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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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篇一:简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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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康燕
来源:《学理论·中》20XX年第11期
摘要: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有些地方优越性非常明显,对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有益的参考借鉴价值。

如:提高对程序公正独立价值的认识,实现法律公正;刑事案件认罪程序简化审,提高办案效率;切实执行证人出庭制度;提高司法的信息化水平,促进司法公开。

关键词: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公正;效率;司法公信力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XX)32-0085-02
20XX年3月9日至29日,笔者参加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组织的高级检察官代表团,赴美国就刑事司法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学习、考察、交流。

21天内,先后前往联邦最高法院、美国检察官协会、旧金山高等法院、加州第二上诉法院、加州检察长办公室、阿灵顿地区法院、阿灵顿检察长办公室、费尔法克斯郡法院、马里兰州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普林克斯、霍夫、吉尔逊&里昂律师事务所,以及美国三立国际集团总部等单位,听取了曾经担任过检察长、高级法官、行政官员、
律师的教授授课,和在任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部分管理人员进行了充分交流。

交流中,考察团简要介绍了我国的司法制度特别是检察制度,以及中国的法治建设成果,使我国的司法制度得到了正面的宣传,理正了美国司法同仁对我们国家人权保障、司法公开、检察监督等方面的认识。

特别是有关美国同仁对我国检察机关所行使的法律监督职能表示了极大的关注和兴趣,也深感在美国同样存在法院判决不公乃至腐败等问题,也亟须司法改革,应该借鉴中国的检察制度强化司法监督。

同时,通过学习考察,感到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有些地方优越性也非常明显,特别是在树立公平正义的绝对理念,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对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有益的参考借鉴价值。

一、提高对程序公正独立价值的认识,实现法律公正
公正司法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础,党的十八大报告特别强调“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将“公正”放在更加重要和突出位置。

对于司法人员来说,公正司法这一理念的树立尤为重要。

参观联邦最高法院的时候,支撑大法庭的柱子下压着石龟,据介绍所代表意义是“慢而稳”,体现的是公正执法的终极理念。

实际上在各类案件的办理中也确实体现的是公正理念。

说到底没有公正的效率越高只会越错。

要在理念上树立起公平正义,在制度上就要建立起相应的司法责任制,这也是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

在美国学习的21天时间里,处处可以感受到法治的感觉,小到司机看到路口stop的牌子,不管有车没车,有人没人都按规定停3秒的
做法,大到辛普森案件等彰显证据规则的适
篇二:美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摘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一个概念起源于美国。

经过数十年的发展,美国在立法、司法、行政等领域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美国现代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显著特点是制度化和标准化,这一特点对我国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在当前社会转型期,我国应当平衡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完善二(:美国司法制度对中国的启示)者之间的衔接机制,更加审慎、灵活地推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制度化。

关键词:非诉讼纠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制度完善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adR)作为一个概念起源于美国,其本意是指20世纪70年代以来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目前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程序或机制的总称。

①美国是现代adR发展较早、较为成熟的国家,其实践经验对其他国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本文通过考察现代adR在美国的发展特点,分析这一机制对于矛盾多元化社会中纠纷解决的功能和优势,进而提出我国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路和措施。

一、制度化与标准化:美国现代adR的显著特点
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美国法院系统和律师主导的adR运动不断发展,adR逐渐获得官方的承认和支持,并在国家的鼓励和推动下向纵
深发展。

从这个角度来看,美国adR运动也是adR被制度化的过程。

②到了20世纪90年代,美国联邦层面出台了一系列有关adR的立法,这标志着adR的制度化与标准化。

美国现代adR的制度化与标准化主要通过四个方面的立法得以体现:
1.司法改革的相关立法。

美国国会曾于1988年通过了《法院附加仲裁法》(courtannexedarbitrationact),该法授权联邦地区法院使用仲裁机制解决纠纷,并设置了联邦法院附设仲裁的基本机构。

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民事审判改革法案》(civilJusticeReformact),该法案启动了改革联邦法院系统的“降低民事诉讼开支和迟延计划”(civilJusticeExpenseanddelayReductionPlan),要求所有联邦地区法院制定实施adR的计划,并授权法院通过调解、小型审判和简易陪审团程序来处理案件,同时鼓励发展中立评估项目。

2.行政改革的相关立法。

1990年,美国国会颁布了两部旨在推动联邦政府在行政纠纷解决中使用adR的法案。

一部是《行政争议解决法》(administrativedisputeResolutionact),该法授权联邦政府在大多数行政纠纷解决中使用adR,并要求联邦政府在所有对商品和服务的标准合同中增加有关adR的条款。

该法还将联邦仲裁与调解局(FmcS)的权限扩大到可以为联邦政府提供调解培训。

另一部是《协商立法法》(negotiatedRulemakingact),该法为联邦政府机构的协商行为规则建立了一个框架,指定FmcS作为联邦政府机构进行协商制定法规的潜在主持人、召集人和调解者。

这两部法案都在经过了5年的试行期后被确立为美国的永久性立法。

篇三:美国公民诉讼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公民诉讼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张猛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青岛266510)
学号:20XX021657
摘要:公民诉讼制度是美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一个特色,探讨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的形成、内容及其性质,能够指出了我国现行环境诉讼制度的一些不足。

通过对比,以期对我国环境法制的完善有所帮助。

关键词:公民诉讼美国环境保护
我们需在这里分别一下,公民诉讼和公益诉讼:
所谓公益诉讼,是指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有的学者解释说,“公益诉讼”并非一个既定的法律术语,顾名思义,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在内地,目前只有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属公益诉讼。

美国的“公民诉讼”实际上包括针对排污者的公民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针对行政机关的公民诉讼,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针对不能根据法律履行自己职责的环境保护机构的诉讼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前者,主要是针对违反法定义务的排污者的诉讼,原告与被告是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的法律主体,法官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

后者,主要是针对负有环境监管职责而疏于履行的行政机关。

针对行政机关不作为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一
般只限于该机关的非自由裁量范围,对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范围内的讼争,法院一般不会进行审判。

这也是由美国“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政治体制所决定的。

一、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之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原告资格的确立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键性问题。

美国《清洁空气法》第304条对公民诉讼条款规定为:任何人都可以对(包括美国政府、行政机关、公司、企业、各类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污染空气的行为提起诉讼,而对公民未作任何利益关联的限制规定,即不需要原告证明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利益遭到了侵犯。

这是最早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条件。

只要某人能够说明,他有权使用或享受某些自然资源或他本人的生计依赖此资源,尽管资源的所有权并不属于他,他也并不是某一污染行为的直接受害人,但可以“保护公众利益”为由提起诉讼,而且,公民诉讼中的公民绝非仅指自然人,实际上任何个人、团体,包括企业、州政府乃至关国政府,只要受到“实际的损害”,便可以提起诉讼。

但是,我们需要在这里需要提出的是:公民诉讼的提起如果过于宽泛,则可能不当地影响主管机关执法上的资源调配,也可能大幅度增加法院的负担。

因此,法律对公民诉讼制度的例外主要包括:
(1)当环保局局长或政府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污染源已经开始并且积极诉讼联邦或州法院采取措施时,便不得提起公民诉讼。

如果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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