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讲解解读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5.凡涉及与“人”有关的文件材料,归 档时其保管期限的划分遵循“从宽”的原 则。 • 6.《规定》要明确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 门与各级机关在具体执行《规定》过程中 的职责和义务.
• 五.《规定》修订的过程 • 1.2000年11月《关于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 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 2.2005年6月形成了《关于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 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 3.2006年9月19日,经国家档案局局务会审议并 原则通过。12月18日,以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发布 施行
• 1.历次修改稿 • 2.定稿
• 五.机关应归档文件材料要实行集中统一 管理 • 《规定》第五条强调,“凡属机关归档范 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 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 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 档”。本条规定了机关归档文件材料的流 向、管理主体、机关公务人员处理归档文 件材料的职责。
• 八.机关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范围 • 根据《规定》第八条,机关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本机关召 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本机关人事 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 文件材料;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 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上级机 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上级机 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 件材料;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 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 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 材料。
• 三.机关文件材料的主要归档范围 • 根据《规定》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主 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 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 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是机关工 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 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是本机关需要 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 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是其他对本机关 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六.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划分
• 根据《规定》第六条的内容,“机关文书档案的 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 年、10年”。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便于将来向国 家档案馆移交,确保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文书档案 得到有效保存和保管,为国家积累历史财富和文 化财富。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由机关自己留 存,备机关日常工作查考利用,到期经机关鉴定 销毁。
•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是指一般条件、 一般情况下的基本划分方法。如果机关文 书档案有特殊要求,根据机关工作实际情 况,可以再增设期限档次或调整现有期限。 •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必须实行标时划分, 不能是定期保管就注明或直接写上“定 期” 。
七、机关应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范围 • 根据《规定》第七条的内容,机关永久保管的文 书档案主要包括: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 材料;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 成的主要文件材料;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 要业务文件材料;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 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 合统计报表等;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 件材料;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 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上级机关 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同 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 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 二.“机关文件材料”的含义 • 《规定》第二条指出,“本规定中的机关 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 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 1.是本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 • 2.涵盖了不同形式和不同种类的文件材 料。不仅包括了文书材料,而且包括了非 文书材料;不仅包括了纸质文件材料,而 且也包括非纸质文件材料。
• 十.对机关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 • 根据《规定》第十条,“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 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机 关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 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 本条对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材料归档时的组成要 件提出了特殊要求,以确保电子档案的长期有效 性、可读性,纸质档案反映机关工作活动的过程 性和完整性。
• ③1964年发布了《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 参考表》(试行草案)分永久、长期(16 年以上)、短期(15年以下)共39条68款
• ④ 1983年《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和《关于不归档的文书材料的规定》,分
永久、长期(16-50年)、短期(15年 以下)共34条66款
•
• ⑤ 1987年《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 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 围》,分永久、长期(16-50年)、短
• 四.《规定》修订的原则 • 1.《规定》的内容应涵盖机关在其工作 活动中形成的所有文件材料,即包括各种 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 2.《规定》只对机关文件材料的归档范 围作原则界定,但要对不归档范围作出明 确界定。
• 3.《规定》要明确界定机关文书材料的 归档范围,并采用标时制标明文书档案的 具体保管期限;对其他门类文件材料归档 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提出按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 4.尽量避免机关文件材料重复归档。
期(15年以下)33条63款
• 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 管期限规定》分永久,定期.定期一般分 30年.10年,13条84款
• 2. 87年《规定》的缺陷 • ①档案保管期限过宽,导致重复进馆. • ②对一些领域的文件材料重视不够,如反 映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 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 ③某些条文表述可操作性不强 • 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文件材料归档 工作缺乏实质性的监督和管理
• 九.非文书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 限 • 根据《规定》第九条,“机关形成的人事、 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 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 按照《规定》第九条的要求,机关专门文 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国家 已有规定的,按现有规定执行;国家没有 规定的,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专 业主管部门制定后执行;国家有关其他门 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 定未出台以前,应参照文书及已有的专门 档案的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 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讲解
国家档案局馆室司机关处 电话-(010)83085326
第一部分《规定》 总论
• 一.《规定》发布施行的重要意义 • 《规定》的发布施行,是我国档案工作与时俱进 的产物,是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档 案工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档案法制化建 设的重要成果。不仅对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的 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按时开 展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而且 对档案移交进馆工作将发挥积极影响,必将有力 推动国家档案资源建设,促进档案基础业务建设。
• • • •
六. 《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 1.两个业务文件合二为一 ,一表两用。 2.改革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划分方法。 3.突出立档单位的主体地位。
• 4.充实了一些文件材料。 • 5.对一些档案的保管期限作了适当调整。 • 6.加大管理力度,将1987年规定中的 “备案制”改为“审批制” 。
• 七.《规定》贯彻实施过程中要注意的问 题 • 1.明确《规定》实施范围。 • 2.制定编制工作方案。 • 3.掌握编制工作方法。 • 4.明确编制范围。 • 5.遵守审批程序。
• 三.《规定》修订的指导思想 • 《规定》修订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 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 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与时俱 进,正确界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 确划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大力促进机关 档案基础工作,努力推进国家档案资源建 设,为机关各项工作提供有效服务,为构 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效服务。
• 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按照国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 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 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 绝归档。”
• ③《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机关档案部门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 编制本机关或本专业系统的《档案材料保 管期限表》”。
第二部分《规定》 正文讲解
• 一.《规定》的制定目的和依据 • 1.制定的目的 • 《规定》第一条指出,制定《规定》的目 的是“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 (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 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 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 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
• 1.《规定》以令的形式发布,属部门行政 规章,具有法规效力。 • 2. 《规定》的发布实施会大力促进机关档 案基础业务建设。 • 3. 《规定》的发布实施会有力推动国家档 案资源建设。
• 二. 《规定》修订的背景
• 1.我国历次划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 档案保管期限工作. • ①1956年《党的机关档案材料保管期限的 一般标准》,分永久、定期(10、5、3、1 年)共49条75款 • ② 1957年《国家机关一般档案材料保管期 限参考表》,分永久、定期(10、5、3年) 共46条78款
• 2.制定的依据 • ①《档案法》第十条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 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 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 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 禁止擅自归档” 。 《档案法》第十五条规定,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 及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
• 四.机关文件材料的不归档范围 • 根据《规定》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四个方面,一是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 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 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是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 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 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 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 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 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是同 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 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是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 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 元数据是指描述电子文件数据属性的数据, 包括文件的格式、编排结构、硬件和软件 环境、文件处理软件、字处理和图形工具 软件、字符集等数据。 • 背景信息是指描述生成电子文件的职能活 动、电子文件的作用、办理过程、结果、 上下文关系以及对其产生影响的历史环境 等信息。
• 集中统一管理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 本单位档案实体实行集中保管,统一整理、 编目,统一提供利用;另一方面对本单位 的全部档案信息(目录、数据等)按统一 的管理制度进行集中管理。
•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将 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资料据 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 归档的,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 3.国家档案局立项研究 • ①1995年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全国档案事 业发展九五计划》中明确提出:“重视机 关档案的鉴定工作,进行保管期限划分问 题的调研工作”。
• ②1998年12月,时任国家档案局局长的王 刚同志在中央、国家机关档案工作会议上 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根据九五计划, 修改、完善有关机关档案管理的标准,还 将有一批关于文件材料整理、保管期限划 定、档案鉴定方面的标准陆续出台”。 • ③1999年立为国家档案局科研项目,正式 启动对1987年规定的修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