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大学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实施方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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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大学信息电子技术学院
电气信息类专业大类平台培养方案
与
大类分流实施细则
2012-12-10
佳木斯大学信息电子技术学院大类分流实施细则
(试行)
一、指导思想
按照《佳木斯大学大类招生工作方案》(佳大教字[2012]19号)文件要求,学生完成专业平台课程学习后,根据对专业的了解、个人兴趣与特点、就业意愿、学习成绩等进行分流。为落实学校大类招生培养目标,规范专业分流管理和程序,确保专业分流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分流细则。
二、组织领导
为规范管理,明确职责,各学院应成立专业分流委员会,具体情况如下:
学院专业分流委员会:
主任:高文祥史庆军
副主任:许丽萍周经国李晶王全
工作人员:教科办、学工办相关人员
三、分流原则
1.在专业基础教育阶段结束后,依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在学生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依据综合成绩,进行专业分流。
2.专业分流应坚持公平、公正、择优、公开的原则,增强专业分流工作的透明度。
3.专业分流时应充分考虑专业布局,合理调配教学资源,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对人才的需求。
4.学生分流应有利于教学的组织与实施,尊重学科专业的发展。
5.专业选择只能在招生大类所包含的专业范围内选择,不得跨类选择专业。
四、分流专业
电气信息类: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生物医学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等6个专业,大类专业基础教育时间1.5年,第三学期期末完成专业分流工作。
材料类:冶金工程、金属材料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焊接技术与工程等5个专业,大类专业基础教育时间2年,第四学期期末完成专业分流工作。
机械类: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工业设计、车辆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交通运输、包装工程、农业电气化与自动化等8个专业,大类专业基础教育
时间1.5年,第三学期期末完成专业分流工作。
五、分流程序
1.各学院要采取书面和专业介绍等多种形式对专业分流工作进行宣传、引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专业计划数、分流条件及分流细则,并报学校审批。
2.各学院要安排好学生在大类阶段最后一学期的考试,确保有充分的时间安排分流。
3.分流时考虑学生个性,在学生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依据各专业办学条件及学生综合成绩,进行专业分流。学生可填报2个专业选择志愿,当报名学生数多于专业接收计划数时,按学生在大类专业基础教育阶段的综合成绩录取。第一轮次选专业中未确定专业的学生,以相同方式参加第二轮次选专业报名,并根据学校公布的各专业剩余计划数填报专业志愿。
4.分流流程图见附件1
六、分流依据
分流依据学生综合考核分数,由必修课程的考试平均成绩和综合表现分数(奖励加分,违纪扣分等)两部分组成,综合表现分数计算办法见附件2。
1.考试成绩
(1)所有课程成绩(包括不及格科目)均按第一次考试实际得分计入总分,考查课按55、65、75、85、95五个等级加入总分,在此基础上求出平均分(满分为100分)作为必修课程的考试成绩。
(2)缓考课程按实际成绩的90%计算。
(3)因学籍变动不能参加本年级专业分流的,随复学后班级进行分流。
(4)每学期公布成绩排名。
2.综合表现
综合表现由学院根据附件2所列奖惩条件进行打分。
七、本办法由学院大类培养专业分流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佳木斯大学信息电子技术学院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1:分流流程图
附件2:综合表现评分细则
“其基础分为5分,总分不超过10分。
一、加分:
1.通过英语四、六级分别加1分、2分;
2.科技创新比赛加分:
(1)参加国际学科竞赛,获特等、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者,分别计2.5分、2.2分、2.0分、1.8分、1.6分。
(2)参加全国学科竞赛,获特等、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者,分别计2.0分、1.8分、1.6分、1.4分、1.2分。
(3)参加省级学科竞赛,获特等、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者,分别计1.8分、1.6分、1.4分、1.2分、1.0分。
(4)参加校级学科竞赛,获特等、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者,分别计1.5分、1.2分、1.0分、0.8分、0.6分。
(5)参加院级学科竞赛,获特等、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者,分别计1.2分、1.0分、0.8分、0.6分、0.4分。
(说明:学科竞赛主要指挑战杯、校园杯、高校杯、电脑节、ACM、数模、数学竞赛、软件设计大赛、网页设计大赛等一系列与专业知识和技术紧紧关联的科技竞赛。加分时必须按照相应等级计分。)
3.以第一作者在全国公开出版的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核心期刊学术论文每篇计2分,非核心期刊学术论文1分。
4.参与校院科研或申报科研项目并获得批准者,校级计2.0分,院级计1.5分。
(说明:参与校院级科研或申报科研项目并获得批准的证明材料可以是附有指导老师或高年级师兄签名和联系方式的证明文本,其中后者还可以是由加盖学校或学院团学组织印章的证明文本)
5.参加文娱、体育、文化活动等比赛加分:
(1)获全国一、二、三等奖者计1.0分,获优胜奖者,0.8分;
(2)获省一、二、三等奖计0.8分,获得优胜奖者计0.5分;
(3)获校级比赛一、二、三等奖者计0.5分,获优胜奖者0.3分。
(说明:除文娱、体育外的各类面向全校或全院的学生的竞赛活动(含征文、演讲、社会实践报告等)统称为文化活动。其中一、二、三等奖的划分标准是: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名为二等奖,第三名为三等奖,剩下的都为优胜奖。所在宿舍或团队获集体奖项按照相应等级加分,部分等级划分不清楚的奖项(比如“星级宿舍”等)不予加分。)
6.团学组织评比标兵、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干部等加分:
(1)获国家级、省级优秀者计1.5分、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