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党工委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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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党工委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实现党工委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新区党工委是市委的派出机构,是党在管委会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管委会各种组织、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第三条党工委在市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各方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
第四条党工委实行领导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严格执行《党章》、《准则》及其它党内规定。
第五条党工委实行领导的主要方式是:
对新区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通过法定程序使党工委的主张成为新区的规章或政令。
协助市委组织部做好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提名、推荐干部。
在管委会、企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组织、协调管委会、企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工作。
动员、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任务。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党工委是管委会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执行市委的指示决议,领导管委会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对新区规划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制定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议、决定的措施、办法;
(三)调查研究新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提出新区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性建议;
(四)对管委会会、企业请示的问题作出决定;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工作;
(六)以党工委的名义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讨论制定重要文件,向所属党组织下发指示、通知、通报;
(七)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训,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八)对必须由党工委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第三章组织原则
第七条党工委及其成员,必须遵守党章规定的“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党工委必须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定。党工委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中央精神和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党工委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同时可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工委应当每半年向市委作一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上级组织某种重要决定的情况要进行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第八条党工委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职权,支持下级组织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党工委不要干预。党工委
在处理同对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时,通常情况下应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需要下级组织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下级组织通报。
第九条党工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工委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要问题。委员在集体讨论决定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持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
党工委委员要明确的分工。每个委员对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党工委讨论决定重要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要允许发表不同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分歧,两种不同意见的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酝酿后再作复议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示裁决。
第十一条党工委书记是党工委日常工作的组织者,在集体领导下主持全面工作,对党工委工作负有主要责任。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善于听取和集中委员的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委员的监督。委员应支持
书记的工作,积极维护集体领导,自觉接受书记对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党工委委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十三条党工委委员在新区内调研和检查指导工作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个人意见必须符合党工委集体决定的精神,凡代表党工委发表的重要讲话,应当经过党工委讨论。
第四章议事和决策
第一节会议召开
第十四条党工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工委会会议由书记召集主持。
第十五条党工委会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议题,一般在会议召开一天前通知到各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要事先向书记请假。
第十六条党工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人事方面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党工委会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召开党工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会议召集人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第二节议事内容与议事程序
第十八条以下四项内容必须经过党工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一)上级组织重要文件、指示及有关会议精神的传达、学习和具体贯彻意见;
(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总结等;
(三)决定奖惩、较大金额的经费开支及新区规划建设发展、党的建设等重要事项;
(四)推荐提名干部、决定干部任免和机关内吸收、辞退工作人员事项;
第十九条党工委可以召开书记办公会,酝酿需要讨论提交党工委会研究的其它事项,并对党工委决定的事项进行组织实施、协调。
第二十条凡需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研究的问题,必须提前一天送交议题。议题由党工委书记确定,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事项不能临时动议和研究讨论。
第二十一条对涉及新区规划建设、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提交党工委会研究讨论。在提出方案前,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有的应听取部门负责人或与决策事项有关的部门意见,力求做到提交的方案完整、科学、合理。
第三节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