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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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规范我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市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认定与管理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坚持“政府引导、激励创新、自愿申请、择优扶持、公开公正、总额控制”的原则,促进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培育知识产权强企,加快区域性经济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的扶持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管理。
第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及认定条件
第五条申请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县(市)区或开发区认定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优势)企业的;
(二)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三)企业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
(四)企业创新能力较强,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5件以上,近两年有专利申请或授权,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五)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较强;
(六)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配备知识产权专职或兼职人员,制定企业知识产权规划;
(七)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收集、检索和分析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八)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企业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培训率达到90%以上,员工的培训率达到80%以上。
第六条申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被认定为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
(二)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三)企业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
(四)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门部门和不少于3名(含)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人员;
(五)企业创新能力强,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3件以上或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2件以上,并且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合计10件以上,近两年有专利申请和授权,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六)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强,近两年核心专利转化实施率达到50%以上或专利产品、技术和服务(含国家级技术秘密)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七)全面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以下简称“贯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制度完善,主要包括设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知识产权专职人员,建立知识产权考核评价体系和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长效机制;
(八)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收集、检索和分析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预警机制,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九)知识产权战略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实施效果显著,企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对全市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认定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
1、申报材料不实,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证属实的;
2、申请知识产权试点企业,近3年有经知识产权行政或司法部门认定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处理,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申请知识产权示范的企业,近5年有经知识产权行政或司法部门认定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处理,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具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等其他理由的。
第八条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况之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决定进行查证的,申请企业应予配合。查证期间,暂停对申请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三章申请及认定程序
第九条申请及认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程序如下: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发布年度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申报通知,布置具体工作安排,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和指导本地区内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二)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自愿申报,向所在县(市)区或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三)市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对辖区内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加盖本单位公章,报送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建由技术、经济、管理、知识产权等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
与被评审企业有直接关系的专家组成员应回避。评审专家必须遵守有关的评审制度,并对有关企业的相关材料承担保密义务。
(五)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必要时可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或要求申报企业进行陈述和答辩。
(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相关处室根据专家组的评议意见,提出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候选名单,报局分管领导审核,提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党组会讨论。
(七)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党组会讨论通过的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须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或“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存在异议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相关处室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异议理由不成立的,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党组会讨论通过,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或“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异议理由成立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取消被认定资格,按照专家组评议意见,重新提出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候选名单,报局分管领导审核,提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党组会讨论。
(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印发年度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名单,按相关规定拨付扶持资金。获得扶持的单位按要求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十条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市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扶持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报告:报告要立足自身发展战略,有明确的目标,有具体知识产权工作措施,反映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情况。报告要反映如下内容:
1.知识产权创造: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拥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