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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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评审表题目试论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目录
摘要 (2)
关键词 (2)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2)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分类 (4)
三、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原则 (7)
四、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12)
五、结语 (16)
注释 (17)
参考文献 (17)
试论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摘要:上市公司收购是收购人为了取得或巩固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而于一定时期内大量购买该公司股票的收购方式,对于交易的双方来说,上市公司收购本质上就是一项股权交易行为,但对于社会整体利益而言,上市公司收购是一种重要的资源整合方式。只是与一般的股票交易行为,所不同的是,上市公司收购是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的,其具有交易规模大,涉及利益主体多样,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广泛的特点,由于各国对上市公司收购的态度与政策取向不同,其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内容亦有很大的差异。但是,各国在立法宗旨上却基本相同,即追求公正、透明和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反对市场垄断,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我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体现出鼓励上市公司收购的立法精神,在维护证券市场公平、防范虚假收购和恶意收购、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提高市场效率。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弥足重要,因此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是我们讨论的重要话题。
关键词:上市公司收购概念分类原则改革和完善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我国法学界对上市公司收购概念的观点主要可归纳为,只有达到了法定强制收购要约线并发出强制收购要约以后的股票买卖行为,才能被界定为上市公司收购。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在投资者持股达到法定强制要约线以前的股票买卖行为,均应被视为一般交易行为,此时投资者应遵守持股增加制度的有关规定。一次购买的股份数额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公告和报告数量限制,只要投资者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在规定的日期内暂停买卖该种股票,其股票买卖不受限制,投资者可以随时买进,随时卖出。因此投资者在达到全面收购要约线之前的股票买卖不是投资收购上市公司的开始,此后的股票买卖行为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笔者认为,上市公司收购是收购人通过法定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发行在外的股份,以实现对该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合并的行为。它是公司并购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实现公司间兼并控制的重要手段。在公司收购过程中,采取主动的一方称为收购人,而被动的一方则称为被收购公司或目标公司。
上市公司收购与一般收购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主体是投资者。投资者既可以是法人,也
可以是自然人。投资者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视为收购主体。
2.上市公司收购无需经过目标公司经营者的同意。上市公司收购主体是收购人和目标公司股东,目标公司的经营者不是收购任何一方的当事人。收购人进行收购,只需与目标公司股东达成协议即可,无需征得目标公司经营者的同意。这是上市公司收购区别于其它并购形式的重要特征之一。
3.上市公司收购的标的是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并不是直接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或以目标公司本身为交易对象实施吸收合并,而是在企业资产完全证券化的条件下,通过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来获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公司预留的股票或未出售的股票,以及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持有的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不属于收购的对象。公司债券亦不属于公司收购的对象。
4.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主要在于获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或对其兼并。由于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是通过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投票权来实现的,一个股东能否真正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取决于其所掌握的股东大会的投票权能否左右公司董事会的人选。而投票权和股份是
不可分离的,只有拥有股份达到一定数量才可以获得公司的控制权。
5.上市公司的收购必须依法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与一般交易行为不同,只要达到法律所界定的收购行为,就必须按照收购规则进行,无论是要约收购,还是协议收购、间接收购、以及集中竞价收购,均须受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规范与约束。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分类
根据收购的不同方式,上市公司收购可分为要约收购、竞价收购、协议收购。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的收购。要约收购依据法律的强制性又分为自愿要约收购和强制要约收购。所谓自愿要约收购是指基于收购人的自愿而非法律的强制而进行的要约收购。强制要约收购是基于法律的强制规定而进行的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竞价收购等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要约收购是公开收购行为。要约收购须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公开要约,并披露与收购有关的信息。竞价收购则是不公开的。强制要约收购的目的在于使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得到相同的收购条件,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2.要约收购的要约是收购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行为。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是否愿意出售所持股票,由股东自己决定,可以不出售,也可以出售,一旦出售,在收购要约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收购。协议收购的协议则是双方的意思表示,通过协商一致,才能达成收购协议。
3.要约收购的相对人为被收购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必须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要约,即使发出的是部分要约收购,也不得仅向部分股东发出要约。协议收购的相对人则是部分股东,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除非协议收购股份超过30%,不申请豁免,或者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应当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外,不需要向被收购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在证券交易所之外,通过和目标公司股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受让其持有的股份而进行的上市公司收购。协议收购的主要优点是收购成本较低,对股市冲击较小,但是它在信息公开、机会均等、交易公正方面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协议收购具有如下特点:
1.协议收购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协议收购的出让方为目标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