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镇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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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镇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17年9月27日太平镇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有关法律和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民主集中制。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依法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会议的准备

第三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一般举行二次,分别于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举行。有五分之一以上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四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上次会议的主席团负责召集。

每届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镇人民代表大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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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镇人民代表大会最后一次会议的主席团负责筹备和召集。

第五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召开镇人民代表大会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六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会议的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相关报告文件发给代表进行初审。

临时召集的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临时通知。

第七条镇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前,代表以选区联合组成代表团。代表团设团长一人、副团长一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八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上次会议的主席团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最后一次会议的主席团主持。人大主席、副主席为预备会议的执行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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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会议的举行

第九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第十条主席团主持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成员分组,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第十一条主席团设常务主席若干名,负责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个别调整。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议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二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可以设若干工作组,负责办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三条会议期间的各项报告和议案,由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必要时可组织部分代表进行专题审议。

根据法律规定,代表可以联名向大会提名人大、政府各职候选人,在大会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议案、质询案和罢免案。

第十四条根据需要,主席团可以安排代表进行大会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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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会规定的时限内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成员列席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党委领导干部、政府内设机构、群众团体、驻镇单位负责人,经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驻本镇的上级人大代表,可以应邀列席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通过的各项报告的决议和选举结果,应于当日或次日公布。

第四章议案、建议的提出和处理

第十七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设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议案的审查,并提出议案审查报告。

第十八条主席团、镇人民政府可以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代表议案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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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议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符合议案的形式要求。

主席团、镇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有关负责人应当签署,并加盖公章;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有领衔人,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签名。

提交议案的同时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议案可以在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或会议期间提出,但不得超过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

第二十一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根据代表审议意见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二条主席团审议议案,可以邀请议案领衔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门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如果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提交镇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在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可以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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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研究决定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二十六条镇人民政府、有关组织,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结果,应当向下一次的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报告、计划和预算审查

第二十七条镇人大主席团、镇人民政府应当向人大会议报告工作,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八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人大会议提出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同时将有关资料一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九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镇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以及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大会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六章选举、接受辞职和罢免

第三十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选举镇长、副镇长。

镇人大、政府的各职候选人人选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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