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关于对庸政懒政怠政行为问责的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宣城市关于对庸政懒政怠政行为问责的暂行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对庸政懒政怠政行为问责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4日

关于对庸政懒政怠政行为问责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治庸、治懒、治怠”力度,强化行政责任担当,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执行力、公信力,确保依法行政、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扎实推进中央、省、市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实施办法》、《宣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的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定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行政问责应遵循实事求是、权责统一、公正公

平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行政负责人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一)不及时贯彻上级重大政策、决策和不执行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二)拒不执行市政府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作出与市政府的决定、命令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不完全执行市政府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给国家财产、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较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落实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一单清”目标任务等市政府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较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发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时,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七)因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等较为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

(八)由于内部管理不力,导致部门工作效率低下,履

职不到位,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九)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未按规定公开的,造成较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其他因疏于履职、怠于尽责,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较严重损失,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第五条行政负责人被问责的,采取下列方式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批评并责令整改;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诫勉谈话;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停职检查;

(七)调整工作岗位;

(八)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免职。

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及时发现并主动纠正错误,且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问责。

第七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由市政府责成市监察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初步核实。

(一)上级机关和市委、市政府的意见和通报;

(二)市委领导和市政府领导的批示、指示;

(三)同级人大、政协机关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政务督查督办中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八条经初步核实,如反映的情况属实,市监察局应向市政府提出书面建议。市政府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后,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市人社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成立市政府调查组展开调查。

被调查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提请暂停其职务。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九条完成调查工作后,调查组应提交书面调查报告,由市政府研定。调查报告中应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条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第十一条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诉。市政府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市政府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依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的问责办法,或参照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进行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政府部门,对本系统所属的下级行政部门的行政负责人进行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