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整治; ⑸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⑹加大损毁土地复垦修复力度; ⑺加强补充耕地立项管理、提高标准、严审规划设计、严格
验收; ⑻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严禁边整边荒,或将耕地通
过撂荒、破坏质量等方式变为未利用地; ⑼对因生态退化等导致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的,不得纳入土
地整治项目并用于占补平衡。
实行“五严”:⑴严格按规划批地用地;
⑵严禁突破规划设立新城区和开发区;⑶严
禁随意修改规划;⑷严格划定城市边界、永
久基本农田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⑸严格控
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采取串联式、组团式、 卫星城式布局,避让优质耕地。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二、耕地保护新政解读
2、严格占用耕地审批。 ⑴强化项目预审,严把选址关。线性100公顷以上、
二、耕地保护新政解读
(三)严查乱占滥用耕地行为
1、强化耕地保护执法
⑴ “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视频摄、群众 报”; ⑵非法占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一般耕地10亩以上、 非法批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一般耕地30亩以上的,国 土部门要在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国土 部门报告; ⑶对重大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公开查处、公开曝光。
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
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三、关于基本农田保护
(五)基本农田监管。
1、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 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2、凡涉及基本农田数量和布局变化的,需要相应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应依法依规进行调整完善,否则不得变化;
3、先从500万以上人口城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开始,城镇由大到
小、空间由近到远、质量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全国2016年底前完成;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由国土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实施。其
四、当前我省耕地保护重点工作
(一)坚守耕地保有量,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 务。
1、规划确定:我省2020年耕地保有量8540万亩,基本农
田7361万亩。2013年底,全省耕地面积8831万亩,基本农田 7374万亩,比规划基期分别+291万亩、13万亩; 2、耕地保有量以各级政府为责任主体,纳入各级政府目 标责任考核内容,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在目标考核中设 立了3分的考核分值; 3、年度补充耕地任务一般是按照占多补多的原则进行分
二、耕地保护新政解读
(一)新定位 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
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
要将保护耕地作为土地管理的首要任务,坚 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红线, 确保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不降低。
二、耕地保护新政解读
(二)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
1、加大规划计划管控。
四、当前我省耕地保护重点工作
(三)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1、新要求: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2、现状:后备资源匮乏,水田开垦难度大,占补平衡压力大; 3、我省现行的政策措施:(1)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决策; 但在国家具体文件出台之前,凡属于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
仍执行原耕地占补平衡政策不变,待国家文件出台后再执行国 家规定。 (2)凡是报国务院审批的,必须执行占优补优、占 水田补水田;(3)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用地,采取3条途径解 决耕地占补平衡:一是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自行解决,或者 在市级范围内调剂解决;二是上平台购买指标;三是由项目建 设单位自行协调指标。
中,由国务院审批用地的106个重点城市,由国土部会同农业部负责组织实
施。不能“一包了之”。
5、可以划出基本农田的地类:(1)国务院批准的生态退耕的耕地;
(2)经省政府批准,由农业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认定的严重污染或自然灾害 和生产活动严重损毁无法治理的耕地;(3)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和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其他农用地。
多年来,国家对耕地保护工作极为重视。新一届 政府对耕地保护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习总书记多次 强调耕地保护工作。国土部提出了要保护“三个红线、 划定一个边界”的新理念,并把坚守耕地红线作为一项 重大的政治任务进行了全面部署。
一、前 言
(二)面临的形势:
1、理念偏差。基层党委政府不重视,重使用、轻保护;无 激励机制,农民群众被动保护;耕地非粮化倾向严重。
块状70公顷以上,省级国土部门必须组织实地踏勘论 证,国土部抽查核实; ⑵确需占用耕地的,按照确保粮食生产能力不下 降的要求,提出补充耕地安排,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 耕地,作为通过预审的必备条件; ⑶500万人以上城市原则上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 ⑷城市人均用地严格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 ⑸后备资源不足的地方减少安排新增建设占用耕 地。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 监督检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 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三、关于基本农田保护
(六)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
2004年3月22日电国务院发出《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 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明电2004年1号),明确基本 农田“五不准”,即:
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组织实施。
2、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
以公告。
3、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
三、关于基本农田保护
(四)基本农田保护。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基
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3、质量下降。工业污染;化肥农药污染;生态污染;土壤 盐碱化、土地沙漠化、水土流失。耕地质量差,高:中低产田3:7。
4、后备资源不足。全国耕地后备资源不足2亿亩,可开发的 不足8000万亩。我省不足40万亩。
5、管理能力低下。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和机制,现有的管 理阶伍,都不适应耕地保护工作的需要。耕地锐减的势头没有 从根本上扼制。
⑸不得借机擅调整布局、降低等级; ⑹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实行永久保护; ⑺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负面清单; ⑻符合政策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
准,并补划等质优质基本农田。
二、耕地保护新政解读
5、严防集体土地流转“非农化”。 ⑴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要守住底线、试点
先行、稳步推进,严格依据经中央批准的方案、 在批准的试点范围内进行; ⑵坚持用途管制、农地农用为前提; ⑶设施农业项目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⑷严控生态退耕。
保护耕地是国土资源部门的 首要任务
目录
1、前 言 2、耕地保护新政解读 3、关于基本农田保护 4、当前我省耕地保护的重点工作
一、前 言
(一)定义:
所谓耕地保护,就是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文件 精神,采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对现有 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实施特殊保护和合理利用所采取 的一系列举措的统称,是落实土地基本国策的基本前 提,是保护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和保证,也是国土部 门的生存之基。
《土地管理法》第34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
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田纳入退耕范围; 5、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
目占用基本农田。新增绿化造林、新建和扩建用材林基地,均 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三、关于基本农田保护
(七)法律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 给予处罚:
二、耕地保护新政解读
2、严格耕地保护责任追究。
⑴严格执行三部门15号令,追究地方政府负责人
责任;
⑵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而不划入,且拒不改
正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⑶对国土部门不履职、不报告、压案不查、徇私
舞弊的,严格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刑法》第228条:非法倒卖土地,处3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倒卖价额5%-20%罚金; 第342条: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受损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
配,所完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4、正在研究制定《市、县政府主要领导耕地保护责任离任 审计办法》。
四、当前我省耕地保护重点工作
(二)划定永久基本农田
1、总体要求:在已有划定基础上,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
利用土地调查成果,耕地优先保护、数量质量并重,布局基本稳定,数量不 减少、质量有提高。城边、路边易被占用的先划;
1、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 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2、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
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
建设; 4、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 农田的;
(2)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3)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4)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2、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
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 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 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 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
内耕地的80%以上。
据此,1994年8月,国务院颁布并实施了《基本农田保护条
例》。1998年12月27日进行了修订,1999年1月1日重新颁布实
施。
三、关于基本农田保护
(三)基本农田划定。
1、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
2、数量锐减。1996年全国19.51亿亩,2008降至18.26亿,年 均净减1000万亩。目前,我国人均耕地1.37亩(世界1/3、加拿 大的1/16、俄罗斯的1/10、美国的1/7、印度的1/2),全国有5 个省近700个县低于0.8亩警戒线,其中400多个县低于0.5亩。 全国只有5个粮食调出省。
三、关于基本农田保护
(一)定义。
1、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的人口和社会 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2、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 殊保护,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 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三、关于基本农田保护
(二)法律规定
二、耕地保护新政解读
3、耕地数量和质量双占补平衡。
⑴严格执行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引导少占耕地; ⑵健全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并作为调整规划、划定永久基本
农田、用地报批和补充耕地审查的依据; ⑶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先评定质量等级再验收,相关部门
共同把关,纠正占优补劣问题; ⑷全面实施耕作层剥离,用于补充耕地质量建设或现有耕地
二、耕地保护新政解读
4、严格划定和永久保护基本农田。 ⑴依据规划,应用已有工作基础;
⑵从城市周边开始,由大到小、由近及远、加快划 定;
⑶落地到户、上图入库、网上公布、接受监督; ⑷显著位置设标志牌;优质耕地、城镇村周边、公
铁路沿线、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名特优生产基地等,必 须划为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
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确
需占用基本农田,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3、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据
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划数量和质量
相当的基本农田。
4、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
验收; ⑻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严禁边整边荒,或将耕地通
过撂荒、破坏质量等方式变为未利用地; ⑼对因生态退化等导致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的,不得纳入土
地整治项目并用于占补平衡。
实行“五严”:⑴严格按规划批地用地;
⑵严禁突破规划设立新城区和开发区;⑶严
禁随意修改规划;⑷严格划定城市边界、永
久基本农田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⑸严格控
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采取串联式、组团式、 卫星城式布局,避让优质耕地。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二、耕地保护新政解读
2、严格占用耕地审批。 ⑴强化项目预审,严把选址关。线性100公顷以上、
二、耕地保护新政解读
(三)严查乱占滥用耕地行为
1、强化耕地保护执法
⑴ “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视频摄、群众 报”; ⑵非法占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一般耕地10亩以上、 非法批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一般耕地30亩以上的,国 土部门要在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国土 部门报告; ⑶对重大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公开查处、公开曝光。
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
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三、关于基本农田保护
(五)基本农田监管。
1、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 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2、凡涉及基本农田数量和布局变化的,需要相应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应依法依规进行调整完善,否则不得变化;
3、先从500万以上人口城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开始,城镇由大到
小、空间由近到远、质量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全国2016年底前完成;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由国土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实施。其
四、当前我省耕地保护重点工作
(一)坚守耕地保有量,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 务。
1、规划确定:我省2020年耕地保有量8540万亩,基本农
田7361万亩。2013年底,全省耕地面积8831万亩,基本农田 7374万亩,比规划基期分别+291万亩、13万亩; 2、耕地保有量以各级政府为责任主体,纳入各级政府目 标责任考核内容,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在目标考核中设 立了3分的考核分值; 3、年度补充耕地任务一般是按照占多补多的原则进行分
二、耕地保护新政解读
(一)新定位 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
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
要将保护耕地作为土地管理的首要任务,坚 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红线, 确保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不降低。
二、耕地保护新政解读
(二)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
1、加大规划计划管控。
四、当前我省耕地保护重点工作
(三)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1、新要求: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2、现状:后备资源匮乏,水田开垦难度大,占补平衡压力大; 3、我省现行的政策措施:(1)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决策; 但在国家具体文件出台之前,凡属于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
仍执行原耕地占补平衡政策不变,待国家文件出台后再执行国 家规定。 (2)凡是报国务院审批的,必须执行占优补优、占 水田补水田;(3)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用地,采取3条途径解 决耕地占补平衡:一是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自行解决,或者 在市级范围内调剂解决;二是上平台购买指标;三是由项目建 设单位自行协调指标。
中,由国务院审批用地的106个重点城市,由国土部会同农业部负责组织实
施。不能“一包了之”。
5、可以划出基本农田的地类:(1)国务院批准的生态退耕的耕地;
(2)经省政府批准,由农业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认定的严重污染或自然灾害 和生产活动严重损毁无法治理的耕地;(3)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和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其他农用地。
多年来,国家对耕地保护工作极为重视。新一届 政府对耕地保护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习总书记多次 强调耕地保护工作。国土部提出了要保护“三个红线、 划定一个边界”的新理念,并把坚守耕地红线作为一项 重大的政治任务进行了全面部署。
一、前 言
(二)面临的形势:
1、理念偏差。基层党委政府不重视,重使用、轻保护;无 激励机制,农民群众被动保护;耕地非粮化倾向严重。
块状70公顷以上,省级国土部门必须组织实地踏勘论 证,国土部抽查核实; ⑵确需占用耕地的,按照确保粮食生产能力不下 降的要求,提出补充耕地安排,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 耕地,作为通过预审的必备条件; ⑶500万人以上城市原则上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 ⑷城市人均用地严格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 ⑸后备资源不足的地方减少安排新增建设占用耕 地。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 监督检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 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三、关于基本农田保护
(六)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
2004年3月22日电国务院发出《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 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明电2004年1号),明确基本 农田“五不准”,即:
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组织实施。
2、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
以公告。
3、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
三、关于基本农田保护
(四)基本农田保护。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基
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3、质量下降。工业污染;化肥农药污染;生态污染;土壤 盐碱化、土地沙漠化、水土流失。耕地质量差,高:中低产田3:7。
4、后备资源不足。全国耕地后备资源不足2亿亩,可开发的 不足8000万亩。我省不足40万亩。
5、管理能力低下。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和机制,现有的管 理阶伍,都不适应耕地保护工作的需要。耕地锐减的势头没有 从根本上扼制。
⑸不得借机擅调整布局、降低等级; ⑹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实行永久保护; ⑺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负面清单; ⑻符合政策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
准,并补划等质优质基本农田。
二、耕地保护新政解读
5、严防集体土地流转“非农化”。 ⑴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要守住底线、试点
先行、稳步推进,严格依据经中央批准的方案、 在批准的试点范围内进行; ⑵坚持用途管制、农地农用为前提; ⑶设施农业项目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⑷严控生态退耕。
保护耕地是国土资源部门的 首要任务
目录
1、前 言 2、耕地保护新政解读 3、关于基本农田保护 4、当前我省耕地保护的重点工作
一、前 言
(一)定义:
所谓耕地保护,就是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文件 精神,采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对现有 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实施特殊保护和合理利用所采取 的一系列举措的统称,是落实土地基本国策的基本前 提,是保护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和保证,也是国土部 门的生存之基。
《土地管理法》第34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
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田纳入退耕范围; 5、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
目占用基本农田。新增绿化造林、新建和扩建用材林基地,均 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三、关于基本农田保护
(七)法律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 给予处罚:
二、耕地保护新政解读
2、严格耕地保护责任追究。
⑴严格执行三部门15号令,追究地方政府负责人
责任;
⑵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而不划入,且拒不改
正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⑶对国土部门不履职、不报告、压案不查、徇私
舞弊的,严格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刑法》第228条:非法倒卖土地,处3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倒卖价额5%-20%罚金; 第342条: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受损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
配,所完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4、正在研究制定《市、县政府主要领导耕地保护责任离任 审计办法》。
四、当前我省耕地保护重点工作
(二)划定永久基本农田
1、总体要求:在已有划定基础上,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
利用土地调查成果,耕地优先保护、数量质量并重,布局基本稳定,数量不 减少、质量有提高。城边、路边易被占用的先划;
1、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 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2、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
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
建设; 4、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 农田的;
(2)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3)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4)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2、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
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 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 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 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
内耕地的80%以上。
据此,1994年8月,国务院颁布并实施了《基本农田保护条
例》。1998年12月27日进行了修订,1999年1月1日重新颁布实
施。
三、关于基本农田保护
(三)基本农田划定。
1、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
2、数量锐减。1996年全国19.51亿亩,2008降至18.26亿,年 均净减1000万亩。目前,我国人均耕地1.37亩(世界1/3、加拿 大的1/16、俄罗斯的1/10、美国的1/7、印度的1/2),全国有5 个省近700个县低于0.8亩警戒线,其中400多个县低于0.5亩。 全国只有5个粮食调出省。
三、关于基本农田保护
(一)定义。
1、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的人口和社会 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2、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 殊保护,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 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三、关于基本农田保护
(二)法律规定
二、耕地保护新政解读
3、耕地数量和质量双占补平衡。
⑴严格执行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引导少占耕地; ⑵健全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并作为调整规划、划定永久基本
农田、用地报批和补充耕地审查的依据; ⑶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先评定质量等级再验收,相关部门
共同把关,纠正占优补劣问题; ⑷全面实施耕作层剥离,用于补充耕地质量建设或现有耕地
二、耕地保护新政解读
4、严格划定和永久保护基本农田。 ⑴依据规划,应用已有工作基础;
⑵从城市周边开始,由大到小、由近及远、加快划 定;
⑶落地到户、上图入库、网上公布、接受监督; ⑷显著位置设标志牌;优质耕地、城镇村周边、公
铁路沿线、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名特优生产基地等,必 须划为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
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确
需占用基本农田,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3、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据
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划数量和质量
相当的基本农田。
4、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