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险投资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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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风险投资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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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状况及问题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状况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目前每年省部级以上水平的科技成果大约有3万多项,每年产生专利约7万项,但是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并取得规模效益的比例和专利技术的实施率都仅为10%,这是巨大的浪费。其中的原因除了一些成果不符合生产需要或市场前景不佳外,一个主要的原因就在于缺乏转化资金,缺少完善的风险投资体系和机制。如何解决目前我国风险投资中存在的问题,加快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据1996年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全国共计有13家专门从事高科技风险投资的机构,其中5家为事业单位,8家为股份有限公司。从

机构性质上来看,这13家国内风险投资机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另一类是从属于各省、市科委领导的事业单位。从资金实力上看,从几百万到几千万元不等,但是主要都来源于政府。风险投资的概念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又被译为创业投资。根据美国全面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具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根据欧洲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一种由专门的投资公司向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成长型、扩张型或重组型的未上市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辅之以管理参与的投资行为;联合国经济和发展组织24个工业发达国家在1983年召开的第二次投资方式研讨会上认为,凡是以高科技与知识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的创新产品或服务的投资,都可视为风险投资;我国《关于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中认为,风险投资是一种把资金投向蕴藏着失败危险的

高科技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旨在促进高科技成果尽快商品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投资行为。简单的说,风险投资是指由风险投资者提供风险资本,风险投资公司以风险企业为投资对象进行投资、管理、运作的一种融资过程与方式。风险投资是高科技产业的助推剂,它在高科技产业化的关键时刻切入,填补了高科技产业化过程中,研究与开发阶段的政府拨款或企业(个人)自筹与工业化大生产阶段的银行贷款之间的空白,使高科技产业化的各个环节由于有了资金的承诺而成为可能,在促进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风险投资自产生开始就与高新技术企业密不可分,二者的融合是源于彼此的内在需要、符合两者本质特性的自然结合,也正是这种互利的融合决定了两者之间的作用关系不仅仅是单向的,而是一种双赢的关系.所以完善和发展我国风险投资非常重要。我国风险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1.风险资本供给不足从理论上

讲,我国存在大量潜在的风险资本供给,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民间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的数量极为有限。目前,我国风险资本的主要来源仍然是财政科技拨款和银行科技开发贷款。投资主体单一,由于科技拨款在国家财政支出中所占比例已由1985年的5.56%下降到1993年的3.98%,银行因控制风险也始终把科技开发贷款控制在较小规模,以致于我国风险资本增长较慢,远远满足不了需要。另一方面,现有风险投资机构资金实力薄弱,只有千万元甚至几百万元资本,连支撑一个大型科技项目都很困难,只能支持一些短平快、投资少、风险低的项目,不能体现出风险投资的真正意义。2.相关市场的发育程度还很难适应风险投资的市场化要求我国目前正处在转轨时期,市场体系不完善,市场发育不平衡,市场机制不健全,远不能是真正满足科技进步的需求,科技还没有真正走上商品化和以市场为杠杆、以竞争求发展的道路,

风险投资的发展受到严重的制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市场机制发育滞后。研究者与生产者在商品化转移方面缺乏竞争,技术提供方之间为迅速技术商品的竞争不足,技术需求方之N1对新技术获得、占用和扩散方面竞争更显不足。另外,我国科技资源分布的重心在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企业尚未真正成为科技进步的主体。第三,产权市场不健全。风险投资运作机制的基础是存在风险企业产权或股权转让的市场,风险投资事业发达的国家都有非常健全的股票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而我国的证券、股票等产权市场刚建立不久,公众介入有限,产权流通不畅。3.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够我国虽然对风险投资持支持态度,但是缺乏有效的激励措施、明确的发展计划和规范化的管理办法,为了促进风险投资的顺利发展,各国政府制定出许多优惠的风险投资政策,例如政府辅助、税收辅助、税收优惠、政府担保、为风险投资建立专门的“第二板

股票市场”等.而我国仅有税收优惠和出口优惠的政策,扶持措施的力度远不如发达国家,还不能满足风险投资发展的需要。4.风险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错位投资主体是指筹集资本进行投资决策的人或机构。我国现有的几十家风险投资公司或创业基金,其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国家和地方财政,国家为风险投资的主体。而这种单一的投资主体模式就使得资余的来源渠道狭窄、规模小,不利于其在支持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中发挥作用。这从我国只有1096"15%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大量专利技术、科技成果闲置的现状中可见一斑。同时,这种小的资金规模也不利于分散投资;从而会限制组合投资在规避风险方面的运用,最终造成国内风险投资风险性的加大。另外,政府担任风险投资的单一投资主体这一角色,也与风险投资的市场化特点相抵触。风险投资运转的三个阶段、投资风险的规避、高科技知识产权的保护无一不是要依靠市场机制的作

用。若由政府主导风险投资,会把行政的因素强加给市场,因而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低效率。原因在于:其一,风险投资的投资选择过程要求风险投资家具有一定的管理、投资、余融及高新科技等多方面的知识。而政府机构的官员之中却较少有能胜任此职的人才。其二,政府主导风险投资将导致政府官员的兼职行为或政府机构的委托—代理行为。而在我国国有资产所有权虚置,监督机制存在诸多漏洞的情况下,由于不必对自身的行为负责,必然造成政府官员的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委托—代理行为的道德风险加大.同时,因为政府官员需要对上级、代理人需要对政府负责,必然造成行政手段在资金投资方向选择上的干预,使风险投资按政府的意愿投放。而政府的非完全理性,以及与企业的信息不对称,必然会加大风险投资的风险性。这种加大的风险性,正是政府角色的错位而导致了风险投资的非市场导向性的、低效率运转的必然结果。政府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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