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宗教工作如何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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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工作如何依法行政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我们建立一个现代的民主法制的国家所需要的。我们过去管理宗教比较习惯于行政的方式,或者单纯依靠政策来管理,我们要有一个转变,以后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一是宗教立法要健全,二是法治观念要加强,三是执法体制要完备。我们的法制还不健全,比如《宗教法》现在还没有出台,现在国务院出台的《宗教事务条例》是全国综合性行政法规。管理宗教事务不是干预宗教界的内部事务,而是管理与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相关的事务。管理的目的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打击犯罪。管理工作要实现两个转变:一是从习惯的行政直接管理转变为依法的间接管理;二是从防范型的应急管理转变为服务型的常态管理。还要实现社会化管理,即把宗教属于社会性的部分纳入社会管理体系,如财产审计、福利保障、医疗卫生、公共设施建设等。

对行政执法的新要求

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为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进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现结合民族宗教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民族宗教工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是我国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强化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根本依据。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作为实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行政部门,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任重而道远。因此,全面领会《纲举》精神,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开展工作,是搞好新形势下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的根本保证。

近年来,我市民族、宗教工作行政管理工作在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完善监督机制、提高工作人员民族和宗教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是,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还存在差距,主要体现在:制度建设的系统性、规范化和有效性还需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行为的内部监督机制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还需进一步健全;少数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还比较淡薄,在执法过程中还存在执法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当

前,民族和宗教工作正处于改革的关键时期,在这种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不仅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而且是适应民族和宗教工作改革发展新形势,为民族和宗教工作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构建良好社会和法制环境的迫切需要。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切实把依法行政贯穿于民族和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忠实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紧紧围绕民族和宗教工作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增强民族和宗教工作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意识,提升其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工作效能,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民族和宗教工作持续稳定协调健康的发展。

(二)总体目标

经过五年努力,在全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基本实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开展工作的目标:

——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民族、宗教工作管理体制基本形成。民族和宗教工作执法行为更加规范,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民族和宗教工作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违法行政行为明显减少。

——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以及民族、宗教工作的发展需要制订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为民族和宗教工作部门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民族和宗教工作部门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民族和宗教事务工作依法管理进一步强化,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惩处,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逐步形成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各级民宗局向社会全面、准确、及时地提供民族和宗教工作管理信息,民族和宗教工作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探索形成高效、快捷的防范、化解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法律风险的机制,使民族、宗教工作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建立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的机制。建立完善民族和宗教工作部门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显著提高民族和宗教工作系统的行政监督效能。

——民族和宗教工作部门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法制意识明显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民族和宗教行政和经济事务,并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应对各种风险。

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六项基本原则

民族和宗教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必须把维护国家利益、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权益作为民族和宗教工作依法行政工作的出发点;必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必须把民族和宗教工作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作为依法行政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行政管理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和循序渐进的统一;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的统一,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

(二)六条基本要求

民族和宗教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合法行政。各级民宗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民族和宗教工作管理和执法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必须依法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不得作出影响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增加管理相对人义务的决定。

——合理行政。各级民宗局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程序正当。各级民宗局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各级民宗局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益关系时,应当回避。

——高效便民。各级民宗局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诚实守信。各级民宗局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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