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规 --- 第四章{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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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证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35起)
操纵市场 内幕交易 欺诈客户 3% 6% 6%
其它 11%
虚假陈述 操纵市场 内幕交易 欺诈客户 其它 虚假陈述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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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证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31起)
其它 23% 虚假陈述 44% 虚假陈述 操纵市场 内幕交易 欺诈客户 其它 内幕交易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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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
• Chiarella V. United States (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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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幕信息”
•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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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某上市公司的董事长被确症为癌症晚 期,将不久于人世,董事长秘书得知 此事之后,立即将手中本公司的股票 悉数抛出。后董事长病故,本公司股 价大跌。 • 问题:董事长的病情是否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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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 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编 证券法(中)
几种证券违法行为
• • • • 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 欺诈客户 虚假陈述
201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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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证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33起)
欺诈客户 21% 内幕交易及操纵 市场 0%
其它 3%
虚假陈述 内幕交易及操 纵市场 欺诈客户 其它
虚假陈述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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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7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 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 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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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 • 起诉动力不足,无法约束大股东的 非法获利的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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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
• • • • • 认定民事责任的要素 1、主观过错 2、违法行为 3、损害后果 4、因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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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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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文库
二、操纵市场
201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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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1999年7月,某证券公司以158个个人名义 开设自营帐户炒作M股票(多次大量建仓, 持仓量曾达到2235.6万股)。该公司动用 资金6.8亿元,使用不同的帐户对M股票作 价格、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从而 拉高股价。9月24日,股价已由此前的5.35 元涨至11.70元。 • 问题:什么是操纵市场行为,有哪些危害?
201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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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1999年7月16日,甲公司经研究决定收购乙 上市公司的股票。当晚,甲公司董事张三 即将该消息在某咖啡厅透露给其好友李四, 适被听力极好的王五听到,同时甲公司的 打字员赵六在打印文件时也得知此事。第 二天,四人大量买入乙公司股票。后随着 收购信息的披露,乙公司股价节节攀升, 四人适时抛售,获利颇丰。 • 问题:谁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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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0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罪】证券、期货 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 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 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 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 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01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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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某上市公司总经理助理杨某了解到本公司 中期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发红利2.8元, 并按每10股配送3股,比原预期高出许多。 杨某立即将此消息告知其亲属数人,并建 议其好友李某买入本公司股票,自己也买 入3万股,至分配方案公布时,股价已大增 75%,杨某等人适时抛售,获利甚丰。 • 问题:在本案中,内幕交易行为有哪些?
2013-8-2 国际商学部王健版权所有 17
• 思考题: • 1、证券法为什么禁止内幕交易?其合 理性在哪里? • 2、证券法应该禁止的是“交易”本身 还是其他?(结合美国法探讨) • 参考新公司法142条、新证券法47条、 7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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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42条(限制内部人转让股份)
201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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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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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考题: • 禁止操纵市场的合理性何在?
201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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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市场的民事责任
•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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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67条第2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 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 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01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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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证券法中,操纵市场的行为有如下表现形式: • 第七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 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 证券交易量; •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 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 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201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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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
• 29、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180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 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 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涉嫌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内幕交易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
2013-8-2 国际商学部王健版权所有 19
证券法47条(短线交易收益归入权)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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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个难点: • 买卖双方互不相见,如何确定被告? • 损害后果如何确定?
201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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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幕交易的行政责任
• 第202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 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 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 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 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201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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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考题2的结论(仅供参考) • 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多重保护使得中小投资 者、交易相对方的权益从理论上得到较好 的保障。然而使得大股东的利益受到影响, 减弱其投资信心,不利于证券的流通。其 实,不应该禁止内幕信息的天然知情人大 股东转让或者受让股份,只是不应利用内 幕信息牟取非法利益,所获非法利益应归 公司所有。然而,此点在中国现阶段无法 实现。
2013-8-2
欺诈客户 13%
操纵市场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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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幕交易
• 在新的证券法中,涉及内幕交易的法 条如下: • 第73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 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 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201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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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情人”
•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 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