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会均等的内涵及其政策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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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教育机会均等的讨论中来。“教育机会均等”究竟意味着什么呢?从字面意义来说,教育机会均等就是指给公民和儿童以同等受教育的机会。进一步来说,根据上面对教育机会与平等概念的分析,教育机会均等意味着:第一,可能性平等。人们,特别是青少年儿童享受同等的接受某种教育的可能性,不受任何的社会排斥或歧视(如基于种族的、阶级的、性别的、语言的排斥或歧视等)。第二,权利平等。不考虑人们特别是青少年儿童个体之间的生理的、社会的和心理的差异性,根据法律赋予他们同等的接受某种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的社会排斥或歧视。第三,相对平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背景下,人们包括青少年儿童所能同等享受的受教育程度、类型以及质量是不同的,呈现出一种鲜明的历史进步性和社会境遇性,不存在一种绝对的、静止的和放之四海的教育机会均等。法律上所赋予的受教育机会均等需要相应的经济的、文化的以及其他的一些社会条件来保障。第四,部分平等。以平等原则对教育机会进行同等分配或者人们所欲求的接受某种教育的相同可能性所涉及的“教育机会”主要指人们接受公共教育的机会,不包括在它之外的家庭教育、私立教育以及其他通过市场来提供的非正规教育。因此,教育机会均等并不是指人们包括青少年儿童所享受的所有教育形式的可能性的平等,而只是构成这种总体平等的一部分,尽管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古汉语中,“平”字古时指地形或水面无起伏、无波浪的样子,如“平地”、“波平如镜”,后来引申为一种“衡量的标准”,如“库平”、“漕平”,执行这种标准的结果就产生了“均等”或“公平”。“等”字本意指顿齐书简,后来引申为“齐一”与“等同”。如《史记·陈涉世家》中有言:“等死,死国可乎?”此外,古文中,“等”字也有“称量”或“衡量”的意思。在现代汉语中,“平等”一词逐渐隐去了这种动词的意义,转而成为一种形容词或名词,主要用来描摹根据某种标准所实现的事物“齐一”或“等同”的状态。在英文中,“平等”(equality)一词起源于拉丁文aqualis,意思是事物在大小、数量、性质、程度等方面的“同一”。在梵语中,“平等”(upeksa)意思是“舍”,即舍去一切差别相。佛教认为,一切事物在性体(即本质、共相、空性、心真如性等)上是没有任何差别的。在时间上,称为“三世平等”;在空间上,称为“大小平等”;在佛性上,称为“众生平等”。从上述词源分析来看,“平等”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指一种“无差别”、“同一”或“等同”的状态或结果,可以称为“实质平等”(substa ntive equality );二是指按照同一标准协调事物之间大小、多寡、高低以及其他差别的原则或过程,可以称为“形式平等”(formale equali ty)。
关键词:教育会平;教育机会;教育机会均等
当前的中国社会,教育公平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正在受到高度关注的公共话题。各种各样的专业杂志、大众媒体、学术会议都在热烈地讨论这一问题。在漫无边际的讨论过程中,大部分讨论者似乎都赞同把教育公平区分为“起点公平”、“过程公平”与“结果公平”,并且倾向于把“起点公平”作为一种“底线公平”和“现实公平”(可以实现的公平)来看待。他们所说的“起点公平”在很多时候被解释为“机会均等”,“教育的起点公平”也就意味着“教育机会均等”。有的论者甚至断言:教育机会均等是目前唯一可以实现也能够实现的教育公平。促进和保障教育机会均等在很大程度上也成为政府教育决策的优先价值安排。一些大众媒体上有关教育公平性的抱怨也主要针对教育机会不均等。看起来,教育机会均等已经成为一种得到广泛认可与支持的教育价值原则。然而,令人不安的是,许多论者在谈到教育机会均等时,未能给教育机会均等下个简明扼要的定义,从而使得教育机会均等的内涵与外延显得很模糊。教育机会均等事实上成了教育公平问题讨论中人们使用最多而又理解最贫乏的一个概念。为了克服这种不安,笔者把目光投向科尔曼(JamesS.Coleman)教授——众所周知的教育机会均等的卓越研究者之一。更加令人惊异的是,科尔曼教授不仅认为教育机会均等的内涵在历史上缺乏“稳定性”,而且认为这个概念根本上就是一个“错误的和容易使人产生误解的概念”(amistakenandmisleadingconeept)。他甚至提出用“减少教育机会不平等”(reduetionininequalityofeducationalopportunity)来替代教育机会均等的说法。因此,作为教育公平核心内容和指标的教育机会均等概念还需进一步深人讨论。
教育机会均等的内涵源自文库其政策意义
摘要:本文主要从概念分析入手,讨论了教育机会均等概念的内涵,把教育机会均等界定为人们,特别是青少年儿童享受同等接受某种教育的可能性,以区别于教育过程均等和教育结果均等。论文认为,作为可能性平等的教育机会均等主要体现为权利平等,具有相时性、不充分性等特点。基于这种新的教育机会均等观,论文讨论了一些相关的教育政策问题,特别提出教育机会均等的实现是一种社会行动乃至政治行动,而不单纯是一种教育行动。
什么是“机会”?《辞海》中的定义是:“①行事的际遇时会;时机。韩愈《与鄂州柳中丞书》:‘动皆中于机会,以取胜于当世’……的关键。《三国志·蜀志·杨洪传》:‘汉中则益州咽喉,存亡之机会,若无汉中则无蜀矣。’”《剑桥国际英语词典》则将“机会”(oppportunity)定义为“使某人有可能做他想做或不得不做的某事的时机或境遇,或做某事的可能性”。比较起来,两者的内涵差别不大,都把“机会”看成是“做事或行动的可能性”,或者可以进一步表述为“有意义的或有价值的做事或行动的可能性”。从英文的词源来看,oppportunity一词起源于拉丁词opportunus。据说,创制这个词并赋予其意义的是一些讲拉丁语的水手。在凭借风力航海的时代,对于水手们来说,最令人沮丧的事情莫过于在驶向港湾的途中风平浪静或风向逆转,于是他们便发明了opportunus一词。opportunus的意思是“(风力)适时地使航船驶向港湾”。后来,opportunus引申为“合时宜的、及时的、便利的”。在现代英语中,oppportunity尽管还保留“适时或正当其时”的意思,但侧重于强调“一些理想的境遇所提供的可能性”。看来,“机会”一词在内涵上有三个关键内容:第一,某种做事或行动的可能性;第二,这种可能性与一组外部的条件相联系,或者说是由一组相关的外部条件所产生的;第三,这种可能性的把握及其实现有赖于行为人自身的素质,并不必然地、命定地导致理想的结果。
根据上述的分析,何为“教育机会”(educationalopportunity)?从受教育者的角度来说,教育机会意味着:第一,人们,特别是青少年儿童,接受某种教育的可能性(accesstosomesortsofeducation)。在此意义上,教育机会不等于教育过程,更不等于教育结果。那种认为教育机会均等包括了过程均等与结果均等的观点在逻辑上是不自恰的、混乱的。第二,这种可能性的提供和配置与一组相关的社会条件如政治条件、法律条件、经济条件、文化条件等相关,并受到后者的制约,或者说是由后者所生产的。第三,这种可能性的把握及其实现也有赖于人们包括青少年儿童自身的素质条件,并不必然地、命定地导致预期的教育结果。鉴于教育本身是一种社会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接受某种教育也是人们的一项社会权利而非个体权利,因此作为教育机会概念核心的“接受某种教育的可能性”事实上是作为一种社会权利而存在,并通过相关法律而得到确认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们在谈论教育机会时应该注意区分“作为一项社会权利的接受某种教育的可能性”与“作为一种个人愿望或需求的接受某种教育的可能性”。与此相关,人们在谈论作为一项社会权利的教育机会时,也最好能够意识到它的条件性与社会制约性,不宜把它从具体的、历史的和现实的社会结构中抽象出来加以认识。上述有关教育机会概念的分析还表明,作为接受某种教育可能性的教育机会尽管与某种可欲求的教育结果相关联,但是又不等于这种可欲求的教育结果,只是构成了达成这种可欲求的教育结果的前提条件之一。
有趣的是,平等的这两个含义或两种类型之间是有内在冲突、互不兼容的。以社会公共物品分配领域的平等诉求为例,考虑到不同人或社会阶层在先赋性条件方面的差别,如果要想追求结果的、实质平等或无差别,就不能平等地分配社会公共物品,必须违背形式平等进行差额配置,把更多的而不是平均的社会公共物品分配给处境不利的人。同样,如果按照某一标准在不同的社会成员之间平等地分配某种社会公共物品,追求形式平等,那么就可能导致结果的、实质的不平等,甚至会出现“富者越富,穷者越穷”的马太现象,加大已经形成的各种社会差距。如果考虑到按照形式平等的要求分配的某种社会公共物品不是奢侈的、一次性的个人消费品,而是必需的、对于人们的广泛生活和未来发展具有长远影响的社会公共物品,那么单纯地追求形式平等所导致的个人与社会后果就尤其严重。可见,在真实的社会生活中,如果只追求形式的平等,则可能毫无意义,必须关注到实质平等的增进;但是如果对实质平等的追求走向极端,又容易从根本上损害形式平等,导致屡遭人们批评的平均主义,使得整个社会失去活力。
二、何为“平等”与“教育机会均等”?
比较起来,关于“平等”的概念似乎不需要加以详细的考察,因为生活中的每个人凭借自己的经验都能够直觉地把握它的内涵。无论在中国或其他地方,无论是男人还是女人,看起来根本不存在不能正确理解平等概念的人。“教育机会均等”也是这样,好像没有人认为自己不懂得它的含义,以至于不能使用它来批评某种教育政策的安排。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这可以从历史上和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不恰当地使用甚至滥用平等包括教育机会均等概念的现象中得到证明。一些政治哲学家们认为,日常生活中对于平等概念的肤浅理解不仅损害了自由和效率,而且也损害了公正与幸福。可能正是基于这种经验的观察,霍尔姆斯说:“我一点也不尊重追求平等的热情。在我看来,它似乎只是将嫉妒理想化而已。”看起来,要想进一步廓清教育机会均等这个概念,对平等概念进行一番分析还是有必要的。
根据上面理解,公共舆论中一些人们对于教育机会均等的吁求显然从很多方面既超出了“教育机会”的范畴,又超出了“平等”的范围。例如,上述胡森所定义的第一和第三种“教育机会”——“学校外部的物质条件”与“家庭环境中的某些心理因素”——尽管确实会影响到青少年儿童受教育的可能性,但是恐怕严格说来不属于“教育机会”范畴,更不属于“教育机会均等”原则可以适用的对象。又例如,有的人认为,教育机会均等不仅意味着人人有学上,而且意味着人人都能够上得起、上得完,甚至人人能够上同样的学校。这种认识混淆了作为可能性平等的教育机会均等与受到多种复杂因素影响的教育结果均等。比如,一个青年凭借自己的努力考上了一所好的艺术院校,但是由于家境贫寒面临承担不起相应费用的困难,最后不得不上了另一所一般的费用低廉的艺术院校。尽管他的遭遇值得同情和帮助,但这并不表明他被剥夺了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只是说明他缺乏其他相应的有助于开始学习和完成学业的社会条件。这种复杂社会条件的提供或改善就非教育机会均等原则力所能及的了。
一、何为“机会”与“教育机会”?
教育机会均等问题的另一位卓越研究者胡森(TorstenHusen)认为,“在分析教育面前机会均等这一概念时,重要的不仅是要界说‘平等’,还要界说‘机会”’。笔者认为,他的这一看法是非常有道理的,因为“平等”只是分配的原则,而“机会”是分配的对象。离开了对“机会”与“教育机会”的界定,“平等”原则也就失去了适用的正当对象,相关的政策安排很可能也会误用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基于经验研究的需要,胡森给“机会”或“教育机会”下了五组操作性的定义:(l)学校外部的各种物质因素,即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学习开支总额、学校地理位置和上学的交通工具;(2)学校的各种物质设施,即学校建筑物总的质量、实验室、图书馆和教科书等;(3)家庭环境中某些心理因素,其中主要包括家长对子女在学习方面的期望、家长对掌握知识所持有的总的态度,以及家庭为子女提供的独立自主的口头表述等习惯;(4)学校环境中某些心理因素,如教师的能力、教师对各学生组的态度、学生的学习动机等;(5)学习机会,如教学条件、教师实际的教学时数、教师要求学生实际完成的课外作业的总量等。这些可测定的“教育机会”概念既包括了物质的方面,还包括了社会的与心理的方面,可谓详尽。然而,为什么以及如何能够把如此众多的教育因素和相关因素都纳入到“教育机会”的概念里面,胡森并没有作出理论说明。在其他的一些经验研究和社会评论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人们似乎可以随心所欲地把自己意图分析或评论的教育因素或相关因素都纳入到“教育机会”概念之中,“教育机会”概念的边界日益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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