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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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
第一节民事权利主体
民事权利主体的概念:
民事权利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
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与法人:
要特别注意自然人与公民概念的区别。
关于法人成立的要件 (应同时具备4项条件)
关于法人的分类
非法人组织:现实生活中,除了自然人和法人之外,还有大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团体。
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等。
这里需引起注意的是:要注意法人与非法人之间的区别。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而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它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关于代理及其种类:(涉及代理的概念、法律特征、代理种类、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及其后果等内容)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所为的法律行为,而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其中,代为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为民事法律行为,并承受法律后果的人,称为被代理人。
代理活动涉及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等至少是三方主体,其整体是代理法律关系,
2.代理的法律特征
3.代理的种类
《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包括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
4.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如果得不到本人的追认,第三人也没有撤销其意思表示,则该代理行为无效,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表见代理及其后果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属于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主要意义在于维护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保护善意相对人,保障交易安全。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即在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因向第三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民事责任而遭受损失的,只能向表见代理人追偿。
第三节担保法律制度
一、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资信,以确保债务的清偿。
1987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担保法律制度,l995年《担保法》颁布和实施,对担保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作了规定。
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对担保物权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从原则规定到法律的具体适用,共同形成了我国较为完善的担保法律制度
担保的种类:
(1)人的担保(是保证人的保证)
(2)物的担保
(3)定金担保
二、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从2007年10月1日施行。
《物权法》除了通过具体规则将《担保法》有关抵押、质押和留置的具体规范做了修正,它所确立的以下几项重要制度对银行业有重要影响。至少要掌握以下5方面的变化。
(1)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定规则
《物权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进一步肯定了担保物权的法定原则,即“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2)主从合同的效力关系规则
《物权法》就设立担保物权的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的关系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的原则与《担保法》第五条确立的规定不同。《担保法》第五条没有区分物权担保合同还是保证担保合同,而一概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这就确立另有约定的补充机制。
(3)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法定例外规则
该条规定表明: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并不是绝对的,可能受到法律另有规定的挑战,这里的“法律,应该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文件。
(4)物保与人保并存的处理规则
对既有保证(人保)又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物担保(物保)的处理问题《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确立了三个层次的规则:其一,允许债权人按照约定的机制来处理物保与人保并存的问题,并且如有约定则必须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其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务人提供物保的应先执行;其三,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的,则由债权人选择。很显然前述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有明显的好处。
(5)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对此理解,应注意以下几点:(1)二法不一致的,应该适用后者的规定。(2)《物权法》未作规定的问题,《担保法》有关规定仍然可以适用。(3)《担保法》司法解释有不同于《物权法》规定的,应该适用后者。
第四节公司法律制度
我国《公司法》于1994年颁布实施。修改后的《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公司法》共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的资本制度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是:
(1)强调资本法定。(资本必须以章程加以确定,并应由股东认足、缴足或募足)
(2)强调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
(3)强调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
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终止制度:
公司终止主要有两种情形:(1)公司破产。(2)公司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