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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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宗教

法律与宗教

摘要:本文以时间顺序简要梳理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在中世纪之前,法律源于宗教,宗教成为无所不包的万花筒。从应然和实然的角度,宗教的一些向善的公平、正义等教义成为自然法制度的原则和目标,这说明了法律的应然性,是一种价值判断。而法律的实际运行及运行中所追求的目标体现了法律的实然性,是一种事实判断。

关键词:法律宗教

一、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与宗教关系-——混为一体

宗教的产生起源于祖先崇拜,在大自然的生活中,人们对自然世界的未知,逐渐形成对自然现象的恐惧,形成了对自然的崇拜。在中国古代“刑起于兵”,即法律起源于战争。战争中对士兵的管理和奖惩制度逐渐过渡到对普通百姓的适用,也就成为法律的雏形。宗教在西方和春秋战国时的中国的都经历过相似的发展过程,都有经过祖先崇拜和自然崇拜的过程。最后的发展是中国古代皇帝取代一般的平民百姓成为可以祭祀上天的唯一人选。而在西方宗教发展过程中,普通民众对上帝的崇拜由间接通过神职人员发展到直接可以和上帝的对话。

法律的根源不是公正的概念,而是宗教,法律不应放在宗教之外来理解。两人间若有法律上的关系,那必定是因为他们之间有宗教上的关系,也就是说,他们之间有共同的祭祀。1早期西方的宗教像一个万花筒,其囊括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只是其中的一部分。直到路德与加尔文新教改革之后,宗教才逐渐摆脱原有的僵化,逐渐退出世俗社会,为后世的一系列革命准备了条件。早期的宗教教义即是约束人们日常的行为准则,其逐渐发展成为近代法律的法律规则。由于宗教规定的行为准则是人们对日常生活秩序的经验总结,具有一定的应然性,属于价值判断。而法律作为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规制人们行为的准则,确是实然性的,属于事实判断。法律本身还要分为法的应然和法的实然。法的应然是法应该是什么,法的实然是指实际是什么。前者是法的理想状态,后者是法的实际状态。

博登海默曾经指出:“在古希腊的早期阶段,法律与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在法律与立法问题中,人们经常援引的是特耳非(Delphi)的圣理名言——他的名言被认为是阐明神意的一种权威性意见。宗教仪式渗透在立法和司法的形式之中,祭司在司法中也起着至为重要的作用。国王作为最高法官,其职责和权力也被认为是宙斯亲自踢予的。”2

二、、中世纪的法律与宗教关系——斗争分歧

中世纪的欧洲,因为政权零散,教会反成为当时最有权势的组织,而凌驾于所有世俗权力之上,以致神权至高至尊,神学统治一切,宗教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载,当时发展出的教会法,不仅拘束教会,也影响及契约、婚姻、亲属、遗嘱等私法领域,法学披上神学外衣,成为神学分支,于是法学沦为神学的附庸。

在中世纪,宗教与法律紧密联系,教会介入世俗社会并控制实际的政治权力与审判权力,形成与世俗政权争夺权力争斗的过程,而世俗政权需要经过一定的宗教仪式才能拥有正当性。因此,宗教在中世纪控制了社会生活的诸多重要方面,并在某种程度与法律合二为一。当时欧洲的民众无不是教徒,教会的权力由此超

1《古代城邦》,库朗热著,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79页。

越了世俗君主或者领主的地域范围,领主或者君主不得不在某种程度依靠教会行使自己的统治权。而宗教与法律的结合实际上使得宗教在一定程度既控制了物质力量又控制了精神世界,因此在某些时段成为绝对的权力。如此便造成了宗教对世俗社会的过分压抑,或者说,宗教与法律不分的局面实际上压制了社会生活的空间。沉重的宗教由此变成了人类生活的枷锁。而在基督教早期的教义中,人类被要求贬低现实的社会生活,追求在彼岸的天堂,而且只有在现世受苦才能进入天堂,因为人都是有原罪的。同时,宗教还进一步限制人们的思想,运用暴力打击那些持有不同意见的科学家,抵制科学的进步。

路德与加尔文新教改革之后,宗教才逐渐摆脱原有的僵化,逐渐退出世俗社会,为后世的一系列革命准备了条件。正是因为对中世纪政教合一的深度恐惧与防范,人们在现代之后要求法律与宗教相分离。让世俗的法律归于政府,而将神圣的宗教归于教会。从此,宗教虽然对社会依然有深刻的影响,但是却在公共事务中消失,于是人们在面对公共权力的时候便可以进行限制、批评乃至抵制,而无需考虑冒犯上帝或者遭遇精神枷锁。因此可以说,宗教与法律分离正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所以近代自然法学派之父格劳秀斯就指出,法不是神意志,而是源于人的理性,法学理论逐渐与神学脱离关系。建立在对中世纪进行反思的基础上,人们对待宗教与法律之间关系的立场与方式亦不例外。

三、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在谈到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时,伯尔曼阐述了一个著名的观点,他认为法律与宗教两者是“辨证的相互依赖”。“正如没有宗教的法律会丧失它的神圣性和原动力一样,没有法律的宗教将失去社会性和历史性,变成为纯粹个人的神秘体验。法律(解决纷争和通过分配权利和义务创造合作纽带的活动)和宗教(对于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集体关切和献身)乃是人类经验两个不同的方面;但它们各自又都是对方的一个方面。”1按照伯尔曼的分析,法律与宗教在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等四个方面具有着共同点,在他看来,“如果单从实证主义的立场把法律看成是由政治权威所制定和由强力制裁所支持的规则体系,我们自然不会把法律与宗教联系在一起”。2但是,任何一个社会的法律体系,如果真正地承担起一种公正地治理社会的职责,必须通过上述四个要素与超越的宗教价值联系和沟通起来。3

西方的宗教和法律何以能够长期保持一种客观而恰当的关系呢?这是因为法律和宗教这两种看似关系不大的东西,在西方社会却是“任何一方繁盛发达都离不开另外的一方。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为机械僵死的教条。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4西方的文明史记载了许多法律与宗教相冲突的事变,但这种冲突所表明的正是法律与宗教的某种依赖。这种依赖是人类社会的一项基本的生存法则。法律与宗教至少可以视为西方人共同的文化遗产,西方人比任何其他文化哺育下的人类都更看重法律与宗教的共同要素。伯尔曼提醒我们:“一旦把法律理解为积极的,活生生的人类进程,它也就包容了一一正好比宗教包容了一一人的全部存在,包括他的梦想,他的情感,他的终极关切”。5宗教与法律虽然直接地反映两种目标,即秩序与信仰。但秩序与信仰却是人类同样渴求占有的东西。法律与宗教甚至可以说是人类理性的两个基本方面。“人

1《法律与宗教》,伯尔曼著,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68、69 页。

2《法律与宗教》,伯尔曼著,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139页。

3高全喜:《法律、政治与宗教》,《太平洋学报》,2007年第5期。

4 《法律与宗教》,伯尔曼著,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81-82页。

类随时随地都要面对未知的未来,为此,他需要相信趄越他自身的真理,否则,社会将式微,将衰朽,将永劫不返。同样人类处处,永远面对社会冲突,为此他需要法律制度,否则,社会将解体,将分崩离析。”从这一立论出发,西方的思想家并不简单和教条地看待法律与宗教。“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它是在进行立法、判决、执法和立约的活生生的人。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宗教也不只是一套信条和仪式;它是对人生的终极意义和目标表现共同关切的活生生的人。它是对各种超验价值之共有的直觉与献身。”1不难看出,在这种意义上的法律与宗教并存共进关系是多么具有价值内核,难怪西方人不愿轻易否定这种关系。

法律与宗教的融合也还是受到人为的作用才得以明显发展的。这是因为法律与宗教具有四种要素: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所以仪式亦即象征客观性的形式;传统即由过去沿袭下来的语言和习惯,它标志着衍续性;权威指超人的至善至真的约束力或者说服从的终极原因;普遍性指与绝对真理的联系,广泛适用的有效性。法律与宗教都具有这四种要素,而且靠这四种要素彼此之间发生交流,产生互补作用。在法律与宗教彼此分离的地方,法律很容易退化成为僵化的教条,宗教则易于变为盲目崇拜。法律赋予宗教以其社会性,宗教则将其精神、方向和法律赖以获得尊敬的神圣性给予法律。

所以,法律与宗教是相互依赖的。法律源于宗教,到混为一体,再到相互斗争分歧,西方启蒙思想之后,法律逐渐在宗教中分离出来——“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于是有了西方近代社会的政教分离。法律管理人的行为,惩罚犯罪;而宗教控制人的思想,使人向善,法律与宗教对西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古代城邦》,库朗热著,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

[2]博登海默:《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3]《法律与宗教》,伯尔曼著,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高全喜:《法律、政治与宗教》,《太平洋学报》,2007年第5期。

中国法律的宗教性

中国古代法律的宗教性探析 摘要:在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备受关注的同时,中国法律是否也具有宗教性成了学界广泛讨论的话题。为此,本文通过宗教的定义和中国古代宗教所表现出的神明崇拜和祖先崇拜的特点,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在法权渊源、法律内容和司法程序方面具有的宗教性,旨在说明中国古代法律有宗教性,法律和宗教是相伴而生,相辅相成的。 关键词:神明崇拜自然崇拜宗教性 众所周知,对于诸如法从何而来,其本身具有哪些属性这类的问题是法学研究必不可少的。西方近代一些法学家,如霍贝尔、马克思·韦伯、以及伯尔曼等人认为,当探讨法律的起源以及属性时,我们不能忽视宗教对法律的巨大影响。他们一致认为法律与宗教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特别是在西方,基督教作为西方人信仰的支柱,对于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演化以及实在法的制订、在社会中的实际运行,具有极大的影响。然而,中国古代宗教与法律是否有关系?中国古代的法律是否具有宗教性?学者谈到这个问题时,通常持否定意见。伯尔曼认为,“法律与宗教之间的对立在东方文化中间表现得最为明显。在那里,宗教基本上是神秘的、个人的,而官方的法律组织(也许部分是由于其宗教的这一特点)倾向于过分的形式主义和刻板。”①在其他外国学者的论述中也谈到“在中国,人们关于法律起源的观念与上述其他国家截然不同。有史以来,没有一个中国人认为任何一部成文法源于神的旨意,即使是最完备的成文法也不例外。”②即使是中国自己的一些学者,如近代瞿同祖先生,以及当代张中秋先生也将中国古代的法律定义为伦理化法律,认为宗教性为西方法律的特征。③李步云同样认为“历史上,

宗教对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影响,我国古代的法律很早就摆脱了法规和教规合为一体的阶段。”④那么,能否得出结论,中国古代的法律是世俗性质的伦理化法律,它不具有宗教的特性呢? 在作出结论前,我先对中国古代法与宗教的关系做一分析。 一、宗教的定义 与“法”一样,人们对于宗教的定义也不完全相同。“宗教”,(Religion)这个词在西方的语源,一是拉丁语religere,意思是敬仰神灵时的“集中”、“重视”和“小心翼翼”。另一是拉丁语的religare,意思是“联结”、“组合”和“固定”,包含着人与神、神与灵魂之间的联结之意。因此,可以推测,在西方拉丁语时代,宗教就是人对神的敬仰和祟拜以及神人之间存在着的某种沟通,它在当时泛指人对超自然神灵的崇拜,而并非只指基督教等一神教。《美国英语遗产词典》认为,宗教是“人们对超人力量的崇拜和信仰的表现”。《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宗教涉及人与神的关系,其中“包括尊敬、崇拜、服从和屈从超自然力量的命令和箴言”。⑤据《牛津法律大词典》的解释“宗教的宗旨在于对超自然力的信仰,并由此获得精神上的慰藉。根据宗教理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都要受到超自然力的掌握和控制。宗教包括信仰、教义,以及抚慰、礼拜、宗教仪式等活动”。恩格斯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⑥我国古籍亦有类似说法:《礼记·祭义》说:“合鬼与神、教之至也”,意即对鬼神的信仰与崇拜,是教化人民的圣理,而《辞源》(旧版)言:“宗教以神道设教,而设立戒约,使人崇拜信仰者也”。也就是说,任何宗教都是以对超人间力量,即神灵的实在性信仰为基础和出发点的,对神灵的信仰是宗教这一社会现象的本质特征。 二、中国古代宗教的特点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 41006043 彭立宏 因为只用了不到一天的时间来看伯尔曼教授的《法律与宗教》,所以只是非常粗略的浏览了前三章(其中第一章是重点),也因此可能写不出什么深刻的读后感,我只能说是尽力表达自己看完之后的一些感受以及一些思考。 伯耳曼教授以西方社会面临的“整体性危机”为切入点,指出这种已临近的崩溃的一个主要征兆在于“法律信任的严重丧失与宗教信仰的丧失殆尽”并对西方社会法律与宗教完全分离的现实提出了严厉的批判,他指出“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他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他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纠纷、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宗教也不只是一套信条和仪式;他是人们表明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它是一种对于超验价值的共同直觉与献身”。由此作者指出,为了解决现存的危机,必须改变自16世纪西方宗教改革以来对于宗教与法律截然分离的做法,唯有加强二者的紧密联系,才能解决西方社会面临的危机。随后,伯尔曼以法律中的宗教为题,指出仪式、传统、权威、普遍性是法律中与宗教共通的特征。而在历史上的基督教法学这一章里,作者实质上在表明一个观点:即西方的法学从基督教而来,西方法律中基本的诸如公民不服从原则、理性原则、良心原则与法律生长原则都来源于基督教。之后又讲述了法律对于宗教的巨大反作用。而这些,都是伯尔曼教授就西方文化进行的分析,如果以本书内容对照中国的实际,我们会发现,两者存在极大的差异。 要谈法律信仰与宗教信仰,首先应该具备法律与宗教。尽管中国存在着诸如佛教、道教、乃至于基督教。可都没有形成气候。在中国这片神奇的地方,不信仰宗教的占了人口的绝大多数。中国的宗教因素在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小到几乎可以忽略。正是因此,我关注地更多的是法律信仰。 伯尔曼在书中提到了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那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要想得到真正有效地实施,来自于人们的拥护,来源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 反观中国的现状,我们不难发现,我们已经拥有了大量法律法规,我们字面上的法律规则、乃至于法律体系都已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可是法律难以得到有效的实施。这种难以实施不表现为在需要国家强制力实施的场合(在这里我想说,我们中国的这架国家机器真是太强大了),而在于绝大多数需要社会公民需要自行实施法律要求的场合下,我们的法律软弱无力。这其中的原因值得人深思,也许对于法律信仰的缺失,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为什么我们会没有对法律的信仰? 看到这个问题,相比于对答案的思考,我更想先提出一个疑问:法律的信仰需要我们信仰法律的什么呢?相信大家都会告诉我是法律的公正,或者把它拆开来理解,法律的公平与正义。那么,我们又为什么没有对法律的公平正义的信仰呢? 对中国而言,正义公平是我们以前没有的观念,我们需要挣脱以前的桎梏,新建这种观念。但我认为这不是能一蹴而就的,相反,这个过程非常漫长。之所

法制史&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法制史&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法律是对权利、义务进行分配并解决社会纠纷的一些行为规则和制度。它用于调节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但主要限于那些对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产生影响的行为和关系。 宗教是人们的一种内心确信,是人们关于社会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直觉知识,以及对此终极意义的个人信仰。 二者的区别: 第一,产生的方式不同。法的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国家意志的表现;而宗教规范则由宗教领袖假托神的名义而制定,它被视为神意的表现, 第二,实现的方式不同。法之所以为法在于它要由国家强制力来作为最后的保障。宗教规范的实现,则主要依靠教徒的自愿或自我强制 第三,制裁的程序不同。法的规范体系的存在与司法机构的存在是分不开的。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应当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这都必须由特定的组织机构来进行。而宗教规范体系则并不要求一定有这样一个唯一有权作出决定的机构。 第四,作用的范围不同。首先,法的规范只调整那些对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具有较高价值的社会关系;而宗教规范则覆盖了全部社会关系。其次,法的规范一般只规范人的外部行为,只要行为上无过错就不予追究,而不问主观上是否有恶意;宗教规范不但规范人的外部行为,而且更侧重于规范人的内心活动,行为上无过错而心存恶念仍然是不允许的。再次,法的规范无条件地约束全体社会成员;而宗教规范只能约束自己的教徒,对于没有选择该宗教信仰的人毫无约束力。 第五,规范的形式不同。法的规范通过规定出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来给人们的行动指明方向,它有权利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两种基本形式。宗教规范则以强调人对神的服从义务为主,因为人在神面前是没有权利可言的。故宗教规范大多是义务性规范。 二者的联系: 首先,法在起源阶段同宗教有着一致性关系,每一种法律体系确立之初.总是与宗教典礼和仪式密切相关; 其次,在人类早期阶段,公共权力借助于神的力量的支撑,君主为了论证自己统治的合法性,往往把其统治的渊源归结于上帝、归结于神; 再次,宗教同法的价值有某些相通之处,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都包括“使人向善”,使社会有其秩序而不发生混乱,甚至使人们精神上有所依*与寄托; 最后,法和宗教都是实现社会控制的规范体系。

宗教对法制的影响

中西方法律思想的共通之处 中西法律思想存在许多的共通之处,不管是两者的历史渊源还是思想价值体系,都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我此次论述将着眼于中西法律思想形成和完善的过程,看这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都是怎样共同受到宗教的作用的。 说到中西法律思想的共通之处,宗教因素影响是不可或缺的。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这两种法律思想都不同程度上受到了宗教思想观念的影响,但这影响结果又各不相同。所以我将从中国和西方不同时期宗教对法律思想的影响展开阐述,通过举例来说明我的观点。 首先,中国传统社会具有政教分离的特点,宗教在人民生活中也不如西方社会受到重视,所以宗教对法律的影响看似是不明显的。但实际上宗教与传统法律却有着深层的联系:中国法律原初形态与宗教不分,法律运行中神灵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而汉代提的出“则天立法”,使宗教成为历代政治中法律权威性和神圣性的合理来源;随着宗教的世俗发展,善恶报应的宗教信仰成为传统法律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中国古代早期法律的形成与发展,法律与宗教紧密结合,主要通过“神意裁判”表现出来,即为鬼神定罪的审判方式。在发生难以解决的是非争执又无力通过人的行为来查明事实真相时,人们便祷求于神,以图通过神的意志来辨明是非。夏以前就有獬豸断案的传说,獬豸作为一种神兽,是宗教初级的一种图腾崇拜,人们相信它代表着公平与公正。后来中国治狱官吏的法冠、法袍上都绣有獬豸图案,即表明人们对执法公正的期望。 春秋战国以来,法家提倡强权政治与控制,法律被视作统治者实行压迫的工具。汉初基于对秦亡的反思,统治者选择了从“天”那里获得法律神圣性、权威性来源,“则天立法”成为论证国家公权力和社会秩序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的有效途径。董仲舒综合了阴阳五行家、道家和儒家等观点,从天人感应的角度系统地阐释了“则天立法”的内容,“天”不仅是宇宙世界的主宰神和缔造神,也是社会正义的创造神和仁义道德的化身。则天立法无疑是权力的宗教表达形式,其所象征的天人关系表明,天是人类行为的仲裁者、赏罚者。 随着佛道二教在唐宋以后的世俗化日渐深入,“善恶报应”的宗教观念开始深入人心并成为国人普遍信仰,对中国人道德、法律生活发生深刻的影响。人们都相信有一个全知全能的神,他知晓人间的一切善恶、掌管着世间的正义与公平,在人类自身不能对善行与恶行进行相应的惩罚与奖赏时,神就担负起了赏善惩恶的功能以恢复人间的正义。因果报应信仰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人们的心理,成为促进社会稳定的一道心理防线,弥补了法律正义上的许多不足。 而在西方传统社会,宗教的影响是广泛而又深远的。基督教对西方社会影响是全方位的,不仅触及规范层面、制度层面,更渗透到价值层面和精神层面。基督教为西方法律体系注入了神圣的信仰,同时多元的法律体系又为人们提供了法权的有力保障。宗教和法律相辅相成,共同维系和推动司法体系的健全、发展。 在西方社会早期阶段,公权力通常借助神的力量作为支撑,君主为了论证自己统治的合法性,往往把其统治的渊源归结于上帝和众神。宗教与法具有较大的相似性,二者都对社会行为具有一定的规范作用。宗教仪式往往渗透在立法和司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

主旨脉络:作者以西方所面临的所谓“整体性危机”,其实是法律与宗教过分绝缘化危机。这种绝缘化体现在:当代西方人认为法律 只不过是约束行为的规则,而宗教只不过是一种与道德相关的非常私 人的事情而已。而作者则认为法律不应仅仅是一整套的规则,也应该 同时一种信仰,而宗教也不仅是一套信条和仪式,是一种超验价值的 认同为起点。以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信仰和宗教信仰的缺失开始了本篇 的论述。首先论证了法律中的宗教(亦即宗教的法律性);其次为了 论证法律的宗教性这一殊相,作者论述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发展对这 一殊相的影响;其三,作者转向了对法律与宗教共相的论述,其从法 律与爱、法律与信仰、法律与恩典、法律与青年文化等方面展开,最 后以对二元论的摒弃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东方的神秘主义和西方的实 践主义无助于法律与宗教关系应然化的实现,这种实现在于整体性危 机的克服、在于二元论的否弃,二元论的屏弃是新思维产生的途径, 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应从“非此即彼”转向为“亦此亦彼”。 几点思考:1、宗教与信仰的混用书中大部分的宗教,是我们一般所说的那种宗教,但从全书看,他所说的宗教并不局限于狭义的宗教,许多时候还扩及到其他信仰。论证主题是法律与宗教还是法律与信仰?如果仅仅只有狭义的宗教能为法律的正义提供支撑,难道只有宗教能够提供正意的支持吗?如果这样,缺乏宗教传统的民族来说,它的法治的前途就非常暗淡了。同时,法律与宗教的联系是必然的吗?我还想知道在作者心里,法律与道德关系是什么呢?宗教、道德与信仰的关系又是什么?对于缺乏宗教传统的我们民族来说,难道意味着

法治的前途渺茫? (2)纵观该书,我们可以很容易发现,伯尔曼的命题并非是论证法律规则必然或必然为社会公众所信仰,而是在传统自然法的理论基点上,呼吁重视法律与宗教或传统的内在联系,并对宗教和传统的逐步失落给法律带来的正当性危机表现出深刻的忧虑。所谓法律信仰,不如说是对“法”的正义性的信仰,这种危机产生于法律与宗教(信仰)的分离,还是人们对正义认识的分裂?当代法律的危机是由于法律与宗教的分离,人们逐渐丧失了对于正义和信仰的追求,还是只不过因为大家对正义和信仰难以达成共识? 3、在我国是否可行???“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论作为一种神圣论述,与中国源远流长的缺乏神圣之维的思想文化不相协调,,梁治平教授在序中说到:“伯尔曼的思想无可指责的,他毕竟不是在谈论中国的问题。尽管中国存在着诸如佛教、道教、乃至于基督教。可都没有形成气候。在中国这片神奇的地方,不信仰宗教的占了人口的绝大多数。这一点也为大多数西方学者所困惑。15世纪当传教士利玛窦肩负着罗马教廷的使命,企图用基督教征服中国时,他第一个感受就是“中国所熟悉的唯一较高深的哲理科学就是道德哲学”。罗素在《中国问题》一书也曾指出,“中国文化的大部分内容可以从希腊文明中找到相似的内容,但是缺乏宗教与科学”。无论上述西方学者的论述是否正确,有一点总归是可以肯定的,中华文明有区别于西方文明的重大不同。我们的文化、我们的传统决定了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我们所需要的,“不是综合,而是分析,不是克服二元论,而是破除一元论”。

法律与宗教关系的法理分析

法律与宗教关系的法理分析 摘要:作为调整人类行为的规范,法律与宗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许多的法律思想都是来源于宗教,宗教也为对法律的信仰提供了内在的动力。法律与宗教在法理学的角度上来看,在内容上、信仰价值上和功能上都存着这一定的联系。本文从这三个方面简单阐述了法律与宗教两者关系的法理学分析。 关键词:法律;宗教;相互联系;法理分析 对比中西方法律制度的构建和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我们不难发现,其实目前国内的法制建设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虽然我们的法律规范已经很详细并具有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但是为什么在现实的运用仍有很多法律规范得不到执行。这与很多因素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在这里,仅仅是从宗教的视野角度来分析一下西方法律制度的外在环境,简单的思考一下宗教与法律的法理关系。 一、宗教的概述 要想了解宗教与法律的关系,首先要了解一下什么是宗教。宗教是人们的一种内心确信,是人们关于社会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直觉知识,以及对此终极意义的个人信仰。宗教的作用其实并不仅仅是供众人所信仰那么简单。宗教是一种连接社会的力量。在早期社会,宗教为人类的共同生活提供了一套共享的知识体系,通过这一知识体系人们就可以了解社会上出现的善恶,快乐与苦难。同一宗教指引的人们的行为方式也或多或少的有着同一模式。 宗教是人类社会规范体系中的一种,它与其他社会规范处于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的关系中。宗教的问题,不管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或者是从伦理学的角度,都是一个很深邃的问题。虽然我国信仰宗教的人数并不如西方社会中宗教信仰人数那么多。但是我们也可以了解一下西方社会中对宗教的信仰情况,思考作宗教是如何发挥他的社会规范作用的,进而为我国的社会规范建设事业提供一个侧面的借鉴。 二、宗教与法律 事实上,所有的宗教都包含着试图解释世界和人类起源的宇宙论。从更深层次来思考,人类的“起源”与“未来”的问题或多或少的都会涉及到每个人的生活方式。再观法律,法律同样会深入到每个人的生活之中。同样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与宗教之间有着怎样的法理联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法律与宗教在内容上的联系 在古代社会,法律与宗教有着密切的联系。开始宗教教义只是对教徒产生影响,并不是对所有的国民都起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些宗教禁忌逐渐的演变为习惯法而为众人所遵从,至此,法律观就寓于教义之中。在阶级社会产生以

法律与道德宗教的区别与联系

法律与道德、宗教的区别与联系 一、什么是道德 一种,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具有认识、调节、教育、评价以及平衡五个功能。道德往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然而,不同时代与不同,其道德观念都会有所变化。从目前所承认的来说,道德即对事物负责,不伤害他人的一种准则。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 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3. 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

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5. 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二)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利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1]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

宗教对西方法律思想形成的影响

宗教对西方法律思想形成的影响 ——读《法律与宗教》有感 青田法院牛文军 现阶段中国把法治作为法律理想,希望逐步建立法治社会,然而法律在整个社会中却无法被很好地信仰,一次又一次地被人们所抛弃、忘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的理念告诉我们,法律一旦不被信仰,法治社会建立的理想将成为空中楼阁,终将无法实现。法律如何被人们信仰,如何使得每个人在内心中形成对法律虔诚的敬仰与信任?这个问题,我们应该追本溯源地看一下西方法治的发展以期从中得到借鉴和经验。 法律在中国没有很好地被信仰,在与西方法治发展的对比之下可以看出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即为中国自古以来缺少一种类似于西方的宗教信仰即缺少法律信仰的宗教土壤。笔者认为宗教土壤在西方法治发展、法律传统的形成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故本文将重点谈及西方法律传统的宗教背景。 关于西方法律传统的宗教背景,美国伯尔曼教授的《法律与宗教》中有详细和权威的论述。在《法律与宗教》中,伯尔曼教授详细谈及了法律中的宗教,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发展的影响,并对受宗教影响的法律发展的未来展开了描述。首先,伯尔曼教授分析了法律与宗教在仪式、传统、权威、普遍性上的相似性进而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法律与宗教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如果希望法律不衰,我们就不能不重兴师范类具有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的本质上是宗教的献身激情”。2其次,他从历史的角度分析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发展的影响:从罗马皇帝们在公元四世纪皈依基督教开始到中世纪基督教占主导地位,再到启蒙运动时

期基督教的衰落,最后到近代基督教的重兴。从其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基督教在西方的发展大致是这样一个过程:产生——兴盛——衰落——新生。再次,书中谈到了宗教中的法律,将宗教中的信义体现出来的法律进行了一一列举,如写到了法律与爱、法律与信仰、法律与恩典以及法律与青年文化。最后,伯尔曼教授对法律和宗教的未来进行了描绘,预测了“世界法”将会如何形成。 西方宗教对法律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可以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从纵向的历史的角度来看,不同历史时期的宗教对法律的影响是不同的,但无论在哪个历史阶段,宗教都在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其次,从横向的具体制度和原则来看,宗教对法律的作用和影响可以在近代法律中具体体现出来,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制度、权力制约以及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一、不同历史时期宗教对法律的影响 (一)古希腊、古罗马时期 西方的法律与宗教之间有着长期而紧密的联系,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这种联系最早可以追溯到西方文明的源头——古希腊、古罗马文明。自公元1世纪基督教从犹太教脱离发展为独立的宗教后,其对于整个罗马的影响就没有停止过,以至于在公元3世纪,希腊—罗马文明终于让位给了基督教文明。基督教对古罗马的法律有着很深的影响,基督教信仰是贯穿古代罗马当时立法的新精神中的基本要素。 西塞罗在对于法律与宗教的关系上认为法律来源于神,它的使命就是将神的法律世俗化。他说:“真正的法律是符合自然的理性。它是永恒不变的,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这个法的主人和统治者是支配我们的一切的神。因为

法律与道德 宗教的区别与联系

法律与道德、宗教的区别与联系一、?什么是道德 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具有认识、调节、教育、评价以及平衡五个功能。道德往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然而,不同时代与不同阶级,其道德观念都会有所变化。从目前所承认的人性来说,道德即对事物负责,不伤害他人的一种准则。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 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3. 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

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5. 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二)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利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1]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

法律与宗教 “法律和宗教”是一个十分贴近生活的话题,不管是伯尔曼演讲的那个时代,还是如今,法律和宗教都是息息相关的存在。 在西方,宗教是个比较普遍的存在,各种宗教法也为日后的法律奠定了法律的基础。宗教给人的感觉是信条主义,是个人的信仰的一种自我约束,而法律则是给人的感觉就是以一种预防和惩罚犯罪的存在形式。正如书中所提到的:教会试图使道德法律化,而同样令法律道德化;它对各种罪孽实施法定管辖权。中国的宪政发展也是这样,总的宪法在那,但是很多法学家依旧在宪法的基础上,对于法律中的仁义继续进行探索。现代的法庭已经不再是封建社会官员垄断法律,而是有律师作为被告的辩护者,使得法律做到公正,并且可以依据实情酌情减刑,现在的法律有着所谓的“人情味”,其中的“人情味”很大程度上则是宗教思想的体现。 伯尔曼在书中写到“作为一个民族,作为一种文明以及作为人类,我们将有忍受旧时代死亡痛苦的坚韧毅力,有着对重获新生的热烈期望”,伯尔曼想要突破对旧时代的迷思和困惑,他告诉我们日后的时代不再是一个非此即彼、非彼即此的时代了,宗教和法律是相互渗透的,没有宗教的法律将会失去人性的美,从而变得教条主义;没有法律的宗教信仰将会变的盲目,甚至错误的宗教信仰会产生更为严重的罪孽。 法律和宗教都有这4个共同的基本要素:仪式、传统、权威、普遍性。伯尔曼对基本要素进行了一定的阐述,个人主义、理想主义以及民主主义这样的法律自由与宗教有着颇深的渊源,伯尔曼所期望的是宗教与法律相结合的一种信仰,从他的演讲中我们学到的不仅仅的法律和宗教相辅相成的发展史,也可以学习一种辩证的二元论的世界观,可以从事物的2个不同的角度出发,进行探索,继而得出自己最终的结论。

浅谈中国法律与宗教

浅述中国宗教与法律 引言宗教和法律代表了人类生活中两个基本的方面,法律意味着秩序,宗教意味着信仰。宗教和法律彼此制约,又互相渗透。宗教因法律而具有社会性,法律因宗教而获得神圣性。“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引自《法律与宗教》伯尔曼) 一、宗教与法律的联系 宗教是一部分人的精神需要,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世界范围内现实意义上的宗教都是劝人向善的,从历史上看,流传在东方的宗教主要是道德宗教。从某种意义上说,宗教也是社会的一种控制系统,它具有法律所没有的调整道德范围的规范,也是一种稳定社会的力量。在历史上,宗教曾对原始社会的习惯(如崇拜与禁忌等)产生过巨大影响。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原始社会的习惯逐步上升为奴隶社会的法。因此,宗教曾经对法的产生和发展有过重大影响。在古巴比伦和古印度,立法的指导思想往往表现为宗教观念。也有甚至把法律与宗教的教规、戒律等融和在一起的现象。欧洲中世纪时,宗教渗透到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教会法实质上成了一些封建国家的根本法。在当前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中,宗教对其法律仍然有一定的影响,宗教的观念在法律中仍然有所表现。 二、宗教与法律的区别

1、二者的作用不同。法律着重于支配和约束人们外在行为;宗教则侧重支配和约束人们的内心观念。 2、适用的范围不同。法律规定了世俗社会公民与公民、公民与国家、公民与社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宗教则规定了教徒对教主、经典和宗教教职人员虔诚信仰、崇拜皈依和供养的关系。 3、实施的方法不同。法律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施的普遍的行为规范;宗教则是依靠信教群众对宗教的崇拜、信仰和全身心的皈依来自觉贯彻执行其教理、教义和教规的。 三、宗教与法律的比较 中国是实行政教分离的国家,宗教在我国目前影响力并不十分广泛,虽然当政者必须考虑宗教的影响和作用,但是其作用还是主要体现在对教徒的约束和控制上,而法律则是对全体公民都有作用的规范体系,所以,两者作用的范围有很大差别,法律大于宗教。另一方面,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控制体系,在相应的宗教信徒范围内,可以起到几乎如同法律一样的调控作用,当然其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精神力量,一定的教规、戒律对于相应的宗教信徒而言就近似于法律,虔诚的教徒甚至比守法的公民更能信守律条。再者,两者对社会所起的作用的地位是不同的,前的地位高于后者。 四、中国宗教法律的情况 1、宗教立法情况

法律对宗教的影响

论宗教对法律的影响 摘要:宗教自诞生以来已有数千年的历史,发展至今它一直在国际社会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对政治、法律、文化、科学都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本文主要围绕宗教对法律的影响展开论述,首先对宗教的概念和起源进行了阐述,其次分析了宗教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宗教对法律的一般性影响,然后从重点论述的角度分别分析了西方社会主要宗教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以及我国主要宗教佛教对我国社会传统法律的影响,最后针对宗教对法律的积极影响以及局限性对法律的阻碍做了简要论述。 关键词:宗教法律关系影响

目录 一、引言 (3) 二、宗教的概念................................... 错误!未定义书签。(一)宗教的概念与宗教的起源 ............................ 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宗教与法律的相互关系 .. (3) (三)宗教对法律的一般影响 (4) 三、西方社会的宗教与法 (5) (一)西方社会宗教与法的概况 (5) (二)西方社会的基督教与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中国社会的宗教与法 (7) (一)我国社会宗教与法的概况 (7) (二)中国社会的佛教与法 (8) 五、宗教对法律的双重作用 (9) (一)宗教对法律的积极作用 (10) (二)宗教局限性对法律的影响 (11) 六、结论 (11) 致谢 (13) 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引言 宗教在世界上各个国家和民族中都存在。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哪个国家没有宗教。而且世界上有宗教信仰者的数量绝对多于无宗教信仰者。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有人群的地方就须有法律,法是文明社会的产物,与宗教不同,它使人们生活有序;宗教是人们对现实生活虚幻歪曲的反应。有苦难的地方就需要有宗教,它为人们提供一种心理上的慰藉。人不仅对物质世界有追求,也追求精神的寄托和升华,法律只能调控人们客观现实的活动,宗教则能为人们提供精神家园。因而法律与宗教是保证人类社会平稳和发展的两种重要手段。它们互相联系,互为补充,共同保障人类社会健康稳定协调发展。法在起源阶段同宗教有着一致性关系,每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确立之初,总是与宗教典礼和仪式密切相关。本文就西方社会与中国社会主要的的宗教对法律的影响作了初步总结,以期让大家对此课题能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 二、宗教的概念 (一)宗教的概念与起源 1、宗教的概念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一种文化现象,属于社会意识形态。主要特点为,相信现实世界之外存在着超自然的神秘力量或实体,该神秘统摄万物而拥有绝对权威、主宰自然进化、决定人世命运,从而使人对该一神秘产生敬畏及崇拜,并从而引申出信仰认知及仪式活动。在人类早期一些社会中,宗教承担了对世界的解释、司法审判、道德培养和心理安慰等功能。现代社会中,科学和司法已经从有些宗教分离出来,但是道德培养和心理安慰的功能还继续存在。宗教所构成的信仰体系和社会群组是

法律与宗教

法律与宗教 目录 〖内容摘要〗 〖关键词〗 〖正文〗 一、法律与宗教的相互关系 二、法律与宗教的共同点 三、法律与宗教戒律的关系 (一)、戒律制定的源起 (二)、五戒和法律的关系 结论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宗教产生的根源和基础在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低下,在于原始人对自然斗争力量的软弱,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宗教早在原始社会就已经存在。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宗教也不只是一套信条和仪式,它是人们表明对人生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它是一种对于超体验价值的共同直觉和献身。法律赋予宗教以其社会性,宗教则给法律以其精神、方向和法律获得尊敬所需要的神圣性。正如没有宗教的法律会丧失它的神圣性和原动力一样,没有法律的宗教会失去其社会性和历史性,变成为纯粹个人的神秘体验。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情感、直觉和献身,以及信仰。一个健全的社会必须兼具健全的法律秩序和健全的宗教信仰。 〖关键词〗 法律宗教信仰 〖正文〗 法律与宗教 一、法律与宗教的相互关系 通过强调法律与宗教的相互作用,我们可以逐渐认识到,它们不只是两种相互间有些关联的社会制度,事实上,它们乃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两个辩证地相互依赖的方面 --- 也许是两个主要方面。如果我们只单单强调这一点而忽视两者之间的其他关系,那么这种看法会抹煞在特定历史场合中两者之间的紧张对立。自然,这是人类学方法的危险 ---- 它倾向于把文化作为完整、和谐的整体来审视。有些写宗教问题的人类学家实际是把他们正在写的文化中的一切都当作宗教来看待;同样,有些研究法律的人类学家实际是把他们讨论的文化中的一切都看作说法律。 尽管有这种危险,我们必须由人类学对法律和宗教的看法开始,即注意到这样的事实:在所有已知文化当中,都存在着法律价值与宗教价值相互作用。在某种意义上,一切都是宗教;在某种意义上,一切又都是法律 ---- 恰如一切皆为时间和一切都是空间一样。人类随时随地都要面对未知的未来,为此,他需要相信超越他自身的真理,否则,社会将退化,将衰朽,将永劫不返。同样,人类处处、永远面对着社会冲突,为此,他需要法律制度,否则,社会将解体,将分崩离析。生活的这两方面处于对立之中,然而,若没有另一方,则任何一方都不能够完满。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这确是美国和西

法律与宗教

《法律与宗教》读书报告题目:读《法律与宗教》有感 学生姓名:胡伟科 学号:1710030204 专业班级:法学1702班 2018年 8月24日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话大概是每一个学法之人心中的金句,我们一次次谈论它、引用它,但其实也许我们并不懂它。这里所谓的“法律”指的是什么?法律为什么要被信仰?法律该如何被信仰?伯尔曼又是基于什么说出这句话?要解答这些问题,我们必须读一读这句话所由出的那本小书------《法律与宗教》。 所有社会中的法律,对于赋予它神圣性的宗教要素具有依赖,这些要素是仪式、传统、权威、普遍性。法律仪式和宗教仪式一样,通过戏剧化的方式来强化庄严的价值,仪式本身在强化价值的时候,其本身就是价值,“这种仪式一旦终止,法律便丧失其生命力”。法律和宗教同样注重传统和权威,“所有的法律体系都宣称他们的效力部分地建立在过去的延续性上面”,所以,传自过去的观念和判例——这兼具传统和权威因素——应该在当前和以后得到遵守,如果相同的案件不能得到相同的判决,法律将失去合法性。普遍性则指“概念和洞见的普遍性”,应该是指法律规定和宗教教义要求之间的一致性使法律被证立,体现为依据自然法理论得出的要求和宗教戒律的一致性。【1】 源于基督教之世俗信仰在激发和塑造西方法发展的方面起了重要作用。如,教会发展初期,罗马帝国的法律禁止基督教崇拜,这导致了基督教法学的第一条原则的诞生:公民不服从原则,即:与基督教信仰冲突的法律在良心上是没有拘束力的。举个例子就是,如果我信仰基督教,而世俗的法律禁止信教,这就有冲突,因为这个冲突违背我的基督教信仰,所以,这个法律是无效的。这个原则,应该是法律上信仰自由的最初表达。顺着作者的逻辑,自然的推论就是:“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一种机械的法条主义。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作为一个不信教的人,是难以理解作者如此看重法律和宗教的联接的作用的。作者认为,宗教为法律提供对于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关怀,而法律,如果没有宗教,仅仅是分配权利与义务,解决纠纷的技术性操作。在读这本书的时候,会感觉到作者的论述存在一个假定,即关于终极意义,关于生活目的的关注,只有宗教能够提供,但是,这个假定显然是不能成立的。自然法传统,自由主义,其本身就能提供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思考。 法律因宗教而获得神圣性,宗教因法律而具有社会性”。首先,宗教为法律提供了终极目的和终极价值,赋予了法律所追求的的正义观念等终极价值以神圣性。

法律的宗教性与法律如何被信仰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f73946665.html, 法律的宗教性与法律如何被信仰 作者:刘紫微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8期 摘要本文从法律的宗教性出发,初步探讨了法律如何被信仰这个问题和二者之间的关系。法律与宗教有着多向度的渊源关系,最为明显的是基督教的法律脱胎于宗教,带有明显的宗教印记,但在现代社会随着法律与宗教的祛魅化,法律的宗教性逐渐变淡、被人们所忽视,法律信仰危机凸显,面对这种情形,处理好法律与宗教二者之间的关系对我们来说至关重要,因此,要重视法律的宗教性,重构法律信仰,解决法律信仰危机。 关键词法律宗教性法律信仰法治 作者简介:刘紫微,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法理学、法治文化。 中图分类号:D90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005-02 法律作为现代社会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主要规范,只有被社会中的每个人所信仰,才能被自觉遵守,从而使整个社会良好有序地运行。一部能为人所信仰、所自觉遵守的法律应当是具有宗教性的法律。法律作为一套理性化的规则体系,它规范的只能是人们外在的行为,但作为具有独特意志和思想的个体,人的行为有其精神根源所在。外部规范人行为的是法律,内在规范人内心的是伦理与宗教,二者有着相似的作用。在现代法治社会的建设中法律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的建立,法律信仰危机的解决,对法律的忠诚和热情的重建,法律信仰机制的建立,关键在于我们要寻回法律的宗教性。 一、脱胎于宗教的法律——以西方法律与基督教的关系为例 在人类的发展史上,能被人所自觉信仰并视为行为准则的首推宗教,自宗教产生而来,无论是基督教还是伊斯兰教、佛教等,无论是哪个教派,总能被特定范围内的人自觉遵守。在所有文化里,法律与宗教具有四种共同要素,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豍。伯尔曼认为,这四种要素,都标志着人寻求超越己身之上的真理的努力。它们因此将任何既定的社会的法律秩序与这个社会对于终极的超验实体的信仰联系在一起。同时,这四种要素赋予法律价值以神圣性,并且因此而强化了民众的法律情感豎 法律、宗教不是孤立的两个领域,法律脱胎于宗教,以基督教为例,最初圣约是律法的形式,律法是圣约的内容。很多基督教神学家构筑了早期法律体系的雏形,开启了西方法治化之路,如托马斯阿奎便是其中的翘楚。西方法律传统的基本特质最终是建立在基督教信仰之上的,在西方法律制度全面建立的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时期,法律和宗教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法律与宗教关系的多向度追问

第26卷第8期河北法学 Vol.26,No.82008年8月 H ebei L aw S cience A ug .,2008 法律与宗教关系的多向度追问 杨建军 收稿日期:2008-03-14 作者简介:杨建军(1969-),男,陕西勉县人,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研究方向:法理学。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摘 要:作为共同调整人类社会的规范,法律与宗教存在着千丝万缕、多个向度的联系。从目的指向来看,法律与宗教都 关心人类生存的方式与意义;从思想和制度角度来看,法律中的许多思想和制度都发源于宗教和宗教规范;从西方法治建设的演进历程来看,西方法治的形成得益于人们从内心真正信仰宗教权威与规范的传统;从功能上来看,法律和宗教都有凝聚和调试社会等功能,共同成为维系社会的纽带。当下中国,深刻认识宗教与法律的多向度关系之于落实依法治国以及正确应对宗教社会问题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法律;宗教;法律信仰;法治 中图分类号:DF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08)08-0052-05 On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 Law and Religion YANG Jian -jun (Northw 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 ,Xi an 710063China) Abst ract:As the standard w hich both adjust the human society,the law and the religion have complicated rel ations in many ways.As their aims the law an d th e religion both care about the w ay and the significance of human -beings existence.So many thoughts and sys tems i n l aw originate from the religion and the reli gious standards.In the w estern history,the formation and evolution of the rules of law benefi t from the belief of religious authority and the traditi on of abidance the standard.The law and the reli gion both have the same functions as a soci al li nk.Now in China,profoundly a correct cognition to the relation betw een the religion and the law has a s i gnificant significance to run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 aw and the s oluti on of the religious questions. K ey words :law ;religion;legal belief;rule of law 作为共同调整人类社会的规范,法律与宗教 存在着 千丝万缕的联系。无论人们在内心是否真正接纳宗教,宗教都是我们这个社会不可回避的组成部分。而法律,则早已成为现代社会最主要的调整规范。今天,置身于东西方宗教相互交融的时代,面对形形色色的新兴宗教在世界各地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以及社会生活的世俗化和宗教信仰多元化共时发生与存在的现象,作为法律人我们不得不去关注法律与宗教的关联。从终极意义上来说,法律与宗教都关心人类生存的方式与意义;在思想和制度上,宗教曾经是法律的思想发源地和制度的供给者之一;从法治建设历程来看,在西方,借助于人们的宗教情怀,法治的信仰得 以被培植与传承,对宗教的信仰后来则被移情为对法律的信仰;从功能上来看,法律和宗教都有凝聚和调试社会等功能,成为共同维系社会的纽带,只不过,法律主要是维系人际关系的外在纽带,而宗教则主要是沟通人们心灵的桥梁。但是,这种外在与内在的划分只是为了解释与说明的方便,从人类生活秩序的建立来说,法律与宗教则都是社会秩序赖以形成的根基,二者存在着多向度的关联。 一、法律与宗教的意义关联 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宗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引导着人们的社会行动:其一,宗教是一种整合社会的力量和连接社会的精神力量,它使得单独的个人团结成为一个社会共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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