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遗产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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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文化遗产保护论文

法国建筑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及现状

中文摘要:文章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法国的城市历史做了简单的介绍;第二部分,具体谈到法国建筑文化遗产保护的艰辛历程;第三部分讲到现行的保护措施;第四部分通过民众的心态反映法国国民对建筑保护的热情;第五部分通过三个实例来分析保护的策略和措施;第六部分为结语。

关键词:历史建筑周边环境保护区民间保护

一、法国城市历史概况(主要以巴黎为例分析)

随着生产力的提升和部落共同体的扩大,高度分散

的文明点逐渐聚合为较大范围的文明区域。

此时,在塞纳河边,出现了一座名叫西岱的荒凉而古朴

的的小渔村。公元58年,凯撒征服高卢地区,将拉丁

文化引进原始的高卢大地。罗马人最终用经济的繁荣来

同化高卢人,当时新建的城市多数是罗马式的:街道笔

直、整齐、呈南北、东西走向,市中心拥有一个宽阔的

长方形大广场以及包括政府机关、神庙、竞技场、公共

浴室在内的一批公共建筑。公元215年,罗马人在塞纳

河岸地区建造了一座新城—吕戈戴斯(LUCOTECE),这

正是巴黎真正成为一座“城”的开始。公元360年,罗

马总督于连·拉波斯把吕戈戴斯城正式命名为巴黎

(PARIS),从此这座城市就被称作巴黎,并一直沿用至今。

公元508年,克洛维正式建都于巴黎,建立了法兰克王

国,随着法国雏型的诞生,巴黎发展至今。

路易十四时期的巴黎市区二、法国建筑文化遗产保护历程

法国的建筑遗产保护历程是比较曲折的,它的保护体系的建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甚至对于保护观念的确立也是经过了长期的呼吁和论争,人们对于保护的对象、范围、方式等的完善经过了漫长的一个多世纪的努力。法国的历史文化遗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大类。艺术品属于动产,而建筑和自然环境等属于不动产。这些概念的确立是以相应的法律的颁布为标志的,进而形成非常完善的法律制度。因此可以说,法国的建筑遗产保护的核心应该是国家立法。总结一下,法国的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进程可以说是从点到面的过程。

1建筑文化遗产概念的产生和有关“历史建筑”的1913年12月31日的法律因为法国在欧洲历史上的中心地位,它拥有的历史建筑非常的多。但是,在19世纪中叶之前,大部分人还没有这方面的概念。有关建筑文化遗产的概念是在18世纪末的时候产生的。当时法国大革命使得整个法国的建筑文化遗产遭到了空前的破坏,在18世纪末期,这种意识随着新建筑的蓬勃发展对其产生威胁而产生,在那时,大量的文物建筑被砸、被转卖,甚至一块石头一块石头地被转作别的用途。一些保守派人士和具有前瞻性眼光的有识之士纷纷站出,通过各种方式,呼吁保护历史建筑。1825年,著名文学家维克多·雨果在《对破坏者的斗争》一文中疾呼:“法国虽然被那些毁灭性的革命者、惟利是图的商人所破坏,她还是拥有丰富的法国式文物古迹。我们应该禁止锤子继续破坏我们祖国的脸面。需要有一个法律来阻止这一切。这是我们需要做的……对于一个文物建筑而言,有两个方面值得注意:它的用途和它的美观。它的用途主要是对于拥有它的人而言,而它的美观则是对

所有的人而言。因此,所有人都没有破坏它的权利”。

随着民众的呼声越来越高,1830年,国家成立了专门研究历史建筑的机构,设立了历史建筑总监的职位。第一份历史建筑的分类清单在1840年产生,同时,成立了直接受内政部领导的历史建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的职责是对已经清点过的历史建筑进行技术分析并且负责必要的修复工程。1887年,法国颁布了第一部历史建筑保护法律。该法律确定“历史建筑”为一个法定的概念,并且明确了在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政府干预的范围。该法令在1913年12月31日经过修订和完善后,形成了在法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史上非常著名的针对“历史建筑”的“1913年法”。

该法律在后来经过了多达27次的修订。在这个法律中明确规定:“历史建筑”作为公众利益受到保护。同时,根据历史建筑的历史、艺术价值,规定了两种不同程度的保护方式:一种是非常严格的列级保护,要求对历史建筑从历史学的角度或者从艺术的角度来进行保护,其登录和保护的程序都比较严格。另一种是注册登记,原来是用来登记那些准备要列级的历史建筑的临时名册,后来则专门登录较为普遍的历史建筑。保护要求也相对简单,主要是对历史建筑的变化进行监督和有效的管理,以保持和体现其价值。

从此,“历史建筑”作为专门的一个历史文化遗产的概念被确定。至2000年,法国全国已经有列级保护和注册登记的历史建筑39000幢。

在1913年法律的基础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条例、政府决议,制订了一系列的鼓励性措施和惩罚性措施来保证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并且鼓励其向公众开放,以实现其社会和经济效益。2“历史建筑周边环境”的概念和1943年2月23日法律

20世纪初开始的技术革命、城市化等从根本上改变了城市的风貌景观,人们开始考虑不能仅仅保护那些杰出的但是孤立的文物建筑,而要关注与该历史建筑息息相关的城市的肌理、城市的景观。因为虽然建筑单体得到了保护,但是历史建筑的周边环境仍然没有具体法律的支持,处于保护的真空时期。某些已经被破坏的周围环境已经影响到了处于其中的历史建筑的美学价值和历史价值。

人们逐渐地意识到历史建筑与围绕它的空间是不可分离的。所有的邻近环境的改变,不管是自然的还是人工的,都会影响到人们的感觉。因此,在1943年通过了一个“历史建筑周边环境”的法律,建立了一个以历史建筑为中心的500m为半径的圆周保护范围。与“历史建筑”复杂的登录程序不同的是,一旦“历史建筑”被确定,在其周边便形成500米为半径的保护范围,在其中不能有任何没有得到特殊准许的建设,保护和历史建筑息息相关的自然元素(包括建筑周边的植被、绿地等),还要保护其周边的街道特征(包括铺地、街道构筑物等)。

由于在法国几乎每个市镇都至少有一个被列级保护或注册登记的历史建筑,因而其覆盖的范围是非常大的。因为每个建筑的情况不同,国家还会委派工作人员在现场进行非常细致的个案研究。3“保护区”的概念和1962年的法律

1950年的法国,刚刚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城镇面貌可以说是千疮百孔,有大量的城市中心区尤其是历史地区被定为“不卫生地区”,此时人们纷纷的拆除或者重建城市,但是很快发现:城市的特色风貌景观正在快速地消失。作为城市标志的历史建筑经过战争的蹂躏已经面目全非。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保护区”的概念和1962年的法律,同时明确了保护所要达到的是一个双重目标。“保护一个历史街区需要同时保护其外立面和更新其室内。修复的具体实施方法包括保护街区特有的性格,并且对建筑物进行整治,使得建筑物居住起来更加现代更加舒适。

直到1962年8月4日,法国的建筑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主要是在对历史建筑物和其周边环境的保护上。但是,许多城镇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美学价值就在于城市肌理和组成城市肌理的建筑与空间的协调整体性。1962年的法律确认了把历史文化遗产的范围向这种历史环境的扩展。城市更新的方式不仅是物质的更新,其更加重要的评价标准是能否改善环境品质以及带来新的活力。

此后,保护机构又提出了一个长期的保护和实施价值的规划(PSMV),它与一般城市规划具有不同的特性:A强调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协调的基础;

B强调对历史文化遗产价值的重现,是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修复和再利用的指导

C包含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容,包括社会、经济、功能等方面,考虑保护区内居民有关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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