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档案查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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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档案查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动迁档案的查阅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上海市档案条例》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动迁单位查阅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及查阅人动迁上岗证;国家机关(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纪检部门等)查阅档案的需出具调查令、所在机关介绍信和查阅人工作证方可查阅档案。如需要复制件的,只提供动迁安置协议,其他资料仅供摘录。

第三条法院和仲裁、诉讼案件中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因调查取证利用档案的需出具法院调查令、律师证明,查阅或复制的内容必须按照法院调查令中指定的档案内容。

第四条原动迁房屋的安置对象如需查阅动迁档案,必须是原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并持本人身份证方可查阅档案。如确认原房屋承租人已死亡的,查阅档案的必须是安置同住人(安置协议上有此人),并出示身份证、写明档案用途,经核实方可查阅。如需要复制件的,只提供动迁安置协议,其他资料不予提供。

第五条利用档案涉及收费的,按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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