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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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普遍性
文化的个性和独立性必须以人人平等为其出发点
坂本义贺
人权概念的普遍意义如今已得到人们的公认,联合国会员国在1948年以压倒多数通过一项宣言便称作《世界人权宣言》;不过我们必须承认,人权概念的某些方面是西方文明的产物。非西方文化传统中不存在与“人权”相应的概念。
显然,这一西方的概念是在西方殖民主义的影响下才渗入非西方世界的。换言之,作为基本人权之一的“平等权利”概念,是在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保持极不平等关系的情况下在非西方世界传播的。
这种荒谬的局面在非西方世界引起了两种反应。一种人利用“平等权利”的概念,把它作为一种手段来批判乃至起而反抗西方统治的现实。在西方人看来,这是暴露矛盾的有效途径,但同时也意味着接受了西方的价值观念,肯定了西方价值观念具有普遍意义。
第二种反应由于在广大群众中有比较坚实的基础,因而在一些第三世界国家表现明显。这就是十足的民族主义,它否定西方价值观念的普遍意义,吹捧本国传统价值观念,力图加强并维护其本身的政治和文化存在。这种做法虽然顺应了群众情感,但也有极其危险的一面。极端的例子是某些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奉行着压制人权的政策。面对着西方国家和热心于维护人权普遍性的国际组织的压力,可以预料其反应是拒绝接受这个被认为不适合本国生活现实的西方概念。“独立”和“不干涉内政”的观念遭到歪曲,并被用来抵制外部为维护人权而施加的压力。
因此,如同西方世界为实现其政治目的常常利用普遍性概念来为殖民统治辩护一样,非西方世界那些大权在握的人利用特殊性概念来为自己对人民实行统治作辩解也相当普遍。换言之,西方的“普遍性”和非西方的“特殊性”都可以加以歪曲,使人权概念不能在国际上得到普遍的应用。
如今,这个问题已变得空前尖锐。人权原则的宣传从未像现在这样广泛。非西方国家的人民也从未像现在这样热烈地追求本民族的特性,这样积极地肯定他们的独立以及他们在文化上的创造力。
非西方国家强调它们的多样性和各自国家文化的创造力,甚至在人权问题上也是如此,与此同时还强调它们的思想方法与西方不同。例如,考察一下妇女在社会上所处的地位就会发现,许多文化都很强调男女在社会上发挥不同作用的重大意义。同样,某些社会认为,真正的智慧出自老年人的统治,而青年人,即使是大有作为的青年人,也永远得不到决策者的地位。
在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方面也有不一样之处。许多社会认为,忠于集体或组织高于个人的权利。西方社会则普遍认为,集体或组织之所以能够存在,正是由于组成这些集体或组织的个人能够按照自由意识采取行动,因此它们也是表达个人权利的一种手段。
此外,还有很多社会具有双重结构:一方面是法律和宪法坚持西方式的人权普遍性概念,另一方面,社会准则和习惯却又继续维护本地的传统价值观念,不能用西方的标准来衡量和解释。另外一方面则有这样的一种危险:就是利用这些特殊的价值观念使专制压迫和侵犯人权的现象得以长久下去。
人们现在已经熟悉的文化相对主义态度是承认各种文化都有其特殊的价值观念,反对那种把价值观念分成各种等级的看法。拒绝文化帝国主义的文化相对主义是基于这样一种概念:即认为各种文化不应有优劣之分,不应把西方文化奉为第一等,而应把它们视为具有同样价值的不同体系。为什么要肯定不同文化的平等地位呢?因为各种文化都以人为基础,而我们的出发点是基于人人平等的论点,那么,只要各种文化平等是以各种文化承认人人平等
为基础,我们就必须予以承认。也就是说,各种文化虽然各有其相对性和特殊性,但从根本上说是平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