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工作责任制度

招投标工作责任制度
招投标工作责任制度

招投标工作责任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阳光工程”,推进廉政建设,加强和完善我县公共资源招投标县场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工作责任追究对象

与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工作有关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活动,招投标活动服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招投标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等,尚未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本制度规定追究工作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二、工作责任追究范围

(一)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责任追究

1、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招投标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管

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协调配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追究相应的工作责任:

(1)不明确领导分工或不落实职能科室(机构)及人员的;

(2)不重视招投标管理制度建设,或管理不当造成招投标纠纷和投诉的;

(3)不落实县招标办的各类督查意见书或(处理建议)及协调明确的有关工作事项的;

(4)不按招投标县场准入管理等规定上报本部门发现、纠正、

查处的有关招投标过程中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情况的;

2、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杜绝各种应

进场而不进场或规避进场交易行为的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追究相应的工作责任:

(1)对应统一进场的各类交易,擅自准许在场外交易或授意业主单位、采购人、产权人等采取任何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2)对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发生的应进场而不进场或规避进场交易的行为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查处及其他严重失管失察

的。

3、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监督,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和管

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应的工作责任:

(1)交易前不按规定审查审核或不认真审查审核,发生对招标人和招标项目的条件审核、对投标人资格审查出现明显差

错,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2)交易中不按规定对交易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的;

(3)交易后对交易双方在合同签订、履约过程中违约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不予监督、纠正,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4)其他违反规定不履行监管职责的。

4、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查处力度,及时纠正招投标活动中的各

种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应的工作责任:(1)对发生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各种招投标违规行为,不主动予以监督和查处的;

(2)对县招标办移送的各类处理建议或监督意见,未能及时查处和纠正的;

(3)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管理不严,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有关原单位(部门)的工作责任追究

各级机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作为业主单位、采购人或产权人进场交易(包括按规定进场而未进场或规避进场)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服从统一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应的工作责任:

1、规定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2、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交易程序等有关管理规定的;

3、在交易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有串标、泄密、收受贿赂等违纪

违法行为的;

4、与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履约合同等方面违反有关规定的;

5、下属单位或辖管单位的各种违反招投标工作规定及违纪违

法情况发生的;

6、有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招投标活动服务机构的工作责任追究

公共资源招投标中心作为招投标活动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各项交易的规定要求,组织交易活动,提供交易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应的工作责任:

1、不按交易服务规范要求提供交易服务,影响交易效率的;

2、不按交易服务规程要求组织交易活动,造成交易纠纷或引起交易投诉的;

3、对发现的违规交易行为不及时报告,或放任纵容的;

4、工作人员在交易过程中有借工作之便参与违规交易、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5、有其他违反操作规程规定的。

三、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一)县招标办为招投标工作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招投标工作责任追究的具体事项。

(二)招投标工作责任追究应纳入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县招标办根据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

(三)符合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实施以下不同追究方式:

1、情节较轻的,予以责令整改,由县招标办下发责令整改书。

2、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由县招标办提出建议,报经市招投标管委会领导同意后,以县招标办名义发文通报。

3、情节严重的,由县招标办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莲县住建局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日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