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与特区的权力运作关系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 监督

一、对行政权的监督 1.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法律对中央人民政 府负责; 2.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编制和提出的财政预算、决 算案,经立法机关通过后,须向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3.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 和贸易机构,须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4.中央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认定香港特别行政区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了基本法的授权 范围。
普通地方区域组成的,国家的权力主要集中 在中央政权机关,地方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中 央授权,其本身并无“天生”的权力。
联邦制
► 联邦制是指一些国家或政治经济实体为了一定的政
治经济等目的组合成一个新的完整意义上的国家, 而成员国保留各自的形态和一些权力,只是涉及主 权、防卫等的权力由联邦行使。联邦政府与各成员 国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由一部分成文宪法明文界定, “剩余权力”归各成员国或人民保留。 ► 联邦政府和各组成邦政府都是人民直接创始的,在 联邦制国家,有一部全联邦统一的宪法,有联邦的 中央政府和立法机关、司法体系,同时各成员国也 保留自己的宪法、中央政府、立法机关和法律制度。 联邦和各州都有自己平行的独立政府系统来履行宪 法赋予自己的职责。 。
► 可见中央与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权力关系,不是双方
协商、平均分权问题,而是中央单方面授权的问题。 特区与中央的关不可能是平等的,不是井水不犯河水, 也不是对立的。 ► 从渊源和相互关系上看,特区的高度自治权源于中央 依据主权而安排,派生于中央权力,隶属于中央权力; 从空间上看,特区的高度自治权仅限于特区范围,而 中央权力则及于包括特区在内的全中国范围;从效力 上看,特区的高度自治权的权力位阶是低于中央权力 的。总之,特区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来源于主权授权, 而非其本身所拥有的,基本法是一部授权法,特区高 度自治权的行使不能突破“主权———授权”的逻 问题、是否存 在“灰色地带”或“为界定权力”
► ► ► ►

一、法律上的保障 1.宪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作了具有最高法律效 力的保障,宪法第31条、基本法序言第三条、基本法第11条 2.基本法对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职权都作了明确规定, 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有了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基本法规定的中央的专有职权包括: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 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任免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 进入紧急状态;解释基本法;修改基本法等。可见,中央负责 管理限于体现国家主权的事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是十分广泛的,包括行政 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小结:
► 单一制与联邦制的区别,从根本上说只有一条,
那就是看主权权力是由全国性政府独占还是 由其与区域性政府分享;由全国性政府独占主 权权力的是单一制,由全国性政府与区域性政 府分享主权权力的是联邦制”
单一制下的中央与特区关系
► 宪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 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 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 香港基本法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 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 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 终审权。 ► 香港基本法 第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享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保 留性的本源权力?)
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政策是积极不干预 的政策,只在确有必要由中央出面的时候, 才由中央出面。中央享有的权力都是主权性、 服务性的
谢谢!
三、中央对特区高度自治权的保障与 监督
►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是中央授予的,
但中央不会随意收回或限制,相反,中央为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实现提供了多 层次的保障。 ► 另一方面,高度自治并非完全自治,中央对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行使负有一定 的监督责任。
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 保障表现在: 保障表现在:
二、中央与特别行政区之间职权划分
► ► ►

► ►
大原则:“一国两制”,“高度自治”,主权归中央,治权 归特别行政区 具体而言《基本法》对职权的划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有些权力完全由中央直接行使,如防务; 二是有些权力归中央行使,但中央在行使这些权力时,充分 吸收特别行政区的参与,如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 解释权; 三是有些权力归中央,但中央不行使,而授权特别行政区行 使,中央监督这些权力的行使,如中央在外交事务上有全权, 但授权特别行政区以法定名义、方式自主处理对外经贸关系, 中央对此实施监督。 四是有些权力归特别行政区行使,中央只发挥监督作用,如 立法权归特别行政区行使,中央只用备案的形式起监督作用。 五是有些权力完全归特别行政区行使,如管理金融贸易的权 力。

三、对司法权的监督 1.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所适用的法律,必须是 基本法、不与基本相抵触的香港原有的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 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2.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 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 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 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3.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需对基本法关于中 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 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则在对该 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 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大 常委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 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准; 4.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5.在中央人民政府的协助或授权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才 可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
► 二、组织上的保障 ► 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委员全 ► 基本法委员会的任务是就基本法实施中的问题进行 研究,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意见。包括确定香 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关 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全国性法律的范围,即 对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的问题;关于行 使基本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的问题等。虽然基本法 委员会提供的意见是咨询性质的,仅供全国人大常 委会参考,但是这些意见将会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 的高度重视。基本法委员会必将对基本法的实施,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行使起到重要的保 障作用。
►二、对立法权的监督
1.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征询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如认 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 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 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 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 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2.香港特别行政区对基本法提出的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 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 体议员2/3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香 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团,向全国人大提出; 3.2007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报全国 人大常委会批准; 4.2007年以后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 需修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获得同意后,须报全国人大常委 会备案。
一、中央与特区关系基础理论
► 什么样的宪法往往决定了一个国家、一个民
族的命运。 ► 宪法通常通过三个方面来规定一国的民主政 治。 1、人民与国家的关系,即国体问题 2、国家权能横向划分,即政体问题 3、国家权能纵向划分,即国家结构和地方政府 制度问题
单一制
► 单一制是指一个国家是由一些没有自决权的
► 三、程序上的保障
► ►

► ►

基本法的解释、修改和某些条文的实施在基本法中都有严格 的程序规定,这对于保障高度自治权有重要作用。 1.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基本法进行解释前,应征询其所属的 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这一规定为基本法解释权的正确运用 多了一层保障,有利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准确的、权威性 的解释。 2.基本法的修改议案在列人全国人大的议程前,先由基本法 委员会研究并提供意见。这一规定有利于全国人大更好地履 行其法定职权,使其对基本法的修改更符合实际,更能为香 港 3.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采取监督手段前,须征询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4.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征询基本法委员会和特别行政区政府的 意见后方可对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作出增减。列 于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需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 立法实施,而不是自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生效。 5.中央人民政府在征询香港特别政区政府的意见后,方可根 据情况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需要,决定我国缔结的国际协议 是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央与特区的权力运作关系制度
杜瑞睿、陈艺娟
前言
► 中国已经恢复行使对香港和澳门的主权、两个特别
行政区已经成立情况下,如何处理中央与特别行政 区的关系是一个迫切要解决的问题。这是一个政治 学问题,也是一个法学尤其是宪法学问题。特别行 政区的设立并赋予其以高度自治权,这是中国单一 制国家结构的一大发展,也使得宪法学有关理论发 生了变化。
►四、人事上的保障 ► “港人治港”的精神在基本法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基本法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 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 ► 这就意味着香港特别行政区由香港当地人自己管理, 中央人民政府不从内地派遣官员去管理。 ► 基本法的规定,一方面排除了中央派遣人员到香港 特别行政区机构中任职,从而有可能干预其自治权 的问题;另一方面,表明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 度自治权是真实的、可信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