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孩子上学监护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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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孩子上学监护人是谁
孩子上学监护人也依然是孩子的父母亲,就是说,在学校期间学校并不是孩子的监护人,因为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人范围没有学校,如果父母死亡或者父母没有监护能力,孩子的监护人就是成年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这些近亲属,或者国家有关部门。
▲一、民法总则中孩子上学监护人是谁?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
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
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
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二、学校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吗?
学校并非学生的法定监护人。
我国未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其中并不包括学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仅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学校与学生只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因此学校在未成人侵权或者被侵权的案件当中只承担过错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的大小来承担民事责任。
分析学校是否有过错应从学校
的职责来看,如果学校在对学生的教育及管理当中的确存在过错,则学校就应对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很多人开始关心孩子上学期间的监护人是有很重要的原因的,那是因为现在很多孩子在上学期间总是无缘无故的遭受到其他人的伤害,或者孩子自己不小心磕磕碰碰的这些意外事故。
学校不可能需要承担作为父母的一些监护职责,但学校对孩子是有管理义务的,学校只要尽到了监管的职责,就不需要对这些意外事故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