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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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实义务之浅谈

内容摘要:本文首先对配偶权及夫妻忠实义务进行简要阐释,然后谈及婚姻法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再而阐明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结果及民事制裁。最后就立法上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

关键词:配偶权夫妻忠实义务民事制裁立法问题

正文:

现今,随着时代快节奏的发展,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生活也更加丰富多彩。以前不常见的事,现在也都成了相当平常之事。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我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于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准改嫁,从一而终。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宫六院,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一个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而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只有被称为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资格,其余只能处於从属地位。我国古代的妇女在这种制度下,倍受压迫,没有充足的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女性终于有了保护自己的武器——《婚姻法》。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4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签发命令,婚姻法自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这部法律明确宣告,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虽然男女平等了,但是在家庭中,是否真的平等了呢?答案毫无疑问,是否定的。“包二奶”现象日益严重,家庭暴力日渐突出,因此,引发了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婚姻法再次修定。从“婚姻自由”到“夫妻忠实”。

2000年时,有这样一件罕见之事。在四川省泸县,在丈夫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时,妻子却出了这么一招:以一纸诉状吧“第三者”告上法庭,请求时诉称“第三者”侵犯其“配偶权”,致使其夫在家施用暴力,请求法院判决第三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万元。而该法院也予以受理作出判决,被告与原告之夫通奸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侵害了原告的合法的人格利益,具有违法性,构成侵权,判决停止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这个案件,是有关配有权的问题。我想由其引出配偶权以及夫妻忠实义务的论述。

(一)配偶权即夫妻忠实义务概述

配偶权的概念,乃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臻完善的。在英美法国家看来,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我国学者对此有一些不同的看法。杨立新在其《人身权法论》中认为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①他的这个观点比较准确的解释了配偶权。应该主要包括:1、夫妻姓名权;2、住所决定权;3、同居义务,或同居权;4、忠实义务,或贞操请求权;5、日常事务代理权;6、相互扶助的义务。

夫妻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第一、它要求夫妻之间互负不为婚外性生活的不作为义务,也即行为上必须是积极的不作为,任何一方均不得违反。第二、它要求一对夫妻以外的其他人都负有不得破坏该对夫妻的贞操的义务,任何负有该义务的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性生活,即构成了对夫妻忠实义务的侵害。对于其基本法律性质的定位,理论界也是有很多争议看法,但我认为,由于配偶权是夫妻双方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其权利主体是夫妻双方,所以其所派生的出来的每一项都是权利和义务的混和体。夫妻忠实义务也不例外。夫妻一方不仅负有忠实义务,同时享有要求对方忠实的权利。缺少了任何一个方面,夫妻忠实义务都是不完整的。而且,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我国婚姻法忠实义务规定的必要性

在我国婚姻法修订以前,对于“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这个问题,学界存在着激烈的争论。总的归结起来,有这三种观点:

(1)“无为说”②因为这观点认为,在当时的婚姻法中,夫妻忠实义务其实已经隐含在其中,不需要也没有必要把其抬上台面,所以法律可以不对此另作规定。

(2)“不通说”在他们看来,把夫妻忠实义务写进婚姻法,这个用意是很好的,但是其可行性相当小,甚至可以说根本行不通。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搞婚外情的人着实不少,对自己的配偶不忠现象很是严重。如果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忠实义务,那不违背方,就有权寻求法律的帮助与救济,不论是自行捉奸还是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或者通过其他的途径,不可避免的是要上演一场场捉奸闹剧。这样的结果并不是立法机关和公众所希望看到的结果。

(3)“倒退说”③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现在非传统的两性关系正在发展,如果把夫妻忠实义务归进法律,则是立法及社会道德的倒退。

然而,这三种观点都有其各自无法克服的缺陷存在。正好这些缺陷证明了夫妻忠实义务存在的必要性和正确性。简单来将有四个方面的意义:首先,是我国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在法律上的的根本要求。其次,在法律上规定,便于对行为的界定,给双方提供一个准则和救济方式。再次,法律规定,设立夫妻忠实义务,使夫妻能够循法而为,有利于优化人口和子女的成长。最后,法律对其加以规定,为其他调整婚姻关系的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依据。④总而言之,新婚姻法的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立法惯例,有其特殊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有其特殊的必要性。

(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后果及民事法律制裁

在修订后的婚姻法中,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主要有两种: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对于对于配偶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侵权行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受害方的救济措施:第一,请求离婚。第二,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这种民事法律制裁存在的必要性也是很清晰的。同样可以用夫妻忠实义务存在的意义这几点来陈述民事法律制裁的必要性。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实施民事法律制裁是夫妻双方共同一致的内在要求;是对配偶、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的要求;有利于保障我国的一夫一妻制;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性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民事法律制裁的确定,还社会以公序良俗,还法律以尊严。

对于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及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第三者,他们的行为侵犯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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