相同的配额,同时还增加了一些肉类配额。

1990年,美欧协议延长,欧阿协议也相应延长。

【案例分析】巴西、智利等9国的烟草制品立法问题纠纷国民待遇原则
1993年,美国签署了一项法令,要求国内的卷烟制造商在生产中至少使用75%的本国原料,违反规定的将被罚款;法令还规定了对进口征收国内税、检查费。

1993年前,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加拿大,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泰国,津巴布韦向美国出口的烟草达到91000吨,总价值为3.53亿美元。

新法令的实施将大大影响这些国家对美国的烟草出口。

1993年12月17日,巴西,智利等8国提出申诉,认为美国关于关于烟草制品的立法违反了GATT第3条第5款向GATT第3条第5款。

即“缔约方不得建立或维持某种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直接或间接要求条例规定的某一产品的特定数量或比例必须由国内来源供应缔约方,也不应采用其他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数量限制条例。


1994年1月25日,专家组成立。

1994年9月,专家组提交调查报告,认为美国政府的法令实际上是内部数量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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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ATT第3条。

1994年10月4日,通过专家组报告,巴西,智利等9国胜诉。

【案例分析】美国与欧共体关于维生素类药的关税纠纷----贸易自由化原则
对于维生素类药物,美国早先的关税是按照美国售价法计算的,药用维生素B12是44%。

而饲料维生素的税率是21%。

后来,美国改变了两种维生素的计税方法,按照进口价值加权平均数来计算。

这样,两种产品的关税税率都是40%。

对于美国这一做法,欧共体认为,这实际上是提高了饲料维生素的关税税率,从而违反了GATT第2条关于关税约束的规定,也违反了美欧在东京回合上达成的协议,即美国承诺将两种维生素的税率在5年内均降至16%的水平。

1982年6月,DSN专家组提交报告认为,美国改变计税方法是美国在承诺关税约束时保留的权利。

因此并没有违反GATT的第2条规定。

同时,欧共体也没有理由认为新汇率会给贸易带来不利影响。

至于东京回合谈判中美国的承诺,专家组只是希望美国加速这一进程。

本案以美国胜诉告终。

【案例分析】美国与墨西哥关于墨西哥向美国出口金枪鱼的纠纷---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美国有一整套关于捕鱼作业规范的法律规定。

1990年10月,美国政府发布名列,禁止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包括鲜鱼
和金枪鱼制品,原因是墨西哥没有实行保护海豚的作业规范。

墨西哥同美国进行磋商,申辩指出,自己也有保护海豚的措施,而且这些措施与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做法一致,只是与美国的规范相比还有距离。

美国不顾墨西哥的申辩,坚持实施禁令。

1991年2月6日,墨西哥向GATT提起诉讼,指控美国违反了GATT 第11条的规定。

即“任何缔约国除征收捐税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


美国:美国对墨西哥适用的标准与美国对本国捕鱼业的标准是一致的。

因此不是歧视性的数量限制;即使美国的措施违反了第11条,它也符合GATT第20条的例外情况,即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

关于保护天然有限的自然资源的措施。

专家组:如果美国适用的是一项卫生标准,达不到标准的食品对人体或动物有害,那么它的标准就不违反GATT规则。

但现在美国的标准要约束的是一个生产过程,而这个过程完全发生在美国境外,如果这样的标准可以实施而不认为是违反GATT规定的话,那么任何国家都可以用各种不同的理由来禁止进口别国的货物。

GATT第20条只适用于对限制进口的国家的境内动物的保护。

美国不得享有治外法权,美国的措施也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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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GATT第20条意义上的“为保障人民和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第三讲:龙永图1992年1月出任外经贸部国际司司长,开始参加中国的复关谈判。

1995年1月至2001年9月期间,他作为首席谈判代表,在第一线领导并最终成功结束了长达十五年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

中国加入WTO的一个好处是有利于解决贸易磨擦和纠纷。

龙永图说,解决这些纠纷和摩擦有多种方法,可以双边面对面地解决,也可以拿到WTO的多边争端机制里去解决,这是个重大的选择。

由于目前我国经济比较弱,美国等西方国家比较强,面对面解决处于不利的地位,我们便希望把问题拿到WTO多边机制去解决。

讲到这里,他生动地说:这个道理很简单,一个大个子和小个子发生矛盾时,大个子最喜欢两个人面对面解决,把小个子拉到阴暗的角落里单挑,狠揍一顿。

小个子则希望把冲突拿到人多势众的地方去,希望有人来主持公道,请大家来讲点道理。

所以,我们是愿意使用WTO多边的争端解决机制的。

中国加入WTO有着深刻意义,龙永图在讲到这一问题时,先谈了WTO的三项职能:制定规则,开放市场,解决争端。


国要加入WTO就要作出遵守WTO规则和逐步开放市场的承诺。

目的是为了进入世界经济的主流,对于一般成员而言,要进入世界经济的主流,首先要做的就是遵守规则,而不是去改变规则。

谈到这里,龙永图谈起了篮球赛。

龙永图说,奥运会是全球100多个国家进行的国际比赛,要参加奥运会篮球赛首先就必须承诺遵守篮球赛的规则,而不能一进球场就说:“篮框太高,是按照西方人的标准设定的,对西方大个子很合适,对我们不合适,得把那篮框降下几厘米来适应我们,否则就是不公平竞争。

”这是不可能的。

篮框这么高是既定的事实,是参加比赛者都必须遵守的国际规则,只能面对这个事实,想办法发挥自身的优势,灵活机动地和大个子较量。

而不应该一来就想到降低篮框这一条。

龙永图说,树立规则意识在我们中国是长期的任务,要经过一代人、两代人甚至几代人的努力。

他说,我们很多同志都出过国,到了国外感觉不一样,国外人的规则意识非常强。

一次在瑞士,我和几个朋友去公园散步,上厕所时,听到隔壁的卫生间里“砰砰”地响,我有点纳闷。

我出来后,一个女士很着急地问我有没有看到她的孩子,她的小孩子进厕所十多分钟了,还没出来,她又不能进去找,我想起了隔壁厕所的响声,进去打开厕所门,看到一个七八岁的小孩正在修抽水马桶,怎么弄都冲不出水来,急得满头大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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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小孩觉得他上厕所不冲水是犯了规则。

这就是一种社会责任感,一种遵守规则的习惯,这样的品质非常可贵。

我们的企业如果不形成这样的规则意识,这样的社会责任感,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就很难建立起来。

如果国外企业来投资,发现我们企业根本不遵守规则,这些公司不可能和我们的企业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

波音飞机的总裁曾对我说,“你们应很骄傲,全世界天空上飞的3000多架波音飞机的机尾都是你们中国生产的。

”波音飞机的尾翼是我们西安的飞机制造工厂专门为波音飞机生产的。

现在波音飞机的零部件分别在全球的70多个国家生产,最后在西雅图组装。

这就是生产全球化。

也有同志问,美国的科技如此发达,机尾就不能自己生产?为什么零部件放到70多个国家生产?
这是因为现在竞争非常激烈,必须把成本降到最低,虽然飞机是一个科技含量很高的产品,但是在几千种零部件中,有劳动密集型的产品,也有技术密集型产品,把劳动密集型的产品放到劳动密集的地区去,把精密仪器放到德国、瑞士这些长于生产精密仪器的国家去生产,发挥各国比较优势,不仅有利于降低生产成本,还可以分散投资的汇率风险和政治风险,不至于因为其他国家的汇率变化和军事政变等因素影响自己的生产。

乘数效应(Multiplier Effect)是一种宏观的经济效应,是指经
济活动中某一变量的增减所引起的经济总量变化的连锁反应程度。

“扩散效应”是指所有位于经济扩张中心的周围地区,都会随着与扩张中心地区的基础设施的改善等情况,从中心地区获得资本、人才等,并被刺激促进本地区的发展,逐步赶上中心地区。

第四章:案例1.美欧农产品补贴问题分歧
世界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对农业有着严重的贸易保护倾向,主要体现为对出口农产品实行高额补贴,严重扰乱了农产品贸易的正常秩序。

其中美国主张实行彻底的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欧日等坚持对国内农业实行一定的保护。

由于各国立场尖锐对立,农业谈判几乎毫无进展。

1993年勉强达成了一个“半自由化”的《农业协定》:WTO成员的农产品进口关税、出口补贴和国内价格支持都要削减,并承诺最低的市场准入量。

但《农业协定》在实施的过程中,出现许多漏洞。

2003年WTO 农业委员会第18次特别会议上,提出在5年内,农产品出口补贴减少50%,10年内全部消除;进口关税平均减少40%至60%;
农业国内支持削减60%。

但各国分歧严重,各方未能就新一轮农业谈判模式达成一致,WTO农业谈判再度搁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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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 2007起我国调整进出口关税税则
2007年1月1日起,我国继续按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减让承诺,进一步降低鲜草莓等44个税目的进口关税。

调整后,2007年的关税总水平由9.9%降低至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2%,工业品平均税率为8.95%。

对300多种商品实行进口暂定税率,主要包括煤炭、石料等资源、能源产品;光导纤维涂料、银电极浆料等重要原材料和关键零部件及设备。

对进口天然橡胶实行选择税;对不锈钢锭及其初级产品、钨初级加工品、未锻轧的锰、钼、锑、铬金属等生产能耗高、对环境影响大产品新开征出口关税。

第5章
案例1:中日关于日本对中国部分农产品实施进口紧急限制的纠纷
日本政府决定,从2001年4月23日起将对进口的大葱、鲜香菇、蔺草席也就是编制日本“榻榻米”草席用的特别稻草实施临时紧急设限。

征收更高的关税,以消除上述进口产品价格与日本国内产品批发价的差距,日本官员对新闻界说,从2001年4月23日起到2001年11月8日止的200天内,如果进口的上述三种商品的数量不超过过去200天的平均进口量,也就是大葱5383吨,鲜香菇8003吨和蔺草席7949吨,则按照现行的3%-6%
税率征收税,而对于超过部分最高将课以266%的关税。

同时,日本也将这一决定通知了WTO和中国政府。

具体过程
2000年12月22日,日本宣布对大葱、鲜香菇、草席等三种主要从中国进口的商品是否构成倾销进行产业损害调查,以决定是否最终实行长达四年之久的全面进口限制。

2001年4月11日,日本驻华使馆致函中国政府,通告将于4月23日起对从中国进口的上述三种农产品实施临时保障措施。

4月12日,中国外经贸部新闻发言人高燕发表谈话指出,中日农产品贸易是根据日本市场的实际需求,在两国业界的共同努力下发展起来的,中国农产品在日本市场深受消费者欢迎。

日方无视这一事实,在未经充分协商,未能得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调查结论的情况下,启动临时保障措施,对三种农产品提高进口关税,背离了日方一贯主张的贸易自由化原则。

这一措施不但严重损害了中国出口企业、生产者和农民的利益,也损害了日本相关业界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4月17日,日本政府内阁会议正式决定,从4月23日起,对从中国进口的这三种农产品实施临时保障措施,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对超过限量的进口征收高额关税,期限为200天。

6月22日,中国针对日本的贸易保护行为采取相应措施,开始对原产于日本的汽车、手机和空调实施100%的惩罚性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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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外经贸部提出希望中日双方通过磋商妥善解决贸易争端。

此后,从7月3日至12月19日,中日两国政府和民间的代表分别在北京、上海、多哈、东京为解决贸易争端举行了多次磋商,均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但双方均表示愿意从维护两国经贸合作大局出发,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在这期间,因日本对这三种农产品进口设限,使我国以种植生产出口这三种农产品为生的农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害;日本对华出口的汽车等产品数量也大幅下降,10月份天津保税区海关验放进口的一辆日产三菱帕杰罗吉普车,成为自6月22日我国对原产于日本汽车加征税率100%的特别关税后首辆进口的日本汽车,该车比加征特别关税前多缴纳税款25万余元。

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

对于中日农产品争端,穆尔强调,“两国都可以自由引用WTO原则,保护自己的利益”。

由此人们预计,中日之间的贸易摩擦很可能最终要提交世贸组织的争端仲裁机制来解决。

但外经贸部石广生部长表示,世贸组织有争端仲裁和解决机制,中国在入世后会充分利用这一机制。

不过世贸组织鼓励争端双方通过协商、谈判来解决问题,因此像中日农产品、中美纺织品争端这样的问题,中国仍希望通过双边磋商来解决。

石广生表示,维护中日的经贸关系大局对两国都很重要。

12月21日双方达成共识,日方决定不启动对从中国进口三种农产品的正式保障措施,中方决定撤销对日本三种商品的特别关税措施。

中日农产品贸易争端历经一年的波澜起伏终于风平浪静。

通过这一事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国际贸易发展中,竞争和摩擦不可避免,解决的方法也多种多样。

然而,如果不严格遵循世贸组织规则,采取歧视性贸易保护措施,贸易双方的利益就都会受到损害。

贸易伙伴间从维护经贸关系发展的大局出发,通过平等协商解决贸易纠纷是最佳的选择。

问题:1、该案涉及WTO什么规则?该规则内容是什么?对案例进行分析。

2、一旦特保措施的实施,有利害关系的各方需要注意什么问
题?
3、发生摩擦时,解决问题的方式有哪些?
4、中国是如何应对该纠纷的?
5、从该案中中国得到什么启示?
2、美国诉加拿大牛奶补贴案
“加拿大奶制品案”,是乌拉圭回合结束后WTO协议生效以来,第一个按WTO争端解决程序解决的有关WTO《农业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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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农产品贸易争端。

1995年WTO《农业协定》实施之后,加拿大很难提高其牛奶出口量,因为加拿大国内牛奶价格高于世界市场价格,可以出口的带有补贴的奶制品数量也受到了其对WTO所作削减补贴承诺的限制。

在1995年8月,加拿大调整了全国奶业政策,取消了向牛奶商征收出口税的办法,代之以一项新的许可制度,该许可制度是以加拿大分类体系为基础的。

加拿大牛奶按照国家标准分类体系分为5类,每一类牛奶的价格按照加工商对该牛奶的最终用途来确定。

前四类包括专门供国内市场使用的液体奶和工业奶;而第五类是所谓的‘牛奶特别分类’,细分为五个小类。

(a)小类到(c)小类:主要是供那些作为其他产品配制成分的奶制品使用的牛奶,这些产品主要是国内市场销售;
(d)小类是供生产出口到“传统出口市场”(主要指美国和英国市场)的奶制品所使用的牛奶。

这类工业奶包括在全国市场分配配额之内,即属于配额内牛奶。

(e)小类是为消除国内市场剩余的牛奶,可生产向非传统市场出口的奶制品的牛奶。

剩余牛奶既包括生产配额内(即前述市场分配配额)生产的牛奶,即‘配额内牛奶’,也包括超过生产配额生产的牛奶,即‘超配额牛奶’。

加工商或出口商要获得五类牛奶,必须先向加拿大奶制品委员会(CDC)申请许可证,其中,第五类牛奶中的(d)小类和(e)小类牛奶(以下简称“第5(d)类”和“第5(e)类”)的供应许可证,按逐笔交易颁发。

然后,加工商或出口商供应供出口产品使用的牛奶。

上述两种分类所供应的工业奶价格,大大低于供应国内市场的工业奶价格。

通过这种低价供应,可以保证加工商得到一定的‘价差’,足以补偿其加工牛奶的成本并获得一定利润。

1997年10月8日,美国向WTO争端解决机构申诉加拿大的牛奶出口补贴问题。

后来,新西兰也对加拿大提出了类似的申诉。

美国和新西兰认为,按照加拿大的牛奶特别计划,出口奶制品的生产者可以得到价格低于国产奶制品的原料,构成了出口补贴。

后来,WTO的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经过研判,尽管结论略有不同,但均裁定加拿大违反了WTO《农业协定》第9条第1款(c)规定的出口补贴,违反了第3条第3款和第8条的结论。

1999年10月27日,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上诉机构和专家小组的报告。

11月19日,加拿大声明将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定。

【备注】
1.《农业协议》第3条第3款规定:“在遵守第九条第2款(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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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和第4款规定的前提下,一成员对减让表第四部分第2节中列明的农产品或产品组提供的第九条第1款所列出口补贴,不得超过减让表中列明的预算支出和数量承诺水平,也不得对减让表中该节未列明的任何提供此类补贴。


2.《农业协议》第8条确立了农产品出口补贴的基本原则,即各成员方同意,不给予不符合本协议和该成员方减让表中承诺的出口补贴。

3.《农业协议》第9条第1款(c)规定的出口补贴规定:“不管是否由公共账户开支,由于政府行为而提供的资助向出口农产品支付,包括资金来源于向有关农产品或转化为出口产品的农产品征收的税收”,属于承担减让义务的出口补贴。


问题:1.本案涉及的是WTO农业规则哪一方面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2.为什么说加拿大违反了WTO《农业协定》第9条第1款(c)规定的出口补贴,违反了第3条第3款和第8条的结论,试作分析?
3.此案对中国有何启示?
加拿大农业补贴政策介绍
加拿大农业是高度商品化的外向型农业, 出口的农产品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 4 。

国际市场的变化对加拿大农业和农民的影响
很大。

对此政府制定了《加拿大谷物法》、《加拿大小麦法》、《农业稳定法》、《农场信贷法》等等。

在补贴方面, 政府根据小麦的播种面积对农民进行价格支持政策。

确定全国牛奶生产配额, 并将配额通过农业合作社分配给牛奶生产者。

加拿大政府主要解决农业的科研教育、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社区范围内不能很好处理的问题。

同时积极支持农作物和农场主家庭收入保险,保险费用由农民和政府共同负担。

农业在加拿大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虽然不大, 但加拿大的农业却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农业国之一。

美国农业补贴政策
2002 年5 月13 日, 美国正式颁布了《2002 年农业安全与农村投资法案》即《新农业法案》以取代《1996 年农业促进与改革法案》。

该法案大幅提高了农业补贴, 在未来十年里将农业补贴提高了近80 % , 总计达1900 亿美元。

按照WTO 农业协议美国的农业补贴限额大约是每年191 亿美元。

新法案完全利用了美国农业补贴的限额。

新农业法案基本包括三种类型: 一是营销援助贷款和贷款差价支付。

原理是制定目标价格, 对农产品进行差额补贴。

也就是在农产品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 农场主可以根据农产品的销售量, 获得市场价格与目标价格之间的差价补贴
其主要运作方式是, 农场主以尚未收获的农产品作抵押, 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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