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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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议会(THE UNITED KINGDOM PARLIAMENT)
英议会又称威斯特敏斯特议会,是英最高立法和司法机构,由君主、上院和下院组成。
议会制度起源于13世纪。
1343年,议会分为上下两院,上院由贵族和主教组成,称为贵族院(HOUSE OF LORDS),下院由骑士和市镇平民组成,称为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上院的权力高于下院。
17世纪,英资产阶级革命爆发,通过《权利法案》,确立了君主立宪制,议会成为英权力中枢。
随着英资产阶级力量的不断壮大,在此后历次议会改革中,上院权力逐步被削弱,下院成为国家核心立法机构和各党派角逐的场所。
1911年,英通过新的《议会法》,进一步巩固了下院权力,基本确立了现行议会制度。
议会的主要职能是制订法律、为政府运作筹款、监督政府的政策及运作、对重大事件进行讨论。
议员享有不因民事诉讼案被拘捕,在议会的言行不受追究等特权。
议会使用三读审议的方式通过法案,上下两院使用交替审议对方修正案而非联合协商的方式达成对法案的一致意见。
对下院通过的财政议案,上院无权修正或否决;对下院通过的延长议会任期的议案,上院有绝对否决权;对下院通过的其他法案,上院可否决,但下院如在两次年会内不顾上院反对而坚持通过,该法案即呈君主签署而成为法律。
议会会议主要有例行会议和非常会议两种。
在重大事情发生需要商议做出决定时召开非常会议。
女王出席议会年会开幕式,宣读政府提出的施政纲领和立法计划。
上院基本职能包括修改法案、讨论时事和监督、质询政府行为等。
此外,上院还是英最高司法机关。
上院的年均工作日为152天。
开会的法定人数为3人,通过法案的法定人数为30人,会议一般允许传媒自由报道。
上院议员没有薪酬,但出席上院会议享受交通、住宿、伙食等补助。
1997年工党执政后,加大了对上院的改革力度。
1999年通过《上院议员改革法案》,核心是取消世袭贵族的议席。
现世袭贵族的议席从改革前的750多人减至90人。
目前,上院第二阶段改革方案已经出台。
根据该方案,贵族将不再自动成为上院议员,上院议员将来自社会各阶层。
议会下院的主要职权有立法权和监督权。
下院议员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获得下院多数席位的政党成为执政党,其领袖由女王任命为首相,组建政府。
下院第二大党则成为法定反对党,组成“影子内阁”。
首相可提请女王提前解散议会举行大选。
下院的年均工作日为148天。
开会的法定人数为40人。
从2002年4月起议员可获得约5.5万镑年薪。
本届议会于2001年6月产生,共有659名议员。
其中工党410名,保守党164名,自民党53名,其他政党及独立人士28名。
下院议长(SPEAKER OF THE HOUSE OF COMMONS)
议长通常由执政党的议员担任,其选举由“议会之父”(连续担任议员时间最长的后座议员)主持。
议会近年来对议长选举方式进行了改革,2001年大选后首次采取了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下院议长牵涉到议会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负责议会的日常管理,在各种场合代表议会,主持议会辩论,保证议员的各种自由和特权,如言论自由和不被逮捕的权利等。
主持辩论时,议长要维持会场的秩序,保证议员们使用的是“议会语言”。
担任议长的议员必须放弃其政党主张,保持完全中立和公正,维持前座议员与后座议员、执政党与反对党和大党与小党之间的平衡。
议长不能在辩论时发表言论,不能代表其选区向内阁大臣提出问题,考虑到这一点,内阁大臣们会对议长选区的问题给予特别关照。
在大选时,议长不能代表其所属政党参选,只能以“寻求连任的议长”身份参加选举。
下院副议长(DEPUTY SPEAKER OF THE HOUSE OF COMMONS)
副议长的主要职责是在议长缺席期间代理议长职位,副议长同时是议会行为与方式委员会(Ways and Means)主席。
议会有关预算的辩论由副议长主持。
与议长一样,副议长不参与政党政治。
下院领袖(THE LEADER OF THE HOUSE OF COMMONS)
下院领袖一般兼任内阁立法委员会主席,主要职责是负责安排政府在议会的各项事务,特别是政府的立法项目。
议会下院大约三分之一的时间是用于辩论政府法案等事务,下院领袖负责协调如何分配时间,定期向议会解释政府将向议会提交的法案等文件,向内阁报告议会事务和立法项目的进展,以及评估议会对政府法案的处理。
负责起草女王施政演说(QUEEN’S SPEECH)。
在首相缺席时,一般由下院领袖代表首相回答议会提问。
下院领袖还兼任选举政策委员会和议会现代化委员会主席,
苏格兰议会(SCOTTISH PARLIAMENT)
1997年工党执政后,对内简政放权,在苏格兰等地方实行权力下放,建立地方议会和自治政府。
苏格兰议会于1999年7月1日正式成立。
苏格兰议会每4年选举一次,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进行特别大选。
例如议会在28天内不能任命首席部长,或三分之二的议员决定解散议会,进行大选。
不同于英国议会的“两院制”,苏格兰议会实行一院制,设立16个委员会对立法工作进行详细审议。
本届议会共有129名议员,其中工党55席,苏格兰民族党35席,保守党19席,自民党16席,其他小党及无党派人士3席,议长1人。
苏格兰议会议员也可同时
为全国议会议员。
苏格兰议会设议长(PRESIDING OFFICER)1人,副议长(DEPUTY PRESIDING OFFICER)2人。
议长主持议会的召开,并指定苏格兰行政当局首席部长。
当议会决定举行大选时,议长有权提出大选日期,并通知英女王;当首席部长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议员代行职责。
苏格兰议会享有以下方面的立法权:卫生、教育、地方政府、社会工作及住房、规划、经济发展、旅游、部分交通事务、大部分刑法与民法事务、刑事公正与检查制度、警察与消防、环境、文化遗产、农业与渔业、食物标准、林业、体育与艺术。
以下方面的立法权仍属英国议会:宪政、外交、国防、公务员、财政与经济事务、交通规则、社会保障、就业与平等机会。
如苏格兰议会与英国议会在立法权上有界限不清的地方,则苏格兰大臣或法律官员将提请法院解决,并提交枢密院法律委员会最后裁决。
威尔士议会
(THE NATIONAL ASSEMBLY FOR WALES)
1997年9月,英国政府在威尔士举行全民投票,以微弱多数通过在威尔士地区下放权力的建议。
英议会随后通过《威尔士政策1998年法案》,为建立威尔士议会提供了法律基础。
威尔士议会由60名议员组成,任期4年。
议会受首席部长领导,由其指定内阁成员。
除外交、国防、税收、宏观经济、社会安全和广播政策仍由英政府掌握外,威尔士议会的管辖范围相当广泛,包括经济发展、教育、住房、医疗、交通、文化、体育等。
威尔士议会有权根据当地需要制定和执行政策,确定优先发展目标,支配英财政部给予的预算。
同时,英威尔士事务部在威尔士地方政府仍留有席位,负责重大立法、给予地方议会预算和英议会与威尔士有关预算。
威尔士在英议会原有席位则全部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