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清代秋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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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秋审制度探析

刘飞龙西南政法大学

[摘要]:秋审是清朝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传统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本文主要对秋审制度的指导思想、确立、运行程序及其利弊和局限进行探讨,从而使当前对秋审制度的研究得到进一步深化,同时也可以为现代死刑复核制度提供借鉴。

[关键词] 秋审制度;指导思想;确立;运行程序;利弊

秋审是清代一种死刑复核制度,它要求除绞立决和斩立决外的所有拟死犯人都要纳入一个严格的复核程序,并由最高统治者掌握最终决定权;同时也是清代一项重要司法审判制度,终清一代始终受到清代统治者的高度重视。

一、秋审制度运行指导思想

(一)慎刑思想

西周王朝是我国奴隶制鼎盛时期,各项典章制度比较完备。在法制方面,对人命更加重视。周公吸取了夏商两朝滥刑的教训提出“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

①的明德慎罚思想。所谓慎罚,就是明德指导下的慎刑。慎罚的目的在于准确地惩恶扬善,它要求用刑者要出于善心。如《礼记·曲礼上》言:“八十、九十曰毫,七年曰悼,虽有罪,不加刑焉”。其实,当时情况不仅如此,在讨伐战争中当时人们也要做到“不斩祀,不杀历,不获二毛’,,即不斩尽杀绝,不杀病人,不擒老人。这种以扬善为目的的刑罚在《吕刑》中被称为“祥刑”,它体现了“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以为民坊”②的立法原则。尤其在法律方面,“慎刑”一直为统治者所重视,并把它与孔子所倡导“仁”结合起来,被统治者作为一项仁政施行,以此获得民心,宣扬统治阶级的善政。因为“慎刑”的重要性,所以清朝统治者把慎刑思想作为秋审一项指导思想之一,并对秋审运行过程中“慎刑”是否得到贯彻极为重视。

(二)儒家伦理纲常思想

① [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2001年第1版。

② [明]胡广:《明实录》,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第1版。

自汉代起,儒家伦理纲常思想在中国社会一直占有重要地位,是整个社会的行为准则。因此,儒家伦理纲常思想是清代秋审制度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儒家伦理纲常思想重在于“理”,这种“理”是以血缘亲情为核心并向外扩大。“家人父子,是其天然基本关系,故伦理首重家庭。父母总是最先有的,再则有兄弟姐妹。既长,则有夫妇,有子女,而宗族戚党亦即由此而生。出来到社会上,于教学则有师徒;于经济则有东伙;于政治则有君臣官民;平素多往返,遇事相扶持,则有相邻朋友。随着一个人年龄和生活之开展,而渐有其四面八方若近若远数不尽的关系。”①

大清律例规定:“凡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已行不问已伤、未伤。者,预谋之子孙不分首从。皆斩;已杀者,皆凌迟处死。监故在狱者,仍戮其屁。其为从,有服属不同,自依细麻以上律论。有凡人,自依凡论。凡谋杀服属,皆做此。谋杀鳃麻以上尊长,已行者,首。杖一百、流二千里;为从,杖一百、徒三年。己伤者,首。绞;为从,加功、不加功,并同凡论。已杀者,皆斩。不问首从。其尊长谋杀本宗及外姻。卑幼,已行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己伤者,减一等;已杀者,依故杀法。依故杀法者,谓各依门殴条内尊长故杀卑幼律问罪。为从者,各依服属科断。若奴隶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若鳃麻以上亲者,兼尊卑言,统主人服属尊卑之亲。罪与子孙同。谓与子孙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祖尊长、外祖父母、绝麻以上尊长同。若已转卖,依良贱相殴论。”②该律例是关于犯尊长者的处罚规定,其中涉及死刑的案件属于秋审范围,如已行不问已伤、未伤。者,预谋之子孙不分首从。皆斩;己杀者,皆凌迟处死。监故在狱者,仍戮其屁。以今人的目光看此律例,必会感到不可思义。但在封建社会,儒家纲常伦理思想是一切律例的制定基础。前面已论述儒家伦理注重于孝道,所以大清律例对于敢犯尊长者处罚是极重的。可见儒家伦理纲常思想是秋审条例制定的重要思想之一。

二、秋审制度的确立及完善

清朝秋审制度是在明代朝审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清史稿·刑法志》记载,秋审“原于明之奏决单,冬至前会审决之”。但明代朝审与秋审还是有一定的区别。《明史·刑法志二》记载:“凡决囚,每岁朝审毕,法司以死罪请旨,刑科三

①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3年版。

②田涛、郑秦,《大清律例》,有司决囚等第,第42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

复奏,得旨行刑。在外者,奏决单于冬至前,会审决之。”永乐元年定制,死囚百人以上者,差御使审决。”从该记载看明代朝审只是对京城死囚的复核,对于京城外的案犯则采取派人专门审理,之后带着“决死”的名单回朝奏明圣上。可见朝审与秋审的不同之处还是比较大的。尽管如此,清代的秋审制度是借鉴明代及更前朝代的司法制度建立起来的。在这个过程中,秋审制度也是逐步完善的。清顺治元年(1644 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旧制度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余俱监候处决。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例,每至霜降后请旨处决。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历死刑辄弃于市。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这是清朝第一次提出秋审概念,故《清史稿》论之:“此有清言秋,朝审之始。”虽然党奏雅的奏言得到清朝统治者的肯定,但没有立即被付诸实行。原因是清朝统治者刚入关,各地仍处于分裂割据态势,全国仍处于内战阶段;因此一时还无法抽出足够的精力完善司法制度。不过清朝统治者对法律还是相当重视,听取汉臣的建议,组织人员编修律例,于顺治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制成颁布了《大清律》。此外,清廷还议修《会典》,顺治十年又恢复了京师朝审,顺治十五年定各省秋审,可见顺治年间秋审雏形已基本形成。康熙年间秋审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康熙十九年《刑部现行例》规定:“凡秋审监禁重犯,该督抚仍会审详拟情实、缓决、怜、疑具题,应令每年七月十五日内到刑部。”从这一规定中我们可以认识到当时秋审决囚处罚结果为以上四种类型。到了雍正年间又增入了“留养承祀”。乾隆年间又颁行《秋谳志略》,规定了哪条罪名应入情实,哪条应入缓决。它的颁行对秋审案件定拟的公正性起了很大的作用,进一步确立了秋审在清代诉讼制度中的地位。在完善秋审案犯处罚罪名的同时,清朝统治者也对秋审复奏制度进行改革。雍正二年世宗皇帝下旨:“人命攸关,自当同仁一视,自今年为始,凡外省重囚经秋审具题,情实应决者,尔法司亦照审之例三复奏闻,以副朕钦恤慎罚之至意”,从该史料我们看到,雍正为了表现自己的爱民之心,特别下令对处决人犯必须进行三复奏,从而加强对案件的审理,避免滥杀无辜。“三复奏”虽然可以减少错杀的机率,但它却严重增加办理秋审官员的工作量,使官员感到难于负担。因此有不少官员向皇上进言改掉三复奏的烦琐程序。于是在乾隆十四年高宗皇帝就颁布谕旨:“三复奏,自为慎重民命,即古”三刺三宥“遗制。谓临刑之际必致详审,不可稍有忽略耳,非必民三为节。朕每当勾到之年,置招册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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