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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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合作协议

(模版)

甲方

投保人:XXX金融机构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乙方

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第一条总则

为深化XXX与XXX的业务合作,充分发挥保险资金对金融市场的风险缓释及保障作用,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此协议。协议就甲方指定乙方为其XXX贷款业务相关信用保证保险的承保人,乙方为甲方提供最优质的保险服务做出规定。

第二条协议组成

本协议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保险合作协议;

(二)附件一:保险方案;

(三)附件二:保险条款;

(四)附件三:账户信息。

第三条合作事项

甲方就XXX 贷款业务向乙方投保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具体方案见附件一保险方案。甲方与乙方后续开展的其他业务合作,不在本协议范围内。本保险合作适用保险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条款》对于本合作协议没有明确约定的,适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条款》中的相关约定。本合作协议有补充约定的,以本合作协议约定为准。

第四条甲方职责

(一)负责其XXX贷款业务的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监测检查及逾期贷款催收等全流程管理。

(二)履行保险法和保险条款中规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如实告知、传递相关资料、履约交纳保险费等。

(三)对其XXX贷款业务进行监督(包括借款用途、逾期情况、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实质改变等),如发现其业务发生风险变化,在按借款合同及甲方相关规定及时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告知乙方,共同解决问题。

(四)贷款发生逾期或欠息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做好催收工

作,同时做好相应的催收记录和催收回执存档工作第五条乙方职责(一)遵照保监会和国家有关对保险机构的管理制度,按照相关保险条款和协议约定提供保险服务。

(二)与甲方密切配合,对承保风险进行审核,并共同做好贷后监控、催收等相关工作。

(三)保险事故发生后,在甲方向乙方提出索赔申请并完整提供约定的全部有效单证和文件后,乙方应在XX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定并按照保险条款和协议约定履行赔付义务。

第六条承保方案本业务合作的具体承保条件以附件一保险方案及保险单载明内容为准。

第七条投保流程

(一)甲方向乙方提交投保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单及所附清单须加盖甲方财务章;

(二)乙方对甲方提交的投保单证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甲方按约定向乙方指定账户交纳相应金额的保险费;

(四)乙方在收到保险费后,出具保险单及保险费发票,并送交甲方。

第八条理赔流程

(一)当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甲方应及时开展欠款催收工作,做好相应催收记录,并将逾期情况以书面或电邮方式向乙方报告可能损失。

(二)在发生可能损失后至赔款等待期结束前,由乙方协助甲方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

(三)当欠款催收未果并达到保单约定的赔款等待期后,借款人尚未履约还款的,保险事故发生。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出索赔申请,并应继续履行催收逾期贷款的义务。

(四)甲方向乙方提出索赔时,应完整提供《索赔申请书》及相关索赔资料。

(五)乙方在收到甲方的书面索赔申请和完整的索赔单证后,及时核定损失项目和金额,并在XX个工作日内履行赔付义务。

第九条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协议内容以及在本协议谈判、履行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和/ 或对方客户的任何信息予以保密,除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方式予以使用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形式或采取任何方式泄漏或披露给任何第三人。

第十条争议解决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

(一)本协议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双方任何书面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 合作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解除协议。如因特 殊原因

确有需要解除本协议的,提出解约的一方须书面通知对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按保险法及保险 条款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 本协议合作期限为一年,自XX 年XX 月XX 日起至XX 年XX 月

XX 日止。

(四)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甲方(公章) : 负责人(签章): 乙方(公章):

负责人(签章):

附件一: 保险方案

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承保方案

一、适用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

二、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三、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应还款日(展期、债务重组除外)在保险期间内的《借款合同》项下发生的,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赔款等待期(XX 天)的贷款本金(或本息)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

为限。

四、保险期间:

五、投保范围:XXX贷款业务本金(或本息)

六、保险金额:

七、赔偿限额:(一般不超过实收保费的80%)

八、保险费率:

九、保险费及缴付方式:

十、免赔额:

十一、赔款等待期:XX天

十二、特别约定:

应还款日在保单期限内的贷款均可投保(包括投保时已生效的贷款),保险金额为保单起保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剩余风险敞口)及其在保单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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