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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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修复的政策支持
目前,我国对土壤污染的管控既有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也有众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土壤污染防治做出了具体规定。这些法律规范从农业环境保护、防治环境污染和特殊区域保护等不同方面对土壤污染防治做出相关规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效果。表1中列出了较为重要的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
表1 部分有关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1984年5月11日,颁布《水污染防治法》,后分别于1996年5月15日、2008年2月28日进行修订。规定“向农田灌溉渠到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1986年6月25日,颁布《土地管理法》(1988年12月29日、1998年8月29日、2004年8月28日分别修正修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1987年9月5日,颁布《大气污染防治法》,后分别于1995年8月29日、2000年4月29日、2015年8月29日进行修正和修订,对防止因降尘污染、酸雨污染以及土壤酸化污染作出相关规定。
1989年12月2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强调土壤保护的重要性,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此后,于2014年4月24日进行修订,对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农业和农村污染治理等作出新规定。
1991年6月29日,颁布《水土保持法》,并于2010年12月25日进行修订。规定“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1993年7月2日颁布的《农业法》(2002年12月28日和2012年12月28日分别修订和修改)、2006年4月29日颁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2年4月11日颁布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从耕地保护、农产品保护的需要出发,通过对化肥、农药、农用薄膜使用的控制对污染物进入土壤从而对土壤造成污染做出了预防性的规定。
1995年7月13日,环保部科技标准司发布《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后于2008年进行修订。该标准按土壤应用功能、保护目标
和土壤主要性质,规定了土壤中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浓度指标值及相应的监测方法。
1995年10月30日,颁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后分别于2004年12月29日、2013年6月29日、2015年4月24日、2016年11月7日进行修改。重在预防危险物质污染土壤环境和危害人体健康,对于防治固体废物污染土地和其他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农田使用化肥、农药和肥料等作了规定,防止对土壤造成污染。
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公布《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用于灌溉的水质及灌溉后的土壤、农产品进行定期监测,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2001年11月19日,国务院公布《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2002年10月28日,颁布《环境影响评价法》,并于2016年7月2日进行修订。该法律旨在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对于土壤污染防治有积极作用。
2004年6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生产危险废物的工矿企业及各类单位在结束原有生产经营活动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时,必须对土地进行监测分析和土壤质量评价,对已经污染的土地确定土壤功能修复实施方案。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对土壤修复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008年6月6日,环保部和发改委联合公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在生活垃圾中被分类收集的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及其他电子类危险废物,其运输、贮存、利用或处置中均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2009年末,环保部等七部委出台《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需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和重点防控企业,要求重点防控企业每年开展一次清洁生产审核。
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颁布《土地复垦条例》,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
应当建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制度,遵守土地复垦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保护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2012年11月26日,环保部、工信部、国土部、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主要针对工业企业场地变更利用方式、变更土地使用权人时所要开展的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工作做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2013年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提出要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和例行监测制度,基本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对全国60%的耕地和服务人口50万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开展例行监测;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初步控制被污染土地开发利用的环境风险,有序推进典型地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逐步建立土壤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力争到2020年,建成国家土壤环境保护体系,使全国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2014年02月19日,环保部发布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3-2014)、《污染场地术语》(HJ 682-2014)五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为有效管理、调查、评估、修复以及监测污染场地提供了科学依据,有助于规范土壤和地下水修复市场,推动修复产业健康发展。
2014年4月17日,环保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公布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2005年4月至2013年12月,我国开展了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陆地国土,调查点位覆盖全部耕地,部分林地、草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实际调查面积约630万平方公里,调查采用统一的方法、标准,基本掌握了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的总体状况。
2014年05月14日,环保部发布《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以防范工业企业关停搬迁过程中的偷排、偷倒、不规范拆迁等行为,防止加重场地污染,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