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城镇地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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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地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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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按照街道(乡、镇)—街坊(村)—宗地三级进行编号。

3.3.2.1 街道(乡、镇)划分与编号
街道以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的界线划分街道,其编号从行政区的西北角开始,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连续编号;乡(镇)的编号应与行政编码相同。

3.3.2.2 地籍街坊(村)划分与编号
a.地籍街坊是指以主要道路、河流等线状地物中心线(或一侧)围成的地籍管理单元,街坊大小以不超过100个宗地为宜;街坊编号是以街道或乡(镇)为单位,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连续编号。

b.当道路、河流面积较大,可以街道为单位,将分割街坊的道路、河流,分别列为一个路街坊或河街坊。

其编号方法与其它地籍街坊一致。

c.村街坊是指行政村或自然村的范围;其编号以乡(镇)为单位,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连续编号。

3.3.2.3 宗地划分与编号
a.独立使用权宗地。

一个地块内,只有一个土地使用者。

b.共有使用权宗地(简称共用宗地)。

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块土地,其界线难以确定的,这一地块为共用宗地。

共用宗地内的土地面积可按如下方法分摊:(a)有分摊协议书的按协议分摊;
(b)按建筑物占地面积分摊;
(c)按建筑面积分摊;
(d)先确定每个使用者各自使用的面积,再按建筑面积或建筑占地面积分摊公用面积。

c.特大宗地。

根据以下方法处理:
(a)以独立核算单位划分为若干个宗地;
(b)以用途不同划分为若干个宗地;
(c)以道路、河流为界划分若干个宗地。

d.宗地编号。

以地籍街坊或村街坊为单位,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连续编号。

e.空地、公共设施与宗地一样,统一编地籍号。

f.城乡结合部,农户穿插在街道范围内的,划入街道编号;城镇用地穿插于乡(镇)管理范围内的,划入乡(镇)编号。

3.3.3 土地使用者及土地权属性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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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1 土地使用者以批准或登记的名称为准。

土地使用者性质。

行政事业分别填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个人住宅填个人。

企业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见表2)填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如:国有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

3.3.3.2土地权属性质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

3.3.4土地权属来源及使用权类型调查
3.3.
4.1土地权属来源及证明资料
a.合法有效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b.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c.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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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个人使用的土地,由四邻认可,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e.单位使用的土地,由四邻认可,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f.其它有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3.3.
4.2 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
a.划拨
b.出让
c.国家作价出资(入股)
d.租赁
e.授权经营
f.其他
3.3.5 界址点、界址线确认要求
3.3.5.1 宗地界址的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亲自到现场共同指界。

临街、临巷或土地使用者已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且用地图上的界线与实地吻合时,可只有本宗地指界人指界。

3.3.5.2单位使用的土地,须由相邻各方法人代表共同现场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附录A);个人使用的土地,须由户主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户籍簿。

法人代表或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由委托代理人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及委托书(附录B)。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应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3.3.5.3征地范围内已作为公共道路、公共绿地、水利工程及其它公共建设的部分,不能确权给原征地单位。

3.3.5.4 历史用地没有权属文件的宗地,经审核后,一般按土地使用现状确定界址。

3.3.5.5 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附录C)上签字盖章。

3.3.5.6宗地界址有争议的,调查人员应现场调解处理。

现场调解不了时,在调查记事栏上写明争议的原因,并标出有争议的地段,待以后依法调解处理。

3.3.5.7所有宗地界址点,应按规定设置界址标志(附录D)。

3.3.5.8违约缺席指界的,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a.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址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b.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址线由调查人员依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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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必须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a、b两条确界自动生效。

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见附录(附录E)。

3.3.5.9指界人认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可参照3.3.5.8条的规定处理。

3.3.6 记载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应在现场记录于地籍调查表上,并绘出宗地草图。

3.3.7 地籍调查表主要内容
地籍调查表主要内容包括:本宗地地籍号及所在图幅号;土地座落,权属性质,宗地四至;土地使用者名称;单位性质及主管部门;法人代表或户主姓名、身份证明号码、电话号码;土地使用权类型;批准用途、实际用途及使用期限;界址调查记录;宗地草图;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地籍勘丈记事;地籍调查结果审核。

3.3.8 地籍调查表填写要求
3.3.8.1地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与实地一致,各项目填写齐全,准确无误,字迹清楚整洁。

3.3.8.2填写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同一项内容划改不得超过两次,全表不得超过两处,划改处应加盖划改人员印章。

3.3.8.3每宗地填写一份。

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完的可加附页。

3.3.8.4地籍调查结果与土地登记申请书填写不一致时,按实际情况填写,并在说明栏内注明原因。

3.3.9 宗地草图
宗地草图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界址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实地记录,是处理土地权属的原始资料,应现场绘制。

3.3.10 宗地草图的内容
宗地草图的内容包括:本宗地号和门牌号;宗地使用者名称;本宗地界址点(包括相邻宗地落在本宗地界址线上的界址点)、界址点号及界址线,相邻宗地的宗地号、门牌号和使用者名称或相邻地物;在相应位置注记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确定界址点位置、界址边方位所必须的或者其它需要的建筑物、构筑物;指北线、丈量者、丈量日期等。

3.3.11 宗地草图的要求
3.3.11.1宗地草图规格为32K、16K、8K,比例尺为任意比例尺,但比例尺分母必须是100的整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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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2 宗地草图上所有数据必须与实地勘丈数据一致,并现场记录、现场绘制。

字迹工整、线划规则,不得涂改。

3.3.11.3 勘丈数据均须标注,界址点边长注在界址线外,其余数据注记在界址线内。

3.3.11.4 用2H —3H 铅笔绘图并注记,数字注记字头朝北、朝西,斜线注记字身应垂直于斜线。

3.3.11.5 宗地过小时,可放大绘出,过大时可分幅绘制或适当缩小比例尺。

4 土地利用分类
土地利用分类以土地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等因素为主要依据进行归纳和划分。

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56个二级类。

按照《土地利用分类标准(报批稿)》(附录F )的地类名称、编码、含义划分地类,并将地类编码在图上标注。

5 土地利用情况调查 5.1 行业用地调查
5.1.1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附录G ),将行业划分成了门类、大类、中类、小类,结合河南实际,本次调查的行业划分取至中类。

5.1.2 在地籍图上用带分数标注。

例如:H D
Z ,Z 为宗地号,D 为地类编码,H 为行业代
码。

5.1.3 以宗地为单位进行调查,按照土地使用者的行业进行划分。

5.2 闲置土地调查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未经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 5.2.1 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开工建设的土地;
5.2.2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5.2.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5.3 空闲土地调查
空闲土地是指城乡存量建设用地中处于空闲状态的土地,主要包括无主地、废弃地、因原批准使用单位撤销、迁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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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完成城镇地籍调查的地区,主要指《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 1001-93)确定的“其他用地”(即各种未利用土地、空闲地等其他用地)。

5.4 低效使用土地调查
低效使用土地是指现使用的土地不符合集约用地指标的;与城市规划用途不符需要迁建的;产业结构调整需要退出的原企业用地;旧城区待开发改造的土地;高等院校校区超过规定的用地指标的土地;因产品滞销、经营不善等原因亏损的企业用地;课题研究或科研内容、科技力量明显落后的事业单位用地;设施陈旧、社会利用效益低的公用设施、公共建筑用地等。

5.5 批而未供土地调查
批而未供土地是指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满一年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土地。

5.6 供而未用土地调查
供而未用土地是指已办理供地手续或批准使用土地,未按约定实现动工建设的土地。

5.7 城镇土地级别与级别地价调查。

采用当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级别记载。

5.8 以上内容按宗地调查,填写在城镇土地利用情况调查统计表(附录H)内。

6 地籍控制测量
6.1 地籍平面控制测量
6.1.1 地籍平面控制网的基本精度和布设方法
6.1.1.1城镇地籍首级平面控制网原则上在国家A、B、C高等级GPS大地控制基础上布设,施测适当密度的D级或E级GPS网。

6.1.1.2加密控制点可在D、E级GPS控制网基础上,采用一、二级光电测距导线施测,其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

加密的控制点也可采用GPS快速静态测量方法施测。

6.1.2 地籍平面控制点的密度
6.1.2.1一般情况下,地籍平面控制点(基本控制与加密控制)的埋石点密度为:1:500地籍图每幅不少于3个,1:1000地籍图每幅不少于6个。

6.1.2.2地籍图根点(含各等级控制点)的密度,通常每平方公里应布设 100—4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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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3地籍平面控制点的布设应顾及航测像片控制点连测的要求。

6.1.2.4各等级地籍基本控制点和加密控制点均应埋设永久性标志,地籍图根点可根据要求埋设永久性标志。

6.2 高程控制测量
高程控制点布设应满足航测像片控制点连测要求。

6.3 首级平面控制网选择
地籍首级平面控制网的等级根据城镇地籍调查区域面积大小,按表3选择。

首级高程控制网应以国家各等级水准点为起始数据,采用等外水准施测。

6.4 各类导线网的主要技术指标与测量要求
一、二级导线和图根导线可布设成附合导线、结点导线,导线作为首级控制时,宜布设成多边形格网,其技术要求见下列各表(表4-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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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n —测站数;Δ=L+R-360注:测回指照准目标一次,读数4次;
2.)
(610D b a -⋅⋅+为仪器标称精度。

7 界址点坐标测量
测定界址点坐标的方法有解析法、图解法两种。

7.1 解析法测定界址点坐标是利用地籍控制点起算数据及实测数据(距离和角度),按公式计算求得。

解析法测定界址点坐标的方法有极坐标法、截距法、距离交会法、直角坐标法、前方交会法等,根据不同的条件使用不同的方法施测。

7.2图解法是利用量取界址点之间、界址点与其邻近地物点的关系距离在图上确定界址点位置,界址点坐标可以在图上图解获得。

图解法确定界址点位置的方法有平板仪法、图解交会法。

7.3 界址点平面位置精度见表15。

8 测绘地籍图
8.1 地籍图的内容
地籍图内容主要包括数学基础、地籍要素、地物要素和有关的土地利用要素等。

8.1.1 数学基础
数学基础包括平面坐标系、高程基准、内外图廓线、坐标格网及注记、控制点及注记、比例尺、图幅编号与注记等。

8.1.2 地籍要素
8.1.2.1各级行政界线。

省界、市界、县(市、区)界、乡(镇)界、街道界,当各级行政界线重合时,只表示高级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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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2权属界线。

宗地界址点、界址线、地籍街坊界线(村街坊)、城乡结合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界。

8.1.2.3地籍号。

区(县)编号、街道(乡、镇)号、街坊(村)号、宗地号。

8.1.2.4地类。

按照《土地利用分类标准(报批稿)》规定土地利用类别码注记。

8.1.2.5宗地座落。

包括行政区名、道路名(地名)、门牌号等。

8.1.2.6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

宗地内能注记得下的权属单位名称应注记,个人用地可不注记。

8.1.2.7宗地面积。

标准分幅地籍图上不注记宗地面积。

8.1.3 地物要素
8.1.3.1建筑物、构筑物
a.实地面积大于等于6m2的固定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和占地情况。

b. 固定的永久性建筑物要测绘其占地状况,在建筑物右上角用分数形式标注层数和结构,即12/2,分子为层数,分母为建筑物结构代码,见表16,同一栋建筑物层数不同的应分别标注。

层高低于2.20m的不作为一层。

c.实地占地面积大于6m2的台阶、有柱雨蓬、花坛、花池等应表示,不落地的阳台、雨蓬不表示;
d.建筑物外围小于50cm×50cm的装饰性细部(如墙面外砖柱)可舍去;
e.室外扶梯、楼梯等允许包括在建筑内,不落地的可舍去;
g.建筑群内井式建筑中大于6m2的天井或院子须表示;
h.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表示;
i.城墙及垣栅应表示;
8.1.3.2 道路
a.道路以两旁宗地界址线为界。

道牙石线是界址线的要表示,不是界址线的酌情表示;
b.道路中间、两旁的小绿地、小花池、花坛、行树可不表示;
c.道路附属物、里程碑、指路牌不表示;
d.桥梁(立交桥)、大型涵洞、隧道用相应符号表示,且须符合投影原理;
e.地下道路、架空道路用相应符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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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郊区道路若有确切的界址线的,必须在图上标明,并表示出路肩线。

8.1.3.3 水系
a.河流、湖泊、坑塘等水域以堤、岸为界绘出,有界址线的标明界址线和界址点;
b.河流中线为界址线时,按实际河流中心标绘,当河道变迁时,界址线随之变迁;
c.地下河流、地下排水沟不表示;
8.1.3.4 地貌
a.地籍图上不用等高线表示地貌。

b.山区、丘陵区须表示大面积斜坡、陡坎、路堑、路堤、台阶路时,可适当注记台地、低地、道路交叉口、大面积农地等处的散点高程。

8.1.3.5 土壤植被
a.公园及各宗地外大面积绿化地、街心花园、城乡结合部的农田、园地等用土壤、植被符号表示;
b.宗地内的绿地、花坛、零星植被可不表示。

8.1.3.6 其它
a.一般电力线不表示,但35KV以上高压线及塔位应表示;
b.通讯线、架空管线一般不表示,但与土地他项权利有关时应表示;
c.地下室一般不表示,但与土地他项权利有关的大面积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等应表示;
d.宗地内部的次要道路、水塔、花坛、纪念碑及与权属界址无关的围墙可不表示,危险品仓库、保密车间应注记;
e.农贸市场内的摊位、临时售货棚不表示。

8.1.4 土地利用情况
闲置土地、空闲土地、低效使用土地、批而未供土地、供而未用土地按宗地调查,需要表示时,可分别用x、k、d 、p、g字母在图上标注在地类编码之后。

8.1.5 注记
除地籍要素全部注记外,还应注记河流名称、地名、有特色的地物名称和有关的土地利用要素等。

地籍图图式图例见附录(附录I)。

8.2 宗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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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宗地图是土地证书和宗地档案的附图,一般用32K、16K、8K,从基本地籍图上
蒙绘或复制,宗地过大或过小可调整比例尺绘制,但比例尺分母必须为100的整数倍。

8.2.2 宗地图的内容包括:本宗地号、地类号、宗地面积、界址点及界址点号、界址
边长;邻宗地号及邻宗地界址示意线等。

宗地图样图见附录(附录J)。

8.3 城镇地籍图的平面位置精度指标(与图件比例尺相关的精度指标)表17
8.4 地籍图的成图方法
8.4.1 解析法
以已知控制点为依据,根据野外测量的距离、角度等数据,解算出全部界址点坐
标,并将解析界址点展绘在图上。

以解析坐标和解析边长为基础,勘丈其它地籍要素的
位置和几何图形,经宗地草图的勘丈数据检核后成地籍图。

8.4.2 部分解析法
采用解析法测定街坊外围及街坊内部明显的界址点的坐标;用图解法勘丈街坊内部
的其它界址点及有关要素的平面位置。

以解析法测定的界址点为基础展绘街坊图,再依
据宗地草图勘丈数据装绘街坊内部成地籍图。

8.4.3 全野外数字法测绘地籍图
利用全站仪或GPS实地采集界址点、地物点及其它有关数据,现场绘制草图,借助
计算机及配套的数字测图软件,编辑生成数字地籍图和宗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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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图件整饰及数据库建设
9.1 图件接边
9.1.1 相邻图幅内图廓线两侧的各种界线、地物、地类的位置误差小于等于图上
1.2mm,两边各配赋误差的一半后严格接边;误差大于图上1.2mm时,须查明原因,必要时应到实地复核后再进行接边。

9.1.2 接边后不得在图面上出现不合理现象或逻辑错误。

9.1.3 接边后须按附录(附录K)规定,对每一幅地籍图进行整饰。

9.2 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
9.2.1 前期调查成果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数据库建设工作。

9.2.2 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9.2.3 数据库内的界址点原则上根据实测的界址点成果输入数据产生。

9.2.4 平面与高程基本控制点以及其它设有固定标志的控制点,均须入控制点数据库储存,并记录控制点的类型、等级、测量方式、地面标记、点之记等相应属性信息。

10 面积量算与汇总统计
10.1 面积量算
10.1.1 面积量算一律利用计算机完成,根据各种界线的连续点位坐标串,使用辛普森公式计算。

10.1.2 量算面积前,要注意进行坐标串的检查,避免出现各种界线的打折现象。

10.1.3 面积量算的单位为m2,面积取值保留到0.01 m2,计算机取值保留到小数点后六位。

10.2 数据统计和汇总
10.2.1 在面积量算的基础上,根据《以街道为单位宗地面积汇总表》(附录L)、《城镇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附录M)、《城镇土地利用情况调查统计表》(附录H),按街道(乡、镇)、区(市、县)、市逐级统计汇总。

10.2.2 为了保证面积量算和统计汇总的准确性,必须进行下述面积逻辑检验
10.2.2.1 同一街坊内,各宗地面积之和必须与街坊面积相等。

10.2.2.2同一街道内,各街坊面积之和必须与街道面积相等。

10.2.2.3同一区内,各街道面积之和必须与区总面积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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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4 同一城镇各区面积之和必须与城镇总面积相等。

10.2.2.5城镇各行业用地面积之和必须与城镇总面积相等。

12. 地籍调查成果资料
12.1 地籍调查技术设计书
12.1.1 航空摄影设计;
12.1.2 控制测量设计;
12.1.3 像片连测设计;
12.1.4 成图类型及作业程序设计。

12.2 地籍调查成果
12.2.1 地籍调查表;
12.2.2 地籍勘丈原始记录;
12.2.3 宗地草图;
12.2.4 原始调绘片(航测成图时应提供);
12.2.5 调查工作底图。

12.3 地籍平面控制测量成果
12.3.1 外业观测记录测量手簿及其它原始记录;
12.3.2 控制点网图;
12.3.3 航摄分区像控点布设图;
12.3.4 数据处理中生成的文件、平差计算资料及成果表;
12.3.5 点之记、环视图、测量标志委托书、选点和埋石资料;
12.3.6 接收设备、气象及其它仪器检验资料。

12.4 细部测量成果
12.4.1 解析界址点成果表;
12.4.2 像片调绘资料(航测成图时应提供);
12.4.3 标准分幅地籍图及电子文档;
12.4.4 标准分幅数字线划图(DLG)及电子文档(航测成图时应提供);
12.4.5 标准分幅地籍影像图及电子文档(航测成图时应提供);
12.4.6 土地利用情况图。

12.5 地籍图分幅接合图表
12.6 面积量算及汇总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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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1 面积量算原始记录(包括与理论面积较差);
12.6.2 以街道为单位宗地面积汇总表;
12.6.3 城镇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
12.6.4 城镇土地利用情况调查统计表;
12.6.5 其它相关统计表格。

12.7 航摄成果资料
12.7.1 相应比例尺的黑白、彩色、彩红外航片一套;
12.7.2 航片索引图2份,航片清单2份;
12.7.3 影像数据硬盘一份(包括机载GPS、IMU测量资料);
12.7.4 数据存储清单3份(TIF格式彩色、彩红外数据分别记录1份);
12.7.5 技术设计及项目技术总结1份;
12.7.6 航摄审批资料1份;
12.7.7 航摄鉴定表1份。

12.8 文字成果
12.8.1 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实施方案;
12.8.2 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技术方案;
12.8.3 城镇地籍调查工作报告;
12.8.4 城镇地籍调查技术报告;
12.8.5 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更新)报告;
12.8.6 城镇土地利用现状与潜力分析报告。

12.9 数据库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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