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绣产业的版权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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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绣产业的版权保护研究——从临摹作品的角度进行保护

作者:谭亚运

1.引言

在绣品不断商业化的过程中,刺绣产业作为一种文化产业,在版权领域中曾遭受一段时间的发展瓶颈。2009年“四大名绣”之一——苏绣出现了第一起版权侵权案件:苏州市绣皇公司侵犯著名作家刘令华作品《贵妃醉酒》著作权案,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绣皇公司侵权行为成立,判决其赔偿3万元1。此后刺绣被诉侵权的案件风起云涌,刺绣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版权危机”。2009年12月,苏州市知识产权局搭建了苏州市刺绣作品版权交易平台,使得刺绣者能够与书法家、摄影家和美术家们在线进行作品版权交易,有效的缓解了刺绣者与底稿作者的版权侵权问题。

上述侵权案件是刺绣者与底稿作者版权对接纠纷的典型案例。虽然苏州市搭建了刺绣版权交易平台,却远远没有解决刺绣作品被复制被仿冒的实践问题。笔者认为,版权问题仍然是阻碍刺绣产业发展的瓶颈。很多学者指出,刺绣产业版权纠纷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刺绣者在使用底稿作品时未与底稿作者进行版权许可交易,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另一方面刺绣者创作出来的作品也屡屡被他人临摹甚至仿冒而产生不正当竞争。2而笔者认为,基于底稿作品进行二度创作的刺绣是本身是一种临摹。而首次绣品发表后其他刺绣者进行的二度刺绣,也应当认定为临摹行为。本文中,笔者针对刺绣产业制作的特殊性,把刺绣作品定位于饱受争议的临摹作品。通过对临摹作品著作权定位,研究临摹刺绣作品的版权保护和利益分配,旨在平衡原稿作者、刺绣者和二度刺绣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刺绣产业的长远发展。

一、刺绣产业的版权问题

1、刺绣与版权

首先,刺绣属于美术作品,应受到版权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四大名绣“苏绣、湘绣、蜀绣、粤绣”,以及汴绣、汉绣、羌族刺绣、满族刺绣等地方民族刺绣都收录在民间美术类。而且根据我国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7项对美术作品的定义,“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而中国传统刺绣普遍是以针和线的特殊方式在底稿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的再次艺术创作。由此可知刺绣是一种特殊的美术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刺绣作品的作者,应当享有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各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刺绣作品,就会侵害其著作权。

其次,刺绣实质是一种临摹。刺绣是以原创作品(书法、绘画和摄影作品)为底稿进行的二度创作,而且首次创作后刺绣产业要发展还要面临着二次刺绣。这两次创作,实质上是后者对前者的临摹。版权保护与刺绣产业的发展息息相关。版权保护不到位,由此引发的版权纠纷会制约刺绣产业的发展,影响刺绣者的自主创新

1中国知识产权报/showArticle.asp?Articleid=13514.最后一次访问:2014年1月

2毛矛,张梅. 苏州刺绣产业版权保护研究[J]. 中国版权,2011,04:56-59

能力和刺绣品牌的市场竞争力。然而,我国关于临摹作品著作权的立法并不完善。而刺绣的版权保护中,临摹刺绣作品作者滥用其著作权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保护刺绣作品各版权主体的利益,需要构建一个健全合理的临摹作品著作权制度。笔者认为,这是刺绣产业发展亟需解决的版权保护难题。

二、临摹作品

1、临摹的概念

临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来讲,可以把临摹分为接触性临摹和非接触性临摹。所谓接触性临摹从本质来看等于复制,如拓印就是典型的接触性临摹;而非接触性临摹,即狭义上的临摹,又可以分为复制型临摹和创作型临摹两种。3复制型临摹是指在临摹过程中,作者只是对一幅作品进行单纯的临摹,达到难辨真伪的地步,这种临摹不具有独创性,也应当被视为是一种复制。如对书法作品以完全不改变作品形式的方式进行临摹,就是复制型临摹。创作型临摹是在作品中加入了临摹者独特的创作,以另一种形式表现出来,如将原来是二维的美术作品变成了三维的刺绣作品,这体现出了临摹者的艺术水平和创造技能,这从本质上来看是对原作

(本文探讨的刺绣临摹,属于创作性临摹。)品的演绎,是一种具有独创性的创作行为。

2、临摹是否侵犯版权:临摹与复制的区别

临摹作品是否应当成为著作权的客体,这个问题在学术界以及司法实践中一直具有争议。2001年著作权法的修改把临摹从“复制”的列举中删除,但却没有明确规范临摹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有学者指出,临摹作品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关键要看其是否具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要件:可复制性和独创性。4临摹作品是否侵犯版权,学术界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临摹侵犯原作者版权。这种观点认为临摹的本质是一种技艺性的智力成果,它在学习技艺的过程中,同时也将技艺得以运用。临摹者自己的主观感受一般都是建立在原来作品的形式和思想之上,并且临摹作品依附于原作品,所体现的外在形式和表达出的思想和原作品不可分离。5此观点把临摹作品和复制作品等同起来,认为临摹作品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第二种认为临摹完全不侵犯版权。这是我国知识产权界学者郑成思先生的观点。他认为简单的把临摹和复制完全等同起来,就像把有思想的人和机器等同起来了。临摹者对原作品进行临摹和机器简单的对原作品进行复制是完全不同的。高手无论其水平已经如何登峰造极,其临摹出的作品也只是尽可能接近,不可能完全一样,因为他们是人,而不是机器。6临摹本身其实也可以看成是一种创作,对于相同的作品来说,临摹者不同,其临摹出来的作品更加不可能完全一样。所以,临摹并不侵犯版权。

第三种则认为要根据临摹作品是否具有创造性来区分对待。如上文所说,非接触性临摹可以分为“创作型”临摹和“复制型”临摹。创作型临摹是临摹者在临摹作品中运用了自己的技巧,通过自己的布局,把原作品的内容或是部分内容与自己的创作融合在一起,或是在临摹作品的创造过程中加入自己创造性的劳动,这表现

3刘少荣. 临摹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2006.

4夏浩鑫. 临摹作品著作权问题研究[D].南京理工大学,2012.

5杨雄文.临摹与著作权法[J].中国版权,2006(6):105

6郑成思.临摹!独创性与版权保护[J].法学研究,1996(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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