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国际商事仲裁幻灯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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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些国际对该公约提出了保留
美国:互惠保留、商事保留
英国:互惠保留
我国于1986年12月2日加入该公约,声 明两项保留:一是仅适用于缔约国之间的 裁决;二是只适用于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 的争议的裁决。
2. 《纽约公约》的主要内容
适用的方面: 各缔约国相互承认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 束力。
以排除的方式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国外仲 裁裁决的条件:共五种情况。
从此以后,SCC就走上了国际化的道路,并 成为了目前最受东西方认可的一个国际仲裁机构。 它每年受理的与瑞典无关的仲裁案件都占全部案件 的绝大部分,比如2003年167个案件中,就 有约105个案件和瑞典没有丝毫关系,大家都是 慕名而来。
小思考 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神奇力量,让世界各国的 企业家们把事关重大的,有时甚至可能决定自己命 运的国际经济纠纷的裁决权拱手送到这些素不相识 的人手里来呢?这得从SCC的特点说起。
本国所做的裁决要求 得到外国的承认执行
包括两层含义:
外国所做的裁决要求得到 本国的承认与执行
wk.baidu.com
(三)《纽约公约》
1.《纽约公约》的概况
1923年国际联盟主持下制定的《仲裁条 款议定书》
1927年国际联盟主持下制定的《承认与 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1958年6月10日,在联合国的主持下, 订立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 约》,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
瑞典政治上的中立 首席仲裁员应同时具备东西方法律的教育 背景,熟悉东西方的法律文化,并具备较丰 富的法律从业经验 从案件的裁决来看,该院始终高举着一杆 大旗,那就是公平合理 在SCC的仲裁实践中,仲裁庭通常都是 从经济交往最原始,同时也是最基本的两个 原则——意思自治和公平合理、诚实信用来 衡量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风险承担和利益分配
2、高度意思自治性是有效解决国际商 事纠纷的优势
(三)我国的仲裁面临的问题
1.仲裁机构中依然存在很浓的行政色彩
2. 对仲裁性质定性错误,在国内外产生了不 良的影响
3.工作指导方针及工作重心偏离仲裁法的立 法精神
A公司以欺骗的手段诱使B公司与 其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 定有仲裁条款。事后A公司以伪造的议付 单据骗取了B公司的货款。B公司在了解 了事实真相后,向所在地法院起诉。A公 司抗辩法院无管辖权。A公司的抗辨是否 成立? C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
分析提示
仲裁的前提是双方之间订立有仲裁 协议,该仲裁协议应当是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的产物,而不应当是欺诈、胁迫、误解的结 果。本案中的仲裁协议(其表现形式是合同 中的仲裁条款)是B公司在A公司欺骗下订立 的,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 是无效的。
4、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成立于1985年,属于民间性 质的仲裁机构,不受政府的影响和控制。中心实行 理事会制度,理事会由不同国籍并有多方面专业知 识的商界、律师人士组成。日常工作由理事会下的 管理委员会负责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受理本地和国际商事仲裁案 件。但不同性质的案件适用不同的仲裁规则。根据 香港仲裁条例规定,本地仲裁案件受制于英国仲裁 法;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在1990年以后,适用联合国 示范法。
仲裁裁决为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 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采用何种方式解决 彼此间的争议
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争 议当事人可以重新签订仲裁协议向仲裁 机构提起仲裁申请,或者直接向有关的 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七、我国仲裁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
1、案件数量呈几何增长趋势 2、仲裁机构由传统欧洲型向亚太型转变 3、法律选择适应由传统大陆法系向英美
法院享有对此案的管辖权。既然合同 无效,仲裁条款也无效,那么双方出现争议 不应当提交仲裁处理,所以只能通过法院处 理。
五、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仲裁的申请
请仲裁的受理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审理
仲裁裁决
六、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裁决的执行是一 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各国仲裁机构一般都没 有强制当事人执行其裁决的权利,它的裁决 能否得到执行首先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由 于国际商事仲裁经常涉及外国的当事人或外 国的财产,因此不仅有在本国境内执行的问 题,而且常有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问题。
四、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 (二)仲裁协议的效力
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对法院的效力 对主合同的效力
(三)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仲裁事项 仲裁地点 仲裁机构 仲裁规则 仲裁的法律适用 裁决效力
几种不规范的仲裁条款
争议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仲裁解 决
争议所在地仲裁解决 争议由本市仲裁机关仲裁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仲裁机关申 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本合约发生的任何诉讼,双方均可向 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美国仲裁协会(AAA)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是美国主要的国际常设仲裁机构
1926年设立,总部在纽约
该协会分支机构遍布美国的主要城市
协会现行的《国际仲裁规则》1991年3月 1日生效
协会受理的仲裁案件主要是货物买卖合 同、代理合同、工业产权、公司的成立与 解散,以及投资等方面的争议。海事仲裁 案件由专门的海事仲裁机构受理。
国际商事仲裁(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是指在国际经济 贸易活动中,仲裁机构或仲裁员根据当事 人事前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和当事人 一方的仲裁申请,对其争议进行仲裁审理 并做出裁决的制度。
国际商事仲裁是国际商事争议处理中的 一个主要的手段,在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 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其他几种国际 商事争议处理方式,特别是与诉讼方式相 比,国际商事仲裁因其具有的特点,在当 事人处理国际争议时得以广泛采用。
1、国际商会仲裁院 国际商会仲裁院1932年成立,总部设在 巴黎,是国际商会下设立的具有国际性的仲 裁机构。我国现已成为国际商会仲裁院成员 国际商会仲裁院本身不直接代理仲裁案 件。具体的仲裁案件由商会在各国聘任的仲 裁员受理。
2、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 英国仲裁历史悠久,但其仲裁制度1697 年才正式被英国国会承认 1698年英国国会制订第一部《仲裁法》 1892年11月23日,伦敦仲裁院(London Chanber of Arbitration,LCA)正式成立 该仲裁院1903年开始用现名伦敦国际仲 裁院(The London Court 0f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LCIA)
国际商事仲裁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三、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四、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五、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六、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七、我国仲裁的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仲裁也称公断,是根据争议的当 事人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 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其按一定 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制度。仲 裁包括国际仲裁、国内仲裁、国际商 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最具普遍意 义的仲裁,也是本节研究的内容。
(二)常设仲裁机构
是专门为了解决国际商事争议而设立的 专门性、永久性仲裁组织
一般具有自己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 选择。仲裁员普通采取聘任制。
常设仲裁机构不是政府或国家的司法机 关,多属于民间性质
常设仲裁机构有仲裁规则,设有秘书处, 以进行日常工作
目前,在国际社会上影响较大的几个常 设商事仲裁机构有:
SCC仲裁规则最主要也最重要的一个特 征就是其灵活性
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用何种语言来进行 仲裁程序
仲裁庭书面审理
6、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SIAC )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于1990年3月成立,是依据新加坡公司法 成立的担保有限公司。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可以受理来自国际和 国内的商事法律争议,但主要以解决建筑工 程、航运、银行、保险方面的争议见长。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一)国际商事仲裁具有涉外性 (二)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当事人自愿性 (三)国际商事仲裁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四)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
三、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一)临时仲裁机构 随意的、偶然的仲裁组织形式 根据双方当事人仲裁协议所选定的仲裁 员负责审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并在仲 裁裁决做出后即解散的一种仲裁形式。 临时仲裁的特点: 临时仲裁是仲裁历史上仲裁组织的最初 表现形式 我国仲裁法对临时仲裁没有规定
5、斯德哥尔摩仲裁院 商事仲裁,在瑞典有着悠久的历史。早 在1359年就有一个地方法典把仲裁作为 解决纠纷的手段列入其法令条例中,166 9年瑞典通过立法赋予了仲裁裁决书司法上 的强制执行力。 1887年,瑞典通过了第一个《瑞典 仲裁法》。现在瑞典的民事纠纷,95%都 是通过调解或仲裁解决的,只有5%的纠纷 由法院判决,由此可看出仲裁对当地社会生 活的影响力。
7、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我国的仲裁制度发展较慢,建国以后, 我国建立了国内仲裁制度和涉外仲裁制度。 涉外仲裁由民间性商会即中国国际贸易仲裁 促进会组建。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设立在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 内,分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 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总部设在北京。
在瑞典所有仲裁机构中,斯德哥尔摩 国际商事仲裁院是最有影响的一个
该院成立于1917年,最初只是致 力于国内仲裁,1970年初冷战双方美 国和苏联虽然政治上对立,军事上对抗, 法律和文化上的差异较大,但经济上往来 难免会产生纠纷,于是冷战双方美国和苏 联就基于瑞典政治上的中立和斯德哥尔摩 国际商事仲裁院(以下简称SCC)的高 素质,一致推荐它作为处理东西方两大阵 营之间经济纠纷的主要仲裁机构。
法系转变,呈现出多元化法律适应和 选择发展趋势 4、立法趋势由分散式立法向统一实体法转变, 国际社会制定全球性国际公约及法律文件
(二)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趋势的原因分析 1、广泛的国际性是有效解决国际商事
纠纷的基础 由于已有100多个国家加入了1958年联
合国主持制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公约, 使得仲裁裁决承任与执行有了可靠的基础。 如1958年联合国主持制定的承认与执行外 国仲裁公约第二条规定,各缔约国应承认 仲裁裁决约束力并执行之。
1、仲裁裁决在作成国境内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 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 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规则》规定: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 事人可以根据仲裁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 院申请执行。
2、裁决在作成国境外执行
美国:互惠保留、商事保留
英国:互惠保留
我国于1986年12月2日加入该公约,声 明两项保留:一是仅适用于缔约国之间的 裁决;二是只适用于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 的争议的裁决。
2. 《纽约公约》的主要内容
适用的方面: 各缔约国相互承认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 束力。
以排除的方式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国外仲 裁裁决的条件:共五种情况。
从此以后,SCC就走上了国际化的道路,并 成为了目前最受东西方认可的一个国际仲裁机构。 它每年受理的与瑞典无关的仲裁案件都占全部案件 的绝大部分,比如2003年167个案件中,就 有约105个案件和瑞典没有丝毫关系,大家都是 慕名而来。
小思考 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神奇力量,让世界各国的 企业家们把事关重大的,有时甚至可能决定自己命 运的国际经济纠纷的裁决权拱手送到这些素不相识 的人手里来呢?这得从SCC的特点说起。
本国所做的裁决要求 得到外国的承认执行
包括两层含义:
外国所做的裁决要求得到 本国的承认与执行
wk.baidu.com
(三)《纽约公约》
1.《纽约公约》的概况
1923年国际联盟主持下制定的《仲裁条 款议定书》
1927年国际联盟主持下制定的《承认与 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1958年6月10日,在联合国的主持下, 订立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 约》,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
瑞典政治上的中立 首席仲裁员应同时具备东西方法律的教育 背景,熟悉东西方的法律文化,并具备较丰 富的法律从业经验 从案件的裁决来看,该院始终高举着一杆 大旗,那就是公平合理 在SCC的仲裁实践中,仲裁庭通常都是 从经济交往最原始,同时也是最基本的两个 原则——意思自治和公平合理、诚实信用来 衡量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风险承担和利益分配
2、高度意思自治性是有效解决国际商 事纠纷的优势
(三)我国的仲裁面临的问题
1.仲裁机构中依然存在很浓的行政色彩
2. 对仲裁性质定性错误,在国内外产生了不 良的影响
3.工作指导方针及工作重心偏离仲裁法的立 法精神
A公司以欺骗的手段诱使B公司与 其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 定有仲裁条款。事后A公司以伪造的议付 单据骗取了B公司的货款。B公司在了解 了事实真相后,向所在地法院起诉。A公 司抗辩法院无管辖权。A公司的抗辨是否 成立? C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
分析提示
仲裁的前提是双方之间订立有仲裁 协议,该仲裁协议应当是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的产物,而不应当是欺诈、胁迫、误解的结 果。本案中的仲裁协议(其表现形式是合同 中的仲裁条款)是B公司在A公司欺骗下订立 的,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 是无效的。
4、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成立于1985年,属于民间性 质的仲裁机构,不受政府的影响和控制。中心实行 理事会制度,理事会由不同国籍并有多方面专业知 识的商界、律师人士组成。日常工作由理事会下的 管理委员会负责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受理本地和国际商事仲裁案 件。但不同性质的案件适用不同的仲裁规则。根据 香港仲裁条例规定,本地仲裁案件受制于英国仲裁 法;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在1990年以后,适用联合国 示范法。
仲裁裁决为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 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采用何种方式解决 彼此间的争议
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争 议当事人可以重新签订仲裁协议向仲裁 机构提起仲裁申请,或者直接向有关的 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七、我国仲裁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
1、案件数量呈几何增长趋势 2、仲裁机构由传统欧洲型向亚太型转变 3、法律选择适应由传统大陆法系向英美
法院享有对此案的管辖权。既然合同 无效,仲裁条款也无效,那么双方出现争议 不应当提交仲裁处理,所以只能通过法院处 理。
五、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仲裁的申请
请仲裁的受理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审理
仲裁裁决
六、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裁决的执行是一 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各国仲裁机构一般都没 有强制当事人执行其裁决的权利,它的裁决 能否得到执行首先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由 于国际商事仲裁经常涉及外国的当事人或外 国的财产,因此不仅有在本国境内执行的问 题,而且常有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问题。
四、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 (二)仲裁协议的效力
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对法院的效力 对主合同的效力
(三)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仲裁事项 仲裁地点 仲裁机构 仲裁规则 仲裁的法律适用 裁决效力
几种不规范的仲裁条款
争议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仲裁解 决
争议所在地仲裁解决 争议由本市仲裁机关仲裁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仲裁机关申 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本合约发生的任何诉讼,双方均可向 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美国仲裁协会(AAA)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是美国主要的国际常设仲裁机构
1926年设立,总部在纽约
该协会分支机构遍布美国的主要城市
协会现行的《国际仲裁规则》1991年3月 1日生效
协会受理的仲裁案件主要是货物买卖合 同、代理合同、工业产权、公司的成立与 解散,以及投资等方面的争议。海事仲裁 案件由专门的海事仲裁机构受理。
国际商事仲裁(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是指在国际经济 贸易活动中,仲裁机构或仲裁员根据当事 人事前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和当事人 一方的仲裁申请,对其争议进行仲裁审理 并做出裁决的制度。
国际商事仲裁是国际商事争议处理中的 一个主要的手段,在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 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其他几种国际 商事争议处理方式,特别是与诉讼方式相 比,国际商事仲裁因其具有的特点,在当 事人处理国际争议时得以广泛采用。
1、国际商会仲裁院 国际商会仲裁院1932年成立,总部设在 巴黎,是国际商会下设立的具有国际性的仲 裁机构。我国现已成为国际商会仲裁院成员 国际商会仲裁院本身不直接代理仲裁案 件。具体的仲裁案件由商会在各国聘任的仲 裁员受理。
2、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 英国仲裁历史悠久,但其仲裁制度1697 年才正式被英国国会承认 1698年英国国会制订第一部《仲裁法》 1892年11月23日,伦敦仲裁院(London Chanber of Arbitration,LCA)正式成立 该仲裁院1903年开始用现名伦敦国际仲 裁院(The London Court 0f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LCIA)
国际商事仲裁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三、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四、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五、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六、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七、我国仲裁的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仲裁也称公断,是根据争议的当 事人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 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其按一定 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制度。仲 裁包括国际仲裁、国内仲裁、国际商 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最具普遍意 义的仲裁,也是本节研究的内容。
(二)常设仲裁机构
是专门为了解决国际商事争议而设立的 专门性、永久性仲裁组织
一般具有自己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 选择。仲裁员普通采取聘任制。
常设仲裁机构不是政府或国家的司法机 关,多属于民间性质
常设仲裁机构有仲裁规则,设有秘书处, 以进行日常工作
目前,在国际社会上影响较大的几个常 设商事仲裁机构有:
SCC仲裁规则最主要也最重要的一个特 征就是其灵活性
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用何种语言来进行 仲裁程序
仲裁庭书面审理
6、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SIAC )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于1990年3月成立,是依据新加坡公司法 成立的担保有限公司。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可以受理来自国际和 国内的商事法律争议,但主要以解决建筑工 程、航运、银行、保险方面的争议见长。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一)国际商事仲裁具有涉外性 (二)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当事人自愿性 (三)国际商事仲裁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四)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
三、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一)临时仲裁机构 随意的、偶然的仲裁组织形式 根据双方当事人仲裁协议所选定的仲裁 员负责审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并在仲 裁裁决做出后即解散的一种仲裁形式。 临时仲裁的特点: 临时仲裁是仲裁历史上仲裁组织的最初 表现形式 我国仲裁法对临时仲裁没有规定
5、斯德哥尔摩仲裁院 商事仲裁,在瑞典有着悠久的历史。早 在1359年就有一个地方法典把仲裁作为 解决纠纷的手段列入其法令条例中,166 9年瑞典通过立法赋予了仲裁裁决书司法上 的强制执行力。 1887年,瑞典通过了第一个《瑞典 仲裁法》。现在瑞典的民事纠纷,95%都 是通过调解或仲裁解决的,只有5%的纠纷 由法院判决,由此可看出仲裁对当地社会生 活的影响力。
7、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我国的仲裁制度发展较慢,建国以后, 我国建立了国内仲裁制度和涉外仲裁制度。 涉外仲裁由民间性商会即中国国际贸易仲裁 促进会组建。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设立在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 内,分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 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总部设在北京。
在瑞典所有仲裁机构中,斯德哥尔摩 国际商事仲裁院是最有影响的一个
该院成立于1917年,最初只是致 力于国内仲裁,1970年初冷战双方美 国和苏联虽然政治上对立,军事上对抗, 法律和文化上的差异较大,但经济上往来 难免会产生纠纷,于是冷战双方美国和苏 联就基于瑞典政治上的中立和斯德哥尔摩 国际商事仲裁院(以下简称SCC)的高 素质,一致推荐它作为处理东西方两大阵 营之间经济纠纷的主要仲裁机构。
法系转变,呈现出多元化法律适应和 选择发展趋势 4、立法趋势由分散式立法向统一实体法转变, 国际社会制定全球性国际公约及法律文件
(二)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趋势的原因分析 1、广泛的国际性是有效解决国际商事
纠纷的基础 由于已有100多个国家加入了1958年联
合国主持制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公约, 使得仲裁裁决承任与执行有了可靠的基础。 如1958年联合国主持制定的承认与执行外 国仲裁公约第二条规定,各缔约国应承认 仲裁裁决约束力并执行之。
1、仲裁裁决在作成国境内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 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 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规则》规定: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 事人可以根据仲裁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 院申请执行。
2、裁决在作成国境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