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犯罪构成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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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犯罪构成体系

[摘要]

犯罪构成理论被学者们誉为刑法学王冠上的宝石。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方面曾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其问题也日益彰显出来。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进行一些局部的调适和修正。

[关键词]

犯罪构成;缺陷;完善

一、犯罪构成体系代表性理论

(一)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

目前,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普遍认为,犯罪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具体如下:

1.构成要件符合性

即犯罪首先必须是符合刑法典各本条及其他刑罚法规规定的某

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这是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

2.违法性

即犯罪应当具备违法性。由于构成要件是反社会的侵害行为的类型化,故在通常情况下,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具有违法性。但是,一些违法性组却事由虽然也符合构成要件,实质上却不违反法秩序,因而不成立犯罪。

3.有责性

犯罪的成立除了要求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之外,还要求

行为人具有责任,即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反行为对行为人加以非难。

(二)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

前苏联社会主义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理论诞生较晚,但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史过程。1938年出版的《刑法总则》教科书,全面地论述了犯罪构成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这四个要件。1946年特拉伊宁教授的《苏维埃刑法上的犯罪构成》一书出版,它全面、系统地论述了犯罪构成的概念、意义和犯罪构成理论的体系结构。

(三)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移植前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新中国建立初期,老一代刑法学者即通过翻译、介绍等方式引入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并开始对这一理论进行研究。1957年以后,由于法律虚无主义的泛滥,犯罪构成理论成为法学中的“禁区”。随着我国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的颁布,犯罪构成重新开始成为刑法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我国的犯罪构成模式被公认为是“平面耦合式”的。

二、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存在的缺陷

(一)将犯罪客体作为构成要件并不合适

犯罪客体实际上保护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犯罪客体就是被侵犯的法益,但是某种行为是否侵犯了法益等等并不是由犯罪客体所决定的;主张犯罪客体不是要件,并不会给犯罪定性带来困难。

犯罪客体要件与其他要件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地位是不一样的,犯罪客体是说明犯罪行为侵犯的法益,而犯罪客观要件是解释行为侵犯法益的表现形式;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关于犯罪客体是构成要件的观点来自于前苏联。

(二)在认识观上和犯罪成立的方法论上存在结构安排的弊病其一,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在认识观上缺乏对国家刑罚权的抑制和对公民权利保障的伸张,使犯罪构成体系被入罪机能所支配,造成对民众权利应有关怀的出罪机能的缺失。其二,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在判断犯罪成立的方法论上存在结构安排的弊病。具体又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我国犯罪成立体系的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犯罪构成的解决体系。这种体系与犯罪概念是背道而驰的。我国刑法实务中,犯罪成立问题通常是由犯罪构成承担。所以,犯罪概念是脱离于犯罪成立体系的,刑事违法性特征作为犯罪概念的重要特征,由于没有相应机制的支撑,不能发挥认定犯罪成立的作用。其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意外事件等犯罪成立阻却事由都被排斥于犯罪构成体系以外。其四,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四要件中,客体要件无存在必要。在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里,刑法中的客体就是指行为指向的人或物,即法益,而不是某种社会关系。

三、完善我国犯罪构成体系

(一)将犯罪客体从犯罪构成中排除

犯罪客体并非判断犯罪的要件,而是确定成立犯罪后才得出的结果。因为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

系”,刑法是否保护某一特定的社会关系,需要判断该社会关系是否被犯罪行为所侵害,在确定该行为是犯罪行为之前,是不能确定该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属于犯罪客体的。而该行为被确定为犯罪之后,该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就一定是犯罪客体。由此可知,犯罪客体不是认定判断犯罪成立的要素,只是确定犯罪之后的必然结论。修正刑法理论对犯罪构成的定位,将犯罪构成看作认定犯罪的必要条件,而非唯一标准。在认定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后,再用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加以判断。

(二)完善犯罪构成的要件

从法律性质来看,行政法律与刑事法律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从行为性质来看,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与的差别不大,只是情节不一样。某一种违法行为,如果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仅仅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需进行行政处罚即可;如果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严重,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对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司法人员只能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将其排除出犯罪。

保持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框架,可以不断丰富完善犯罪构成要件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考虑将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作为一个新的要件纳进犯罪构成之中,既可以采用英美法系双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分为消极要件和积极要件;也可以采用我国传统的四要件体系,将其作为一个新的第四要件从而替代犯罪客体。

四、结语

对于犯罪构成理论,要根据目前的现实情况考察它是否能基本满足我们的需要,不能盲目的全盘肯定或否定,要客观的评价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并对它加以完善。立足于我国自身的法律文化体系,对现行的犯罪构成进行完善是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应有出路。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95—98

[2]房静静.从刑事推定视角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完善[j].法

制与社会,2009.5

[3]齐文远.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54—56

[4]冯亚东.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完善性分析[j].现代法学,2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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