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权益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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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甲公司,已经持有乙上市公司7%有表决权股份:
(1)拟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再增持乙上市公司5%的有表决权股份:应当先购进3%,在持股10%时依法完成权益变动披露,然后再增持另外2%。
(2)拟通过协议转让取得乙上市公司5%的有表决权股份:直接受让该5%股份后,在持股12%时完成完成权益变动披露。
考点39:要约收购(★★★)(P281)
1.什么是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收购人在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系统之外,直接向股东发出要购买其手中持有股票的一种收购方式。
【提示1】要约收购仍然属于“场内交易”(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但并不通过集中竞价系统进行。
【提示2】要约收购可以分为部分要约和全面要约:(1)部分要约是收购人只愿收购被收购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全面要约是收购人愿意收购被收购公司的全部股份。
(2)不论部分要约还是全面要约,均是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的。
【提示3】收购人可以自愿发出要约收购,但触及强制要约收购义务时,应当发出收购要约,除非获得豁免。
2.要约收购的基本流程
(1)提示性公告
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提示】要约收购的发出,无须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事前核准,也不需要事先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2)公告
收购人自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起60日内,未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应当在期满后次一个工作日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3)预受要约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2018年案例分析题)
(4)股份的购买
①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拟收购的数量/预受股份的数量)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②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5)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6)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
(教材此处仍为旧规定,应是疏漏,本书使用《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新规定,建议考生按新规定把握)
3.收购要约的撤销与变更
(1)收购要约的撤销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2)收购要约的变更(2020年调整)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①降低收购价格;
②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
③缩短收购期限;
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4.要约收购方案中的核心要素
(1)收购期限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2)收购比例
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3)收购价格
①收购人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支付的最高价格。
(2018年案例分析题)
②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进行相应说明。
(2018年案例分析题)
(4)支付方式
①除另有规定外,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
②优先股可以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手段。
(5)公平适用收购条件
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上市公司发行不同种类股份的,收购人可以针对不同种类股份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5.对收购人的要求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6.对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要求
(1)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
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同时抄送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2018年案例分析题)
(2)在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3)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2018年案例分析题)
考点40:强制要约收购(★★★)(P283)
1.强制要约收购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2)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但符合“豁免情形”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2.强制全面要约收购
(1)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有表决权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豁免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符合“豁免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履行其收购协议,不符合“豁免情形”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2)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
(2018年案例分析题)
3.豁免情形
【提示】中国证监会在2020年3月20日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中取消了强制要约收购豁免的行政许可,即不再存在“直接豁免、简易程序申请豁免、一般程序申请豁免”的问题,符合豁免情形,直接完成过户即可,因此,考生直接把握12项“豁免情形”即可。
①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2019年案例分析题)
②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提示】按上述规定增持的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③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2015年案例分析题)
④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⑤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⑥因履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购回上市公司股份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并且能够证明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在协议期间未发生转移;
⑦因所持优先股表决权依法恢复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⑧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⑨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⑩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⑪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⑫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考点41:协议收购(★)(P286)
1.过渡期安排
(1)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
(2)过渡期内各方的义务
①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
②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③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2.管理层收购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间接收购取得本公司控制权的:
(1)该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1/2。
(2)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或者最近3年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得收购本公司。
本单元考点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