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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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重庆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布本规定,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保险赔偿的实施,保护劳动者权益,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合用于在重庆市境内发生的、依法确认为工伤的职工。

第三条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保障受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以及治疗、恢复和职业转换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职工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分为三类:工伤医疗救治费用、工伤津贴和伤残津贴金。

第二章工伤医疗救治费用

第五条工伤医疗救治费用包括治疗费用、住院伙食津贴费、交通费、康复费等。其中,治疗费用应当根据医疗费用与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作出合理核定。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救治费用时应当严格控制医疗费用,并采取措施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第三章工伤津贴

第七条工伤津贴是指因工伤导致职工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赋予其的生活补贴。

第八条工伤津贴计算方法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工伤津贴的最高月数为24个月。

第四章伤残津贴金

第九条工伤致残是指由于工伤使职工造成身体残损或者器官功能障碍而导致劳动能力下降的情况。

第十条职工因工致残后,在医学上已经达到了由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且伤残等级评定委员会已审核确认,依法应当赋予职工伤残津贴金。

第十一条伤残津贴金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工资收入×伤残等级系数×伤残津贴金标准。伤残津贴金标准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为上限。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职工工伤保险赔偿理赔时,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应当根据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状况进行动态调整,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拖欠、拒不支付工伤保险赔偿金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简要注释如下:

1. 工伤保险: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职业病导致劳动者受到伤害、患病或者死亡而赋予的一种社会保险。

2. 工伤医疗救治费用:指因工作所致的职业病和工伤导致的医疗费用、交通费用、住院伙食津贴费和康复费用等。

3. 伤残津贴金:是指因工致残的职工在由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下,由工伤保险基金赋予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 职工:是指在单位内享受劳动报酬,从事体力劳动、脑力劳动或者其他劳动的人员。

2. 劳动能力:是指职工从事有偿劳动的身体和智力能力。

3. 伤残等级评定委员会:是由医生、劳动力评估师、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和残联代表组成的评定机构,负责对工伤致残职工进行伤残等级的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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