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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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 及劳动合同法等;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包 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
公害的法律。自然资源法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等;环境保护 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噪声污染环境防治 法等。 8.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 一些单行法律、法规。 9.诉讼法(诉讼程序法)
(二)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
1.宪法 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其主要表现形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简称《宪法》)。此外,还包括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 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以及国籍法等附属法律。 2.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单行民事 法律组成。单行民事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 作权法及婚姻法等。
诉讼法是有关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其作用在于从程序上保证实体法
的正确实施。诉讼法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 裁法、律师法、法官法及检察官法等。
第二节 建设法规体系
一、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
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构成建设法规的各部分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是 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又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相互协调配套,不 得出现与其他法规重复、矛盾和抵触的现象,并能够覆盖建设活动的各个 行业、各个领域,使建设活动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
3.商法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
司法、保险法以及票据法等。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原则,商法虽然是 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民法中的许多规定也通用于商法。 4.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 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税法等。 5.行政法
(七)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技术规程、 规范、标准、定额、方法等技术文件,如预算定额、施工规范、验收标准 等。
(八)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
加入WTO后,建筑领域内的国际交往日益增多,我国参加或与外国签 订的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还有国际惯例、国际上通用的 建筑技术规程都属于建筑法规的范畴,都应该遵守和实施。
二、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任何其他法律、 法规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而不得与其相抵触。宪法是建筑业的立法依 据,同时又明确规定国家基本建设方针和原则,直接规范与调整建筑业的 活动。
(二)建设法律
建设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调整建设关系的 各种法律,它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是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 性法规等的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等。
(五)地方性建设法规
地方性建设法规是指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发布,在所辖区域内适用的 调整建设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六)地方建设规章
地方建设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 定并颁布的建设方面的行政规章。地方建设规章在其行政区域内有法律效 力。
第三节 建设法律关系
一、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和调整的人与人或人与社会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这里的“人”,从法律意义上讲,包括两种意义:一种是指 自然人;另一种是指法人。
建设法律关系则是由建设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行业管理 和建设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 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关系。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以规定人们权利和义 务为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和。
二、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为“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 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 的统一整体。简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 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建设行政法规
建设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法制定并颁布的调整建设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它在建设法规体系中居“中坚”地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其效力低于建设法律,在全国范围内 有效。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四)建设部门规章
建设部门规章是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建设管理部门根据 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依法制定并颁布的各项规章,或由国家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规章。
一、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受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 上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1.政府相关部门 (1)国家权力机关
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述
第一节 法律与法律体系幻灯片 3 第二节 建设法规体系幻灯片 8 第三节 建设法律关系幻灯片 13
第一节 法律与法律体系
一、法的概念
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和反映;法律只能体现统 治阶级的意志,而不可能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的阶级(国家)意 志的基础是利益,是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整体利益、普遍利益;法律的 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中社会生产方式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社 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本源性存在基础。物质生活条件是包括地理环境、 人口、社会生产方式诸因素在内的综合体。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
公害的法律。自然资源法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等;环境保护 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噪声污染环境防治 法等。 8.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 一些单行法律、法规。 9.诉讼法(诉讼程序法)
(二)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
1.宪法 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其主要表现形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简称《宪法》)。此外,还包括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 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以及国籍法等附属法律。 2.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单行民事 法律组成。单行民事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 作权法及婚姻法等。
诉讼法是有关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其作用在于从程序上保证实体法
的正确实施。诉讼法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 裁法、律师法、法官法及检察官法等。
第二节 建设法规体系
一、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
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构成建设法规的各部分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是 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又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相互协调配套,不 得出现与其他法规重复、矛盾和抵触的现象,并能够覆盖建设活动的各个 行业、各个领域,使建设活动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
3.商法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
司法、保险法以及票据法等。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原则,商法虽然是 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民法中的许多规定也通用于商法。 4.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 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税法等。 5.行政法
(七)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技术规程、 规范、标准、定额、方法等技术文件,如预算定额、施工规范、验收标准 等。
(八)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
加入WTO后,建筑领域内的国际交往日益增多,我国参加或与外国签 订的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还有国际惯例、国际上通用的 建筑技术规程都属于建筑法规的范畴,都应该遵守和实施。
二、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任何其他法律、 法规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而不得与其相抵触。宪法是建筑业的立法依 据,同时又明确规定国家基本建设方针和原则,直接规范与调整建筑业的 活动。
(二)建设法律
建设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调整建设关系的 各种法律,它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是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 性法规等的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等。
(五)地方性建设法规
地方性建设法规是指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发布,在所辖区域内适用的 调整建设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六)地方建设规章
地方建设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 定并颁布的建设方面的行政规章。地方建设规章在其行政区域内有法律效 力。
第三节 建设法律关系
一、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和调整的人与人或人与社会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这里的“人”,从法律意义上讲,包括两种意义:一种是指 自然人;另一种是指法人。
建设法律关系则是由建设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行业管理 和建设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 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关系。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以规定人们权利和义 务为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和。
二、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为“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 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 的统一整体。简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 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建设行政法规
建设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法制定并颁布的调整建设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它在建设法规体系中居“中坚”地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其效力低于建设法律,在全国范围内 有效。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四)建设部门规章
建设部门规章是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建设管理部门根据 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依法制定并颁布的各项规章,或由国家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规章。
一、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受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 上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1.政府相关部门 (1)国家权力机关
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述
第一节 法律与法律体系幻灯片 3 第二节 建设法规体系幻灯片 8 第三节 建设法律关系幻灯片 13
第一节 法律与法律体系
一、法的概念
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和反映;法律只能体现统 治阶级的意志,而不可能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的阶级(国家)意 志的基础是利益,是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整体利益、普遍利益;法律的 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中社会生产方式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社 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本源性存在基础。物质生活条件是包括地理环境、 人口、社会生产方式诸因素在内的综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