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参考]关税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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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易于竞相杀价、盲目 进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 ★目前对100余种商品计征出口关税,
税率0—25% ;
鳗鱼苗、部分有色金属矿砂及其精矿、生锑、磷、 氟钽酸钾、苯、山羊板皮、部分铁合金、钢铁废碎 料、铜和铝原料及其制品、镍锭、锌锭、锑锭。
此外,根据需要对其他200多种商品征收暂定税率。
2、以课征关税目的为标准,分为:
1)财政关税(收入关税); 2)保护关税。
3、以征收关税的计征标准,分为 :
1)从价关税; 2)从量关税;
(原油、部分鸡产品、啤酒、胶卷)
3)复合关税;
(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数字照相机、摄录一体机)
4)滑动关税(滑准税);
(新闻纸)
5)选择关税。
4、以税率制定标准,分为: 1)自主关税; 2)协定关税。
特别关税:
1)报复性关税; 2)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3)保障性关税。
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1)进口产品经初裁确定倾销或者补贴成立,并由此
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或反 补贴措施,实施期限为自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 不超过4个月。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在特殊情形下, 可以延长至9个月。 2)经终裁确定倾销或者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 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征 收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但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 倾销税或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倾销或补贴以及损 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节 关税完税价格
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1)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 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2)货物的货价以成交价格为基础。 3)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并按照
《完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等)
税率水平与结构:
★1992年,我国关税总水平(优惠税率的算术 平均数)为42%;普通税率平均为56%。
★2002年,我国关税总水平(最惠国税率的算 术平均数)为12%;普通税率平均为57%。
★2006年,我国关税总水平(最惠国税率的算 术平均数)为9.9%。
出口关税税率:
1)关境同国境一致 2)关境小于国境(中国香港、澳门) 3)关境大于国境(欧盟)
货物:贸易性商品;
物品: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 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 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关税的分类:
1、以货物、物品的流向为标准,分为:
1)进口税; 2)出口税; 3)过境税。
为所有人。
第二节 进出口税则
进出口税则概述:是一国政府公布和实施的,进出 口货物和物品应税的关税税率表,通常还包括实施 税则的法令、使用税则的有关说明和附录等。
税则商品分类目录: A、我国2002年版进口税则的税目总数为7316 个; B、我国2002年版出口税则的税目总数为36个。
进口关税税率: 1)最惠国税率:
第三节 原产地规定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 则该生产或制造国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包括:
1)在该国领土或领海内开采的矿产品; 2)在该国领土上收获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3)在该国领土上出生或由该国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所得产品; 4)在该国领土上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 5)在该国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捞物,以及由该国船只在海上
取得的其他产品; 6)在该国加工船加工上述第5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品; 7)在该国收集的只适用于作再加工制造的废碎料和废旧物品; 8) 在该国完全使用上述1至7项所列产品加工成的制成品。
实质性加工标准: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 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视为实质性 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
目前对以下进口货物采用最惠国税率: ①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国 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②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 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 ③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2)协定税率(曼谷协定税率): 目前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3个曼谷协定成员 的739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协定税率。 3)特惠税率(曼谷协定特惠税率): 目前对原产于孟加拉的18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 4)普通税率:
实质性加工:来自百度文库
A、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税则归类已 有所改变;或
B、产品加工后,加工增值部分占新产品总值的 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
其他:
对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 备件及工具:
1)如与主件同时进口且数量合理的,其原产地按 主件原产地确定;
2)分别进口的,则按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5、以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为:
1)进口附加税; 2)差价税; 3)特惠税; 4)普遍优惠制。
关税的作用:
1)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 2)保护和促进本国工农业生产的发展; 3)调节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 4)筹集国家财政收入。
第一节 征税对象及纳税义务人
征税对象: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第八章 关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000年7月修正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 条例》 (2003年11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 税则》
指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关境(税境)(海关境域)(关税领域):全面实 施统一海关法令的境域;
国境:一个主权国家的领土范围。
1)货物:贸易性商品;
2)物品: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 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 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纳税义务人:
A、进口货物的收货人; B、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C、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1)携带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携带人为所有人; 2)分离运输的行李,推定其相应进出境旅客为所有人; 3)邮递方式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为所有人; 4)邮递或其他方式出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托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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