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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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
工程质量管理细则(试行)
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5]12号)文件要求,2015年起将对太原市既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为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意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水平,保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质量,实现预定的节能目标,特制定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的通知》(晋建质字[2014]63号)(三)《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
(四)《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建字[2015]35号)
(五)《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六)《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七)《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八)《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九)《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十)《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
(十一)《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建科[2008]126号)
(十二)《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建科[2009]261号)
(十三)《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十四)《热量表》(CJ128-2007)
(十五)《电子式热分配表》(CJ/T260-2007)
(十六)《散热器恒温控制阀》(JG/T195-2007)
(十七)其他有关的行业规范和标准
二、参建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一)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4、应按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之前,各参建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均要签订《质量终身负责制承诺书》、《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接受授权意见书》。
5、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按照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6、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7、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
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二)设计单位
1、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4、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5、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三)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应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相关项目负责人。
5、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四)监理单位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