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城镇地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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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地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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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按照街道(乡、镇)—街坊(村)—宗地三级进行编号。

3.3.2.1 街道(乡、镇)划分与编号

街道以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的界线划分街道,其编号从行政区的西北角开始,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连续编号;乡(镇)的编号应与行政编码相同。

3.3.2.2 地籍街坊(村)划分与编号

a.地籍街坊是指以主要道路、河流等线状地物中心线(或一侧)围成的地籍管理单元,街坊大小以不超过100个宗地为宜;街坊编号是以街道或乡(镇)为单位,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连续编号。

b.当道路、河流面积较大,可以街道为单位,将分割街坊的道路、河流,分别列为一个路街坊或河街坊。其编号方法与其它地籍街坊一致。

c.村街坊是指行政村或自然村的范围;其编号以乡(镇)为单位,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连续编号。

3.3.2.3 宗地划分与编号

a.独立使用权宗地。一个地块内,只有一个土地使用者。

b.共有使用权宗地(简称共用宗地)。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块土地,其界线难以确定的,这一地块为共用宗地。共用宗地内的土地面积可按如下方法分摊:(a)有分摊协议书的按协议分摊;

(b)按建筑物占地面积分摊;

(c)按建筑面积分摊;

(d)先确定每个使用者各自使用的面积,再按建筑面积或建筑占地面积分摊公用面积。

c.特大宗地。根据以下方法处理:

(a)以独立核算单位划分为若干个宗地;

(b)以用途不同划分为若干个宗地;

(c)以道路、河流为界划分若干个宗地。

d.宗地编号。以地籍街坊或村街坊为单位,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连续编号。

e.空地、公共设施与宗地一样,统一编地籍号。

f.城乡结合部,农户穿插在街道范围内的,划入街道编号;城镇用地穿插于乡(镇)管理范围内的,划入乡(镇)编号。

3.3.3 土地使用者及土地权属性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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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1 土地使用者以批准或登记的名称为准。

土地使用者性质。行政事业分别填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住宅填个人。企业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见表2)填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如:国有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

3.3.3.2土地权属性质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3.3.4土地权属来源及使用权类型调查

3.3.

4.1土地权属来源及证明资料

a.合法有效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b.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c.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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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个人使用的土地,由四邻认可,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e.单位使用的土地,由四邻认可,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f.其它有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3.3.

4.2 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

a.划拨

b.出让

c.国家作价出资(入股)

d.租赁

e.授权经营

f.其他

3.3.5 界址点、界址线确认要求

3.3.5.1 宗地界址的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亲自到现场共同指界。临街、临巷或土地使用者已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且用地图上的界线与实地吻合时,可只有本宗地指界人指界。

3.3.5.2单位使用的土地,须由相邻各方法人代表共同现场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附录A);个人使用的土地,须由户主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户籍簿。

法人代表或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由委托代理人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及委托书(附录B)。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应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3.3.5.3征地范围内已作为公共道路、公共绿地、水利工程及其它公共建设的部分,不能确权给原征地单位。

3.3.5.4 历史用地没有权属文件的宗地,经审核后,一般按土地使用现状确定界址。

3.3.5.5 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附录C)上签字盖章。

3.3.5.6宗地界址有争议的,调查人员应现场调解处理。现场调解不了时,在调查记事栏上写明争议的原因,并标出有争议的地段,待以后依法调解处理。

3.3.5.7所有宗地界址点,应按规定设置界址标志(附录D)。

3.3.5.8违约缺席指界的,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a.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址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b.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址线由调查人员依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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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必须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a、b两条确界自动生效。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见附录(附录E)。

3.3.5.9指界人认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可参照3.3.5.8条的规定处理。

3.3.6 记载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应在现场记录于地籍调查表上,并绘出宗地草图。

3.3.7 地籍调查表主要内容

地籍调查表主要内容包括:本宗地地籍号及所在图幅号;土地座落,权属性质,宗地四至;土地使用者名称;单位性质及主管部门;法人代表或户主姓名、身份证明号码、电话号码;土地使用权类型;批准用途、实际用途及使用期限;界址调查记录;宗地草图;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地籍勘丈记事;地籍调查结果审核。

3.3.8 地籍调查表填写要求

3.3.8.1地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与实地一致,各项目填写齐全,准确无误,字迹清楚整洁。

3.3.8.2填写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同一项内容划改不得超过两次,全表不得超过两处,划改处应加盖划改人员印章。

3.3.8.3每宗地填写一份。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完的可加附页。

3.3.8.4地籍调查结果与土地登记申请书填写不一致时,按实际情况填写,并在说明栏内注明原因。

3.3.9 宗地草图

宗地草图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界址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实地记录,是处理土地权属的原始资料,应现场绘制。

3.3.10 宗地草图的内容

宗地草图的内容包括:本宗地号和门牌号;宗地使用者名称;本宗地界址点(包括相邻宗地落在本宗地界址线上的界址点)、界址点号及界址线,相邻宗地的宗地号、门牌号和使用者名称或相邻地物;在相应位置注记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确定界址点位置、界址边方位所必须的或者其它需要的建筑物、构筑物;指北线、丈量者、丈量日期等。

3.3.11 宗地草图的要求

3.3.11.1宗地草图规格为32K、16K、8K,比例尺为任意比例尺,但比例尺分母必须是100的整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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