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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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财资〔2010〕110号)、《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云财资〔2014〕153号)、《云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国有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租是指校属各单位在

履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职能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与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借是指校属各单位在履行教学

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职能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与其他行政事

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原则:

一、优先保证正常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需要;

二、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

三、按批准用途使用;

四、按核定标准收取费用;

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收入全额上交学校财务处和经学校批准的二级财务机构管理和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占为己有。

第五条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与教学无关的商铺、楼宇出租;

二、在保证教学实践的基础上,将部分公共服务设施限制时段向社会开放;

三、公办学校之间教室、学生宿舍临时租借;

四、以闲置校舍租赁方式举办混合制学校事项;

五、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租借学校的场地、设施、设备;

六、大学生双创平台租借学校场地;

七、其它出租出借事项。

第六条公务用车及办公用房不得出租、出借。

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四、经鉴定为不得使用的危险房屋或其它不具安全使用条件的设施、设备;

五、共有资产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六、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禁止出租、出借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业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并作出决定。

第九条学校所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包含委托后勤服务单位、校办企业管理的资产),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第十条经审批出租、出借资产的日常费用由承租方、承借方负担。资产出租、出借部门单位不得在编制预算的过程中申报已出租、出借资产的维修、维护费、保险费等支出预算。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规范程序、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职责: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事项的审核、报批和备案,对拟出租出借的房屋、土地及构筑物进行产权的界定,出租出借面积的核实。

三、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完成招标工作;对已出租资产进行后期监管,监管内容包括:

1.出租、出借合同的履行情况;

2.出租收益的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

3. 建立健全出租出借管理备案台账;

4.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财务处职责:负责对出租资产租金收支进行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上级部门财务检查等。

第十四条监察审计处职责:负责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重点检查,必要时对出租资产经营效益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后勤产业集团职责:负责保障出租、出借资产正常的用水、用电及水、电费的核算与收取;负责合同约定的其他与后勤保障服务相关内容的实施。

第十六条资产管理使用部门职责:负责本部门出租出借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按合同(协议)内容对本部门出租出借资产进行管理。

一、负责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事项申报审批手续;

二、负责对拟出租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三、参与出租事项委托中介招标工作,负责按照《云南财经大学经济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签订出租出借合同或协议;

四、负责出租、出借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收缴租金,督促承租者整改违约行为,按照签订的租借合同及租户名称建立应收账款辅助台账。加强收入管理和核算,做到应收尽收,及时入账;并定期向学校报告资产出租出借协议履行情况、收缴费情况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切实履行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承租承借人职责:承租承借人必须履行租借合同约定,服从学校管理,(承租人)按时足额缴纳租金;爱惜公物,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章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核、审批权限第十八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采取分类审批,审核、审批权限如下:

一、国有资产账面原值(含批量)低于100万元以下的资产出租、出借,由资产管理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连同学校出具的审批意见和中介机构编制的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批准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国有资产账面原值(含批量)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资产出租、出借,由资产管理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连同学校出具的审批意见和中介机构编制的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不论价值大小,应当由学校申请,省教育厅审核同意,报省财政厅审批;

四、临时性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国有资产出租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

第二十条学校各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履行资产出租申报审批程序的,一律不得对外出租。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出租期限,涉及动产的一般不得超过3年,涉及不动产的一般不超过5年。需要延长租期的,应根据资产情况、承租者经营内容、租金变更等因素严格履行上报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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