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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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人综〔2008〕128号
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熊山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国有资源和资产的运营管理,健全公共财政收入体系,盘活存量、提高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源、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有资源和资产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
制度,全面推进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度开发、有序利用、有偿使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探索国有资源和资产开发、管理、使用的有效形式,努力在更深层次、更大程度、更广领域搞好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推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
(一)总体要求
以总量效益最大化为根本目的,挖掘国有资源和资产增值潜力,通过资产出租租赁、出让转让、置换收购、经营拍卖、融资贷款和投资参股等手段,促进资源和资产优化配置,增加政府收益。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所有。国有资源和资产属政府所有,由政府统一调控。
2、占有单位使用、运营。国有资源和资产占有单位依据职责行使使用权,对具备运营条件的国有资源和资产进行运营。
3、运营与收益相分离。国有资源和资产是政府投资或依靠政府权益形成的,占有单位代政府使用、运营,其收益
原则上由政府统一进行集中、分配和调控。
4、财政部门监管。财政部门对国有资源和资产的使用、运营进行统一监管。
(三)工作重点
1、努力拓展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范围。凡以经济功能为主、以市场效益为主要目标的国有资源和资产的开发和使用(主要是:土地、矿产、森林、水、河道、砂、石、旅游景点等自然资源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等实物资产;国有资本金、改制企业剥离资产、政府收储的其他资产;城市公共设施冠名权、广告权、开发权、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政府依靠管理权而拥有或控制的特许经营资产等),在符合国家使用规划和不影响自然环境的前提下,除公共利益需要外,其使用和转让都必须坚持市场化配置资源的方向,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特许经营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公路客运和公交线路(包括城市内、城市间以及城乡之间)的营运等与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的资源的有偿使用,在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的同时,要充分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强化约束,通过招标做出许可,确定营运人。
2、加快培育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市场体系。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统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总体要求,加快建立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市场体系,不断完善以招投标中心为主体的资源配置市场化平台,促进国有资源和资产的规范、高效利用。
3、积极探索国有资源和资产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利用现有国有资源和资产,通过政府主导、公司运作的方式,构建、完善融资、投资平台,努力缓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要素制约,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开发、土地收储、企事业改制等的扶持提供资金拆借、担保等支持,依法收取投资收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不断增值,最终形成滚动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
三、全面加强运营收入管理,提高国有资源和资产使用效益
(一)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加强土地、矿藏、旅游、森林等重点国有自然资源运营管理,进一步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把节约资源放在首位,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确保资源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
(二)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担保、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经营取得的收入,属于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收入,都要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审批并依法签订出租、出售、出让、转让合同,作为取得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收入的法律依据。涉及国有土地出让的,要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国投公司按授权对有国有出资的企业派驻股东、董事、监事,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依法收取国有资本金投资收益;对改制企业剥离的资产和政府收储的其他资产依法
行使管理职能。
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除法律法规规定有专门用途、安排相应的补偿性征收成本和手续费支出外,其余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各有关单位上缴的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收益,原则上不与单位支出挂钩。
四、理顺关系,明确分工,规范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程序
国资委作为县国有资源和资产管理的决策层,对全县国有资源和资产实行宏观监管。县财政国资办作为县国资委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制定国有资源和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项目的审核,并对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资委授权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作为政府行为企业化运作的国有独资政策性公司,负责汇总和拟订国有资源和资产具体运营规划,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上不参与竞争性领域的经营。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归口县财政局管理。
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国资委授权的职能范围运作。营运过程中涉及资产处置必须先拟订方案,报县政府研究,并自觉接受县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的监督,重大资产处置还须报县五套班子决策。对涉及土地资产等有关相互交叉业务原则上分工为:
1、土地、矿产的运营。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2、流域使用权的运营。由水利部门负责。
3、国有森林资源的运营。由县林业部门负责。
4、市政公共设施的运营。由规划建设部门负责。
5、客运班车线路、出租车辆的运营。由交通部门负责。
6、污水处理设施经营权的运营。由规划建设部门负责。
7、旅游资源的运营。由旅游部门负责。
8、其他垄断性收益的运营。垄断性收益界定为国有资源和资产收益,纳入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范围,在垄断性收入中列支的成本费用,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实现的收益要上缴财政专户。
9、其他政府特许经营权的运营。由相关部门根据政府的要求对政府特许经营权进行运营。
10、其他资源和资产的运营。由占有使用国有资源和资产的单位根据政府的要求进行运营。
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占有使用和运营单位要切实加强家底清查盘点工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台账和卡片登记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要建立负债跟踪监管机制,积极稳妥化解历史债务,保证政府负债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防范和规避政府负债风险。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占有使用和运营单位未经国资委批准,不得对外担保,不得相互担保。政府性担保书面材料,须报送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