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的不良反应及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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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的不良反应及分类

【摘要】对现行药理学教材中药物不良反应的概念作对照分析,提出使用合适的药物不良反应概念及其分类方法。

【关键词】药物不良反应分类

药物不良反应的概念在不同版本的教材上几乎都是指“对防治疾病无

益甚至有害的反应”,这个概念一直沿用了十几年,虽然WHO国际药物监测合作

中心早已下了明确的定义,就是指“在预防、诊断、治疗疾病或调节生理机能过程中,人接受正常剂量的药物时出现的任何有害的和与用药目的无关的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物不良反应有严格定义及分类,根据1999年《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药品不良反应主要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药物的分类方法也不统一,有的教材上包括副作用、毒性作用、后遗效应、过敏反应、继发反应、特异质等;有的又根据1977年Rawlins和Thompson

设计的ADRs分类法,即将其分为A、B两类反应。A类反应指因某种药物正常的

药理作用过强而引起的反应,如普萘洛尔引起的心动过缓。这些反应可根据药物的药理学特性预知,通常呈剂量依赖型。此类反应较常见,发病率较高但死亡率较低。B类反应指与药物正常药理作用无关的、新的或异常的不良反应,如青霉素

引起的过敏反应,通常不可预知,也不常见,发病率较低但死亡率相对较高。也有的分为与药理作用相关类如副反应、与机体反应相关类如过敏反应、与连续用药相关类如耐受性。各种教学用书及参考资料上对不良反应究竟包括哪些,几乎没有一致的。

药物不良反应的概念应该使用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概念。这个概念和我们教材上的概念的主要区别是强调了正常剂量和正常用法。也就是说,这种定义排除了意外的过量用药或用药不当所导致的不良反应。如用错药物及剂量、滥用药物、自杀性过量服药等不包括在内。如果药物不良反应的概念做了调整,那么药物不良反应的类型或分类也应该做调整。多数教材上认为副反应(副作用)是药物在治疗剂量时出现的与治疗(用药)目的无关的作用。这个概念和药物不良反应概念究竟有什么区别,从字面上看意外的有害反应不属于副反应,其他的所有不良反应都应该是副作用了。那么毒性作用、后遗效应、继发反应、首剂效应、撤药反应、依赖性就应该都归到副反应里。过敏反应和特异质就属于意外的有害反应。从上述WHO和我国药品监督部门对药物不良反应的定义来看药物的不良反应一是强调不符合用药目的,二

是强调反应对机体的损害程度。轻的就是不符和用药目的,重的就是意外的有害反应或有害反应。实际上不良反应也肯定有轻有重。如果非要用副反应和毒性反应作为药物不良反应的一种,那么副反应和毒性反应就应该只是程度上的区别,这种区分有多大意义值得商榷。药物不量反应包括的内容很广泛,有的有交叉,对于初学者很难区分。使用糖皮质激素引起的肾上腺皮质功能低下是属于后遗效应呢,还是属于继发反应摸棱两可。1999年药物不良反应杂志第1卷第3期对后遗效应和继发反应解释如下:后遗效应是指停药后血浓度已降至阈浓度以下时残存的生物效应。后遗效应可能比较短暂,如服用巴比妥类催眠药后次晨的宿醉现象;也可能比较持久,如长期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一旦停药后肾上腺皮质功能低下,数月内难以恢复。少数药物可以导致永久性器质性损害,如链霉素引起永久性耳聋。链霉素引起永久性耳聋是后遗效应还是毒性反应不好区分。继发反应并不是药物本身的效应,而是药物主要作用的间接结果,如广谱抗生素长期应用可改变正常肠道菌群的关系使肠道菌群失调导致二重感染;利尿药噻嗪类引起的低血钾可以使患者对强心药地高辛不耐受。根据继发反应的概念,长期使用糖皮纸激素引起的肾上腺皮质功能低下不是药物本身的作用,而是由于长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血液中的糖皮质激素浓度过高,使肾上腺皮质分泌糖皮质激素的能力逐渐减弱,停药后肾上腺皮质的功能不能立即恢复引起的和糖皮质激素相反的作用,应该属于继发反应。后遗效应是药物原有的作用的延续,很显然长期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一旦停药后肾上腺皮质功能低下不是糖皮质激素作用的延续。

可见无论是药物的概念还是药物的分类或分型都存在很多的问题,药物不良反应的概念应该容易统一。但是不良反应的分类确实很困难,尤其是我们一直沿用以前的传统概念,现在看来和药物不良反应的概念本身矛盾。使用新的药物不良反应概念已成为必然,那么它项下的内容也势必做相应的调整。

用百度搜索一下药物的不良反应能找到相关页约177000篇。可见人们对药物的不良反应是相当重视的。药物的不良反应是药理学上重要的概念,不应该不明确。药物不良反应的分型或分类正确与否关系到人们对不良反应的理解。作为承载知识传递重要媒介的教材,对早已经明了的药物不良反应的概念必须更新。药物不良反应的分类或分型也应该统一。现在对分类和分型讨论很广泛,究竟如何统一国家应该召开一个研讨会,以免说法过于混乱。现在有的专家(徐蜀远李汉彝编译摘自《国外医药》20XX年第1期)建议把药物的不良反应分为A、B、C、D、E、F、G、H、U九类,基本是在Rawlins和Thompson设计的ADRs分类法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划分的。作为学术研究药物的不良反应可以更加细化,但是对于教材应该简单明了。尽量减少不良反应项下的容易混淆的概念,把不成熟的概念变成描述性的会更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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