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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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著作权的客体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
2016.09
幻灯片2
本节纲要
●第一节作品的概念
●第二节独创性
●第三节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第四节作品的分类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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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和要求】
●使学生了解“作品”的法律概念,特别是“独创性”的法律标准;不受著作权
保护的客体;著作权法对作品类型的划分。
●【教学重点和难点】
●“独创性”的法律标准,包括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不同标准;“思想与表达”之
间的法律界限;各类作品的构成条件。
●【教学方法与手段】
●运用多媒体讲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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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作品的概念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
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下称《实施条例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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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作品的理解
● 1.“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
● 2.“作品”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胸有成竹——纸面之竹
●需要注意的是:作品中抽象的思想本身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
● 3.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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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独创性
●独创性(originality)是指作品必须是作者个人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
的技能技巧,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独立完成的劳动成果,而不是从他人那里剽窃、抄袭过来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的解释:独创性是指作品属于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
或者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
●
●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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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创性”中的“独”
●(一)“独”的含义
●“独“: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是指智力成果是劳动者本人独立完成的,而非
抄袭的结果。
●但是并非指“首创”或“独一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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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独”的两种情况
● 1.从无到有的独立创作(“同时同地同景拍摄”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第15条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
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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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以他人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的独立创作(“改编维纳斯雕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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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独创性”中的创
●(一)对“独创性”(originality)中是否包含“智力创造”要求的不同理解
● 1.英美法系:“额头流汗”规则——趋势?
● 2.大陆法系:一定高度的智力创造水准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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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头流汗”标准
●认为:一个“作品”之所以能够视为作品并获得版权,并不是因为其体现了劳
动者的智力创造,而是它具有价值并凝聚了独立和辛勤的劳动,哪怕是单纯的体力劳动或者是非常简单的脑力劳动。
●因此,早期英美法系版权法中判断独创性的标准被形象地称为“额头流汗”标
准。
但该规则已经有所转向。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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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Walter ne 案到 Feist 案
●【Walter ne 案】
●在20世纪初发生在英国的Walter ne案中,一名报社记者运用速记法忠实、
准确的记录了政治家演讲的内容。
另一家报社未经该名记者所在的报社的许可而刊登了该名记者所记录的内容。
两家报社就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发生纠纷。
●英国事实上的最高法院——上议院认为:记者花费劳动和运用准确速记所记录的
文字应受版权法的保护。
这实际上是承认不包含智力创造成分,而体现了独立努力、具有实际价值的劳动成果也是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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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Feist v. Rural案
● Feist一案涉及的是电话号码本的白页部分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
●原告Rural电服务公司编辑出版了包括白页部分(按字母顺序排列的用户名称、地
址、电话号码)和黄页部分(按商业分类排列公司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的电话号码本。
● Feist出版公司也是电话服务公司,它的服务范围很大,其收集的电话资料包括
11个电话公司的已有资料,在没有获得Rural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其中的白页部分。
Rural公司遂告Feist侵犯著作权。
●地区法院按照以往的辛勤收集原则判定电话号码本白页具有版权性,被告的行为
构成侵权。
●第十上诉巡回法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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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否定了两下级法院的判决,改判认为:在电话号码本白页上的商业单位的
名称、地址及其电话号码都属于不具有版权性的事实,对于它们的收集没有独创性的选择和编排,因此,白页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法官认为:“额头出汗理论”违背了版权法的原则,版权法不保护单纯的事实和思想,作品要求的独创性尽管很低,甚至是微量的,但必需具有。
●作品需要有:“至少的创作”(at least a minimum degree of creativity)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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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的含义
●是指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
● 1.没有留下智力创造空间的活动不可能符合“创”的要求(“汉文改盲文””复印”)● 2.“独创性”中的“创”不同于专利法中的创造性。
● 3 .“独创性”中的“创”并不意味着具备高度文学和美学价值,但其创造性也不
能过于微不足道。
(“胡乱涂鸦”案)
● 4.两大法系版权法对“创”的要求是不同的。
●(“额头流汗”规则 VS“一定的创造高度”)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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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
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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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江花月夜》著作权案
● 1993年8月,作曲家徐景新编创了声乐随想曲《春江花月夜》,由此制作的音乐
电视片《春江花月夜》在央视“九州神韵”中多次播出。
1996年,江苏省丹徒县的中学老师张鼎盛称徐景新创作的声乐随想曲《春江花月夜》四句歌词中的两句“江上明月升,江畔花如锦”抄袭了他为古曲《春江花月夜》的填词,起诉徐景新侵犯其著作权。
●张鼎盛于1992年参加由上海广播电台等单位举办的“每周一歌征歌大赛”,为
古曲《春江花月夜》填词并获奖。
歌词中有两句就是“江上明月升,江畔花如锦”。
徐景新认为两首曲子题材相同,而且两句词都取自唐朝诗人张若虚的名作《春江花月夜》,因此雷同仅仅是巧合而已。
●法院查明,徐景新在编创声乐随想曲《春江花月夜》时,曾从上海广播电台得
到录有原告作品的录音带,而且徐景新作品的手稿原词是“江上生明月,江花点美景”,因此判决他败诉。
由徐景新向张鼎盛赔偿人民币800元,并停止侵权。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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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著作权案
●原告郭石夫于1954年11月创作了歌曲《娃哈哈》,1956年在《儿童音乐》刊物
上发表。
被告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于1989年和1990年分别注册了“娃哈哈”图形和文字商标,并从1989年“娃哈哈”商标获准注册时起,即使用上述商标,同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大量发布以“娃哈哈”为注册商标的产品广告。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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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认为,“娃哈哈”既是其歌曲作品的名称,又是其中的歌词,系原告独创,
表达娃娃欢乐的样子,是歌词的精华部分。
《娃哈哈》发表后被广泛传唱,在全国范围内有相当影响,因此“娃哈哈”也是《娃哈哈》歌曲这一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被告自1989年起,未经原告同意,将“娃哈哈”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全国各地销售以“娃哈哈”为商标的商品。
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同时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认为,“娃哈哈”一词既不具有独创性,也不构成作品;原告对此不享有著
作权。
●问:“娃哈哈”一词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为什么?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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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意见: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著作权实施条例第二条对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及含义作
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些规定,作品名称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之列。
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作品名称予以保护,原告的诉讼主张没有现行法律上的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的创作成果,保护以一定表现形式反映特定思想内容的作品。
为此,在确定著作权法保护对象时,应当首先确定要求保护的作品或作品的一部分是否是作者全部思想或者思想实质部分的独特表现。
●从语言文字学的角度看,“娃哈哈”是“娃娃笑哈哈”的紧缩句式。
“娃哈哈”
作为歌曲中的副歌短句、歌词的一个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主要在于歌词中起上下句歌词的连接作用,所表现的内涵并不是作者思想的独特表现,也无法认定其反映了作者的全部思想或思想的实质部分。
●因此,原告以紧缩句"娃哈哈"一词主张其拥有著作权,与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不符,本院难以支持。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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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内容著作权案
●王敏中发现《弹性理论》一书未经其同意,使用并发表了其授课口述作品以及其
与他人合著的《弹性力学引论》和《弹性力学引论习题》的有关内容。
北京大学力学系组织六名教授对王敏中提供的三本学生听课笔记、《弹性力学引论》和《弹性力学引论习题》与王颖坚、刘凤丽所著《弹性理论》进行仔细核对分析,得出结论:《弹性理论》书中有许多处与王敏中的授课基本相同,而王敏中的这些授课部分在内容组织和细节安排上独具特色,和其他书籍不同。
《弹性理论》中的个别错误也与王敏中在讲课过程中的板书错误相同。
●另外,《弹性理论》一书还大量使用了《弹性力学引论》和《弹性力学引论习题》
的有关内容,如《弹性理论》的习题共有135个,其中有127各抄袭自《弹性力学引论习题》。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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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幻灯片22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认为,弹性力学是一门主要以数学方法为研究手段的学科,
体现其基本原理的定理或者方程虽已有上百年的历史,但在授课中对定理的论证和内容的安排却因人而异。
王敏中授课内容虽为弹性力学的基本原理,但其积多年教学经验和科研成果形成了独特的教学风格,对于基本原理的叙述和论证过程在材料组织、论证技巧以及等式排列方面体现出的个性特点,易于学生接受。
这种材料的组织和等式的排列,体现了其智力创作。
●因此王敏中对弹性力学课程的讲授为著作权保护的口述作品。
学生听课笔记是
王敏中授课口述作品的复制载体,较完整地反映了王敏中口述作品的内容和特色,王敏中以此主张著作权证据充分。
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复制发行《弹性理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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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思考题:
●【作品案例】
● 5岁的顽童甲用极为初始、朴拙的手法画了一幅水彩画,张贴在自己房间内,后
乙将该水彩画用于水彩笔的包装封面,甲父要求乙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乙则认为,甲仅5岁,没有受过任何美术训练,所作水彩画仅是随意涂鸦,偶然巧合,并不能保护创作的连续性,因此该水彩画不构成作品。
●问题:被告的说法是否正确?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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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答:
●5岁顽童甲的水彩画构成作品。
该水彩画属于文学艺术领域,就其独创性而言,是其独
立创作,并未抄袭他人,且反映了顽童作画时的思想感情,并具有可复制性,因此认定构成作品。
虽然甲没有受过专业训练且年龄很小,画风较为简单、幼稚,但是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质量一定很高或很有水平,只要是独立创作即可。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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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幻灯片25
●2:我国著名画家张大千,动辄以临摹画、制赝品捉弄收藏家,其赝品之逼真,匪夷所
思。
●问题:临摹的临摹画是否是作品?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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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张大千的临摹画不构成作品。
精确临摹的成果无法作为作品进行保护。
美术作品
的独创性是以线条、色彩等方式表现的,精确临摹是对原作品线条、色彩的复制,追求的是与原作一模一样,从而以假乱真,这样的创作没有独创性。
虽然这样的复制需要高程度的技巧和判断。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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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幻灯片27
●3:一名政治家到某大学去做演讲,记者甲用速记准确记录了该政治家的所有演讲内容,
记者乙未经记者甲的许可将该演讲稿刊登在报纸上,记者甲认为记者乙侵犯了自己就该演讲稿所享有的著作权,诉至法院。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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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记者甲记录的演讲稿不构成作品。
因为其是对演讲者内容的完全或者几乎相同的
复制,其结果并没有产生与原演讲者内容有可以客观识别的、非细微的差别,因此其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构成作品。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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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将朱自清的知名散文《背影》翻译成英文,发表在一本英语杂志上,乙未经许可
将该英文版《背影》刊登在自己的英语文摘报上,甲认为乙侵犯了自己英文版《背影》的著作权,乙则称翻译的《背影》抄自朱自清的作品,本身不构成作品。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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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英文版《背影》构成作品。
●英文版《背影》是在中文版《背影》的基础上创作的,并非中文版《背影》一对一翻
译的结果。
作者在英文译文的单词选择、组词以及文章语句排列上,翻译者无不以自己英文水平为基础,投入了大量的智力性创造劳动,带给作者是与原作不同的艺术感受,完全符合独创性的要求。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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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后甲又将朱自清知名散文《背影》译成盲文,一家盲文出版社丙未经许可出版,甲
认为丙侵犯了盲文版《背影》的著作权,诉至法院。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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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盲文版《背影》不构成作品。
●从中文到盲文,两个语种之间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例如“这儿的景色很美”转
换成盲文,只对应一种盲文结果。
●因此,两种语言的转换之间是不包含独创性的智力劳动的。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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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一、思想
●二、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
●三、事实及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
●四、官方正式文件
●五、竞技体育活动
●六、公有领域的作品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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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思想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9:2.版权的保护应该延及表述方式,但不延及思想、
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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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保护思想?
● 1.民主观念使然
● 2.鼓励创作需要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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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幻灯片36
二、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
●著作权法只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任何实用性的要素,包括操作方法、技术方
案和实用功能等都不在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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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实及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
●(一)事实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事实是客观存在和发生的事情,它一旦产生,就不可能再受人类思想或创作活动
的影响,不可能由作者“创作”出来,不可能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如统计数字、科学事实、历史事实、新闻事实等。
●如果著作权法对于历史事实也加以保护,无异于使得作为研究结果的历史事实本
身也得以保护,这与作者只能就其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另外还将妨碍他人合理借鉴该历史事实进行文艺创作,也为著作权发的根本宗
旨相违背。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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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
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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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Feist 案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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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幻灯片40
四、官方正式文件
●官方文件涉及到社会公众和国家整体利益,属于全体社会成员公有的信息资源,
国家要鼓励公众尽可能地加以复制和传播。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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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竞技体育活动
●竞技体育活动展现的是运动力量和技巧。
无论这种其中的动作组合是否为
“独创”的,由于其并非以展示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同时,对竞技体育技巧或比赛策略的设计也仅是一种方法或思想,也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42
六、公有领域的作品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
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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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幻灯片43
七、违禁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修订前后对比如下:
修订前: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修订后:
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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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幻灯片44
第四节作品的分类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影视作品
●七、计算机软件
●八、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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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幻灯片45
一、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但是注意文
字作品不等于文学作品。
●【实务探讨】计算机软件是“文学作品”么?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46
二、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口述作品应当是口述即兴创作产生,用预先已有的文字作品加以口头表演的作
品,诗歌或散文的朗诵则不属于口述作品。
●《伯尔尼公约》第2条虽然将“讲课、演讲、讲道和其他同类性质的作品”,即口
述作品列为保护对象,但又规定各成员国得通过国内立法规定文学艺术作品或其中之一类或数类作品如果未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即不受保护。
也就是说,该公约对口述作品的规定对其成员国来说是选择性的,是否保护由各国自行决定。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口述作品的著作权。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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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黄健翔的激情解说是口述作品么?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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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幻灯片48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一)音乐作品
●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2016-12-22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主讲
83 幻灯片49
●(二)戏剧作品
●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戏剧作品指的是剧本,而不是指以舞台表演形式出现的戏剧。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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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幻灯片50
●(三)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舞蹈作品是指以舞谱形式或未以舞谱形式出现的仅可通过经提炼、组织和艺术加
工的人体动作、姿态、节奏、表情来表达思想感情的作品,如秧歌舞、芭蕾舞、迪斯科等。
●【思考】舞蹈作品是表演者在舞台上的表演还是舞蹈动作的设计?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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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幻灯片51
●(四)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所规定的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
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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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幻灯片52
●(五)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杂技是表演艺术的一种。
包括蹬技,手技、顶技、踩技、口技、车技、武术、爬
竿、走索以各种民间杂耍等,通常也把戏法、魔术、马戏、驯兽包括在内。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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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幻灯片53
四、美术、建筑作品
●(一)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
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通过视觉给人以美感的作品,通常包括绘画、书法、雕塑、工艺
美术等。
● (1)绘画指用笔、刀等工具,墨、颜料等物质材料,在纸、木板、纺织物或墙壁
等平面上,通过构图、造型和色彩等表现手段,创造可视的形象。
● (2)雕塑是指用雕、刻、塑三种方法,以各种可塑的或可雕可刻的材料,制作出
各种具有实在体积的形象,通常分为雕刻和塑造。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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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幻灯片54
(二)建筑作品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建筑作品应当包括两项内容:
● (1)建筑物本身(仅仅指外观、装饰或设计上含有独创性成分的建筑物);
● (2)建筑设计图与模型。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二条规定,与建筑有关的设计图和立体作品
应当作为文学和艺术作品给以著作权保护。
立体作品应当包括建筑物和建筑模型。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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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幻灯片55
●原著作权法未明确规定建筑作品的保护。
现实的做法是把建筑物本身作为美术
作品给以保护,而工程设计图、模型与产品设计图作为单独著作权客体给以保护。
● 2001年修法时明确规定了建筑作品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即建筑物本身是受
本法保护的作品。
工程设计图与建筑模型仍然作为单独客体给以保护。
●应当指出,如果建筑物的形式、外观没有独创的设计成分,那么它们就不能成
为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建筑物本身,其构成材料、建筑方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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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幻灯片56
优秀的建筑作品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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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幻灯片57
优秀的建筑模型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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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幻灯片58
争讼的两个建筑作品【参见下例保时捷案】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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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幻灯片59
保时捷股份公司诉北京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上诉案●【案情摘要】
●原告诉称其为北京保时捷中心建筑的著作权人,被告的“泰赫雅特中心”与“北
京保时捷中心”建筑非常相似,系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原告建筑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建筑作品的整体设计具有独特的外观和造型,富有美感,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建筑作品。
被告的“泰赫雅特中心”与原告的建筑作品的基本特征相同。
虽然二者在高台、栏杆、展厅与工作间的位置、部分弧形外观、整体颜色深浅等部分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